银行同业业务现场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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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同业业务检查要点一、检查总体要求(一)制度建设情况。银行能否在开展新业务、新产品前做 到制度先行;是否针对各项同业业务制定了业务政策、制度和程 序,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价、检讨和修订;经营计划及考核办法的 制定、实施、完成情况如何。(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是否由一个委员会或部门履行 同业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各业务部门设置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分 离原则;岗位之间是否存在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部门、岗位是否 具有正式、成文的职责说明;关键岗位是否执行了轮岗和强制休 假制度。(三)授权授信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授权和转授权; 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限额管理情况如何;是否设定交 易对手或投资对

2、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所涉及的同业业务是否纳 入统一授信管理。(四)会计核算。是否对各类同业业务制定了相关会计核算 办法;记账方法和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及时、 全面对账;后台结算部门如何对前台交易进行监督;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根据业务实质和实际承担风险情 况纳入表内或表外核算。(五)资本与拨备。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或不计加权风险资产 以降低资本要求的行为;是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计提准备金。(六)流动性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政策和程序是否 完善、有效;是否建立了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 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七)信息沟通。

3、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 息系统;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是否建立规范的信 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上报 的监管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能否达到规定的良好标准。(八)合规管理。合规部门是否审核评价各项政策、程序和 操作指南的合规性;能否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 测试,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九)内外部审计情况。内外部审计是否将所有同业业务纳 入检查计划,检查、评估的频率是否达到制度要求;对同业业务 的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是否有效;发现的问题是 否得到切实整改。(十)其他方面。检查人员应对同业业务交易资金的流向、 用途要进行

4、重点了解,必要的话,应当到交易对手机构做进一步 核实。银行应保证同业业务的档案完整性,检查相关交割单、合 同内容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二、具体业务领域检查要点(一)存放同业/同业存放有无存放于非金融机构款项和非金融机构的存放款项;资 金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私下协议,将款项存放同业进行违规 经营;是否在存放同业款项中核算贷款、投资、拆借等款项;是 否定期检查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变化,存放同业款项的可收回性 如何,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是否将资金集中存放在同一同业 机构,特别是存放在风险较高的同一同业;是否存在账外存放同 业;是否建立科学的资金价格管理机制,是否存在虚增、隐藏、 截留存放同业

5、款项利息收入的情况;是否将同业存款(变相)放 一般性存款核算。(二)同业拆出/同业拆入是否建立科学的资金价格管理机制,是否拆新还旧,是否 存在利率异常的交易;是否定期检查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变化, 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是否为规避监管,将拆入资金纳入同业 存放科目核算,或将拆入资金与拆出资金轧差核算反映;资金用 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假拆出真投资、假拆出真贷款,或利用拆出资金进行其他违规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拆放;是否存在 场外交易。(三)系统内往来(系统内存放/系统内拆借)系统内往来业务所涉及人员岗位分工是否合理,岗位职责 是否健全;系统内往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资金划拨手续是否齐 全;是否建立

6、科学的内部资金价格管理机制;往来账户的利息计 算是否正确、入账是否及时;是否坚持系统内往来定期对账制度; 对账员与记账员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存在未换人复核的情况。四)票据转贴交易对手是否符合转贴资格;交易额度是否在同业授信额度 之内;头寸充足性如何,是否会导致流动性风险;是否存在将票 据业务异化为规避监管、腾挪规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助相关“通 道”,通过转贴将资产腾挪至“同业往来”科目的情况(如“卖 断+买入返售+买断”模式、“卖断+买断”附加交易对手以“卖 出回购”交易从他行搭桥融入资金模式),是否存在发行票据类 理财产品将已卖断的票据资产进行回购,达到票据资产“表外化” 的情况。五)债券投资

7、/回购债券投资/回购业务内控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业务的前、中、后台是否真正独立设置并有效运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状况如何;是否将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相 分离,期内是否存在重分类;持有到期和可供出售债券实际利率 和利息调整金额是否准确;相关债券信用等级是否均经适当评 估、及时备案并定期更新;是否针对回购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定期更新;是否存在同一交易对手相同金额的连续逆回 购交易,交易的真实性如何;是否存在网下回购交易,是否存在 实际交割日期早于协议签署日期的情况;债券投资的损益确认、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六)信贷资产转让是否遵守真实性原则,转出方是否存在

8、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 购条款,转让双方是否存在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 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等行为;是否严格遵守整体性原则,转让的 信贷资产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是否遵守洁净转让原 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变更 担保及抵质押手续;转让双方账务处理是否衔接一致,相关风险 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落空,及时调整监管指标计算; 是否存在 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等行为;是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 求及时完成有关信息报送。(七)银信合作业务是否存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 票据资产;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 的,投资者是否符合相

