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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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0 篇)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请注意不同种 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以下是小编收 集整理的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0 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 看看吧。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 xx 区 xx 路 xx 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x年7月4日,在 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 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 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

2、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 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 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 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 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 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 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 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当地有最低生

3、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 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 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 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 550 元不应在执行之列, 剩余 550 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 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xx 20xx 年 x 月 x 日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2 复议申请人:甲某,男, 复议被申请人:乙某,男

4、, 复议被申请人:丙某,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 21 号、 第 22 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 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 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规定:“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5、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 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 204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 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 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 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 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

6、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 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 1 条规定:“申请执 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 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 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丁某在复议申 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 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 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 8 月 9 日的送达回证上签 字。仅从程序上说,原

7、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 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 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 8 月 14 日,某 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丁某”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 该向当时作为某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 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 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 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

8、人 在某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 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 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甲某的,全部转让款为 800000 元, 甲某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 12月 31日付清” 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 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 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某矿业的, 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某矿 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

9、审法院认定复 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 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 21 号、第 22 号执行裁定 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二 0_年月日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 ,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电话号码。请求事项: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 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

10、销对汽车的保全。事实与理由:xx 与 xx 在年月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 11万元,为此把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 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 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 1 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 记录单据作为证明。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 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 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 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 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直没有归还

11、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 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 应受到法律的保障。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4申请人:有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申请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公司借款纠纷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公司万元的现金,而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17 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号上,17 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公司的借款只是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

12、,现在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 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 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 结执行。此致城区法人民院申请人:有限开发公司年_月_日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5申请人:,男,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梨园地区村号。被申请人: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地址:市区路号 联系电话:申请事项: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2、请求贵院撤销 ()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市土地

13、整理储备中心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 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年月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年月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年月日作出()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于年月日下达()通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申 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 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 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 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

14、依据。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 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 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 人选择的权利。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依据裁决规程第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 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 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 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

15、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 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 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 请人所言于年月日已经生效。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二、贵院作出的()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 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 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 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 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 严格审查。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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