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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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设备监201427号):2014年5月9日印发第一条 为规范对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管理,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应当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的要求,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铁路专用设备行政 许可企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获得行 政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 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第四条对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国家铁路局设 备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制

2、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国 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依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辖区内行政许可企业 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报请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批准后,聘请行业内 的专家参加监督检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视情况参加部分监督检 查。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 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4.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及铁路机车车辆设 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5.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及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 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铁 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

3、批实施细则。第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1. 持续满足取证条件情况;2.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3.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4设施、设备等生产能力情况;5. 技术管理情况;6. 产品质量情况;7. 售后服务情况;&法律、法规及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设备监督管理司按照产品类别组织制订铁路机车车辆、铁路 牵引供电设备、铁路道岔设备、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手 册。监督检查手册中应明确监督检查各分项的具体内容包括许可条 件、技术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等,便于实际操作,并在 实践中逐步修改完善。第八条按照在许可证书五年有效期内对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全 覆盖的原则,结合行政

4、许可企业产品类别、数量情况,国家铁路局设备监 督管理司于每年年初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包括受检企业名单、监 督检查人员组成和时间安排等。第九条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对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 实行统一的编号管理,将尾号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分别 编为一组,共5组,行政许可企业增加时,及时纳入企业名录并按顺序编 号。按照五年一个循环周期,每年随机摇号确定受检企业组号和受检企业 名单。随机摇号时,邀请国家铁路局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企业代表参加,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第十条每年年初,设备监督管理司在征求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含北京督察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5、含北京督察 处)对辖区内受检企业的监督检查时间,形成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经国家 铁路局批准,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遇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出现异常波动、发生缺陷产品召回、 连续发生故障或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时,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 理局应及时补充监督检查计划。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时,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告知受检企业监督检 查的项目、内容和方法,对每个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的时间原则上不超 过三天,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形成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并上报国家铁路局设 备监督管理司。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 况作出记录,由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和受检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归 档。第十四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利用 信息化手段纳入问题库管理,督促企业整改。第十五条 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存在严重问题,铁路专用设备 质量不符合铁路运营安全要求,可责令其改正,需要施行行政处罚时,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交通 运输部令2013第22号)执行。第十六条受检企业对铁路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实施的行政 处罚有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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