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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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南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义务社会服务事业的在校青年大学生和热心于该项事业的青年所组成的全校性青年组织。本协会受共青团许昌学院委员会领导.第二条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推动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维护校纪校规。 第一章志愿者 第四条许昌学院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经过自愿申请可以在院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在本学期初按时注册的许昌学院大学本、专科生; 、热爱党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_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2、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遵纪守法,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3、接受青年志愿者组织举办的社会服务工作常识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举办的活动,保证服务信誉。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组织的会议或有关刊物上,参加关于青年志愿者活动的讨论。 2、监督、批评青

3、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3、向青年志愿者的任何一级组织提出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七条志愿者包括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青年志愿者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人员。 第八条青年志愿者是青年志愿者活动的骨干力量,青年志愿者加入青年志愿者组织采取招募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接受青年志愿者加入青年志愿者组织,必须注册登记。 第十条青年志愿者因毕业离校时,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一条对于模范履行青年志愿者义务,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对不履行青年志愿者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其会籍。是党、

4、团员并违犯党、团纪的,应建议党、团组织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十三条对青年志愿者被开除青年志愿者会籍的处理,须经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院团委会备案。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 第十四条院团委设立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院系团总支设立青年志愿者分会。 第十五条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三名。主席、副主席均由志愿者协会内部成员担任,通过选举产生;并聘请院领导、院团委、关工委等领导担任顾问;同时设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 第十六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依照校院团委的要求,研究制定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意见。 2、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3、协调、指导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分会开展

5、工作。 4、宣传青年志愿者活动,组织理论研究。 5、筹集志愿者活动资金。 、对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依照同级团组织和协会要求、研究制定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意见。 2、组织实施本单位青年志愿者活动。 3、宣传青年志愿者活动。 4、筹集志愿者活动资金。 5、对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授予荣誉称号,并及时上报给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十八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日常工作在主席领导下,由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章志愿者活动 第十九条青年志愿者活动以青年志愿者为骨干,并广泛吸收广大青年自愿参加

6、。 第二十条青年志愿者活动贯彻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青年志愿者活动面向企业,面向全社会,主要包括具有一定技能的志愿人员所开展的专业性、技能性、经常性的志愿服务活动和围绕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所开展的突出性和阶段性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青年志愿者活动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一般应是非本人工作岗位或职责范围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不同于义务劳动,可收取低廉的、保本的、不赢利的报酬为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但必须明码标价,并建立 4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青年志愿者开展活动时,必须佩戴志愿者标志。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室。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许昌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 2 页 共 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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