9、关条件要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产品 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开放式的信托产品;银信业务转表 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按照固定比例予以压缩。(八)同业代付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若作为委托行是否承担了 主要审查责任。委托行或代付行是否按“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同 业代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整改。是否体现真实“受托支付”, 由委托行真实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代为支付款项,由 代付行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 委托行是否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代付行是否 对同业代付业务的合作银行采取名单制管理,将代付同业款项全 额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将代付同

10、业款项与无指定 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委托行是否严格按照相关信贷 审批程序,在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同业代付的金额 和期限,是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是否存在交易对手资金回 流并用于滚动开证等不合规的用途等问题。(九)类信贷同业业务/融资类理财业务类信贷同业业务指银行用自有资金或从同业等其他渠道获 取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项 目)提供融资的同业业务,在报表中通常体现为“投资”、“买入 返售”等非信贷资产,其业务品种主要涉及:信托受益权、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

11、创新产 品等。品等。此处所指的融资类理财业务与类信贷同业业务的资金投向 相同,资金来源不同,指银行通过向零售或公司客户募集资金, 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等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项目)提 供融资的理财类业务,在报表中一般体现为表外项目。目前,针对此类“新兴”业务大多没有明确的政策,检查时 坚持“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厘清风险实际承担 状况,建议关注以下方面1:1. 类信贷同业业务(1)授信管理。是否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如 融资客户为本行客户,是否纳入融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集团客 户是否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准入、审批 等)标准是否低于信贷类资产。【提示

12、:通过类信贷业务为信审 否决的客户或达不到信贷准入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1 注:此部分要点仅供参考,不代表监管部门对此类业务的定性和监管要求。(2)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金融 政策以及总行信贷政策。如为平台、房地产等重点授信领域贷款, 是否符合平台、房地产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将流动资金融 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提示:通过类信贷业务融资,为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兑付提供资金。通过此 类业务融资,降低高风险行业信贷集中度。】(3)审查与审批。是否按照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授 信额度内合理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类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认真审核项目合规性,包括

13、项目的投 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 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是否履行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是否对融资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 对项目现金流、贷款期限、还本付息方式进行认真测算。类流动资金贷款:是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 点,合理设定融资期限及金额,是否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 求,审慎确定融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4)担保措施如何。是否要求同业、融资企业提供有效担 保防范信用风险。(5)后续管理。是否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及责 任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收集了相关凭证,是否存 在资金流向与协议约

14、定不一致、不合规的情况。风险预警与监控 措施如何。出现信用风险后的应对措施如何。(6)资金来源及期限匹配性。类信贷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 有哪些,银行通过哪些措施保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匹配。(7)银行是否按业务实质占用资本,计提拨备,资产风险 权重计算是否合理。2. 融资类理财业务根据业务实质,除了参考类信贷业务的关注要点之外,融资 类理财业务的检查还需关注:(1)理财资金来源与投资是否一一对应,如为对应资金, 资金来源与运用期限是否匹配;如为资金池资金,存续期内理财 产品的期限结构与融资类资产配置期限结构是否匹配。(2)代客理财与自营投资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如何。【提示: 理财业务所持有的资产与

15、自营业务持有的资产缺乏物理性的防 火墙,为银行利用理财业务资产和自营业务资产之间转移风险或 收益提供方便。】(十)他行理财产品投资/他行理财产品买入返售是否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别授信;是否了解所购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各类 资产比例,评价产品风险;对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对自身能 够承担风险是否有所评估,是否存在商业银行之间互相购买理财 产品相互搭桥消减信贷规模等情况;是否持续跟踪理财产品的资 金运作情况及风险暴露情况;各环节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基本要素是否齐备。附件一:检查要点及检查要求的说明附件二:银行同业业务概述附件三:检查依据附件一检查要点及

16、检查要求的说明一、相关背景。在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下,由于受诸多监管 指标和政策的限制,加之贷款规模受限,房地产以及政府信用等 特殊行业的自营贷款审批较为严格,商业银行积极介入“创新型 同业业务”,开展同业代付、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结构化融资 理财、非标投资等类信贷业务为相关行业提供融资。二、检查目的。旨在进一步摸清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内部控 制及风险管理状况,揭示规避监管要求或变相掩盖风险的行为, 并为今后的监管政策提出意见建议。三、业务范围。银行同业业务种类繁多(具体业务参见附件 二同业业务概述),本次检查要点没有一一涉及。根据被查机 构实际情况和检查需要,检查组可以选择要点所列举的某些具体 业务领域进行检查,也可追溯和延伸检查。四、除了传统的同业资金业务外,检查组可以关注目前新兴 的同业业务中可能存在规避监管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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