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范文(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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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法人(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宁建工字_号)自_年_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和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

2、门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赋予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存在严重违反建设法律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筑施工有关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被问责的各有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二、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一)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产生较大影响的;(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个工程发

3、出一次停工通知或两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及时整改,继续施工的;(四)在建筑施工活动工程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重伤_人以上安全事故的;(六)发生引起市民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的;(七)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不力的;(八)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江南八城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责工作由市建工局问责小组负责实施;三区两县建工(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责工作。四、问责活动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各级问责小组组织召开。

4、市建工局问责小组由分管局长、质量安全处、政策法规处、市安监站、市建管处负责人组成,分管局长任组长。局质量安全处承担问责日常事务。各区县具体问责人员组成由各区县建工(设)局确定,并报市建工局备案。问责谈话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媒体、专家列席。五、问责活动应当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_日内进行。问责前,问责单位应当向被问责单位下发问责通知书(见附件一),提出相关要求。六、被问责单位应按照问责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下达)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等。七、在问责前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被问责单位现场相关调查材料报送负责问

5、责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八、问责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被问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二)问责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问责人答复。(三)问责小组成员讨论处理建议。九、问责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见附件二)并存档。十、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四)进行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五)按照有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问责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任人的从业资格进行处理。以上方式,

6、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见附件三)问责小组讨论处理建议时,被问责人应回避。十一、被问责的单位应当在问责后_日内向问责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十二、有关问责内容,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示。十三、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故不接受问责或问责后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十四、三区两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建工局将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层级监督制度要求,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建工(设)局约见谈话。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二)为认真贯彻执行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7、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根据忻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是指校领导对事故发生地的各负责人或班主任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科室或班级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二、约谈对象1.发生安全事故的年级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三、下列情形有校长或副校长主持约谈:1.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安全事故的;2.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四、约谈要听取各年级安

8、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五、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_进行。六、约谈程序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科室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三)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

9、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企业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新安全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和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质)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

10、(指挥部)、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集团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第四条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_实施。第五条约谈分级。(一)集团公司安(质)委会负责对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的约谈,也可以指定约谈。(二)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负1责所属单位的约谈。第六条约谈由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第七条约谈内容。(一)对发生安全(质量)生产事故、重要安全(质量)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考

11、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等情况汇报。(三)约谈以_的形式进行,同时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第八条约谈程序。(一)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在正式约谈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二)被约

12、谈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2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三)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_,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上报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第九条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

13、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关分值全部扣除。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加倍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十条约谈的处理决定。(一)诫勉。(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三)责令向集团公司或同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3(四)通报批评。(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十一条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二条本约谈

14、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四)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令第4_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团场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

15、管部门负责人;(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三)事故发生地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四条下列情形由团领导或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1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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