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的录用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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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人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原则和程序现行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是在认真分析总结古代科举制度和西方文官录 用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实际,经过多年改革探索而建立起来的。一,公务员录用的主要原则(1) 公开原则。公务员的录用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录用政策和原则公开; 需要录用公务员的部门、岗位及录用人员数量公开;报考的资格条件公开;招考的方法 和程序及时间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的标准和结果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2) 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均有平等的权 利和机会报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任何人都不得因家庭出身、个人成分、性别等非个 人德才等素质问题,受到歧视或享

2、有特权。公民是否参与公务员录用的竞争或出任公职, 是一种权利,不是义务,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3) 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等素质。国家机关 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对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等, 进行考试考核,并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民 可以凭自己的素质参加竞争,优胜者方可进入公务员队伍。(4) 法制原则。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录用的方法和程序等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 式加以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 与国家建立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建立,就受到国家

3、法律的保障, 非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消灭。(5) 德才兼备原则。决定报考者是否被录用,要从德和才两个方面来全面衡量。“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主要内容包括: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 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才”是指本 领,主要内容包括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是我们党和 国家长期坚持并被历史证明行之有效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录用坚持这一标准,既是 对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区别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 特征。二

4、,公务人员的录用程序国家公务员录用有严格的程序,具体包括: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审 查资格、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建立法定关系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 主要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1) 发布招考公告。发布招考公告是为让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 准备。因而,招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段时间,通过在报纸、刊物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 发布。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拟录用人员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 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名手续; 考试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日期、地点及区域划分,等等。录用人员的数量或资格条件,要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来确定。国家行 政机关都有法定的职位员额编制,录用人员必

5、须有职位空缺,不得超过规定的编制录用 人员。各个职位都根据职位分类的原则确定了任职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必须符合拟任 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做到因事求人,合理使用人才。(2) 资格审查。主要是了解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报考职位所特 别要求的条件。基本条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做出统一规定;职位所特别要求的文件,不 同的职位有不同的要求,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考试主管机关批准。符合规定资格条件 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3) 考试。考试在资格审查后进行。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是资格审查合格者。考 试目的是测评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

6、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随着考 试制度的发展,考试的方法多种多样,目前我们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让报 考者用笔墨文字解答有关问题,以测量其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内容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的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由政府人事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的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人事部门分别确定, 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等 笔试不能反映的因素。主要方式有口试、模拟操作试、智能测验等。具体测评要素和测 评方式,由考试主管机关确

7、定,组织实施工作可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也可委托用人部 门进行。(4) 考核。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其对象是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合格者。考核的 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考核工作按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听取报考者 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5) 录取。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部门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 考试考核的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 人单位即可与报考者办理手续,建立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可以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特殊职位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1)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如安全、公安部门的某些职位。(2) 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报考者水平的;(3) 因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4) 录用考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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