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与电价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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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费与电价的组成(转载)滏阳 收录于2011-01-15阅读数: 公众公开源J *我也要收藏一、电价、电费的基本规定二、现行江苏省电网电价表2006年7月1日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三、现行电价种类:现行电价可分为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和销售电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四、现行销售电价分类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 223号 文随文公布的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江苏电网电价分类有如下7类:1. 城镇居民生活用电2.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3. 非居民照明用电4. 非、普工业用电5. 大工业用电6. 农业生产用电7. 贫困县农

2、业排灌用电五、销售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和说明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的应用范围和说明:1.1江苏省统一销售分类电价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应用的范围是直接用 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 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2、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和说明2.1 1993年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物价(1993) 1229号“关于印发华 东电网电价表的通知”中将照明用电分成: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两 类,对“非居民照明电价”给出了定义:“非居民照明电价”运用于居民生活用 电外,执行原电价表“照明电价”的照明用电量。2.2 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

3、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 (1999)256 号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中又将非居民照明 用电分成:其它照明用电和商业照明用电两类。2.3 苏价工(2006)223 号文将原商业照明用电与其它照明用电价格并轨, 改称为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2.4 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2.4.1 一般照明用电。2.4.2 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2.4.3 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 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2.4.4 电扇、电熨斗、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电冰 箱等电器用电。2.4.5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

4、用电。2.4.6 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2.4.7 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2.4.8 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2.4.9 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 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2.4.10 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 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2.4.11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电力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商 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物资供销、仓储业:如 物资公司、仓库等;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 咖啡

5、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 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 歌舞厅、卡拉OK厅等;修理、修配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如洗染店、彩扩、摄 影等。3、非、普工业用电应用范围:3.1 非工业: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 产,其受电总容量在 3 千瓦及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电:3.1.1 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 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3.1.2 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 播、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打气站

6、、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3.1.3 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3.1.4 基建工地施工用电。3.1.5 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3.1.6 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3.2 普通工业: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 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 315 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 的下列各项用电:3.2.1 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 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3.2.2 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 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

7、用电。及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 电。4. 大工业用电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4.1 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 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 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4.2 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 队等单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4.3 自来水厂用电。4.4 工业试验用电。4.5 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5、农业生产用电应用范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

8、省电力局苏价工(2000)346 号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 电价格执行范围的通知中明确为:果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 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 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禽、畜养殖业等。6、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苏价工(1998)268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十五个享受农业排灌优惠电价县的通 知中规定,全省列入扶贫范围的 15 个县的农业排涝和灌溉用电,享受农业排 灌优惠电价。六、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应用的范围和时段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缓解峰期用 电紧张局面,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电能的社会效益:1、

9、1999 年 10 月根据省物价局、省计经委和省电力局苏价工(1999)378 号文精神,对化工、冶金、机械、医药、纺织、建材等六大行业大工业受电容量 在 315 千伏安以上的客户和电热锅炉(含蓄冰制冷)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2、2004 年 6 月 15 日起,根据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 号文精神,对峰 谷分时电价又作调整, 具体为:扩大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由六大行 业扩大到所有的工业企业,并且 受电容量由 315千伏安扩大到 100 千伏安及以 上的客户。3、农村综合变以下的用户;公用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公用企业暂不实 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

10、7 号。4、企业峰谷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是根据江苏省用电负荷曲线特点,划分为 峰时、平时、谷时三个时段,每一时段为 8 小时。具体时段为:峰时:8:00-12:00;17:00-21:00平时:12:00-17:00;21:00-24:00谷时:0:00-8:005、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电传(2003)41 号文件精神,江苏省自2003 年 8 月1 日起开始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每日8: 0021: 00为峰段,21: 00次日8: 00谷段;5.1 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自愿选择5.2 原有居民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停止执行。5.3 根据省政府计划布署(农村居民用电暂不执行峰

11、谷分时电价)七、空调用电执行电价1、用于居民生活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2、用于大工业生产车间用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用于商业服务企业的中央空调用电,无论采用蓄能空调还是常规空调均 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用于商业服务企业的非中央空调,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4、用于其他企业、公共场所的常规中央空调或常规非中 央空调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如采用蓄能空调执行非普工业电价;5、对使用蓄能空调技术的客户,其蓄能空调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八、现行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 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 持其均

12、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故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水电部(83)水电财字第2 15号颁发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一直沿用现行 电价中。1、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适用范围:1.1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 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3200千伏 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特别注意点:160千伏安高压供电工业用户的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5而不 是0.90。1.2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 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用户;

13、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1.3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户和 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2、功率因数的计算2.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 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加权平均功率因数。2.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 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 带有防倒送装置的反向无功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 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3对于高供低计用户

14、计算功率因数时要加变压器的有功和无功损耗电 量。2.4用户功率因数不用瞬时值而用月加权平均值。言功功率CO血= -X有功功率】*无功功率b功率因数计算一律取小数点后两位为止,两位以后四舍五入。2.5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当月基本电费+当月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 整电费增减率2.6对于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照明表与总表串接(即套装),则 照明电量参加计算功率因数,照明电费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若照明表与 总表并接(即不套),则照明电量不参加功率因数计算,照明电费也不参加功率因 数调整电费计算。3、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 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

15、、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功率因数的用 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 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 因数,高于降低后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功率因数标准时, 应增收电费。4、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计算:4.1 查表法,详见附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4.2 公式法:4.2.1 考核标准为0.90时COS=0.95:COS=0.91:COS=0.70:COS=0.65:COS0.65:4.2.2考核标准为0.85时:COS=0.94:COS=0.91:COS=0.85:COS=0.65:COS=0.60:COS0.60:4.2.3考核标准为0.80时:COS=0.92:COS=0.90:COS=0.80:COS=0.60:COS=0.55:COS0.55:%=-0.75%=(0.9- COS)X15%=(0.9- COS)X50%=(0.7- COS)X100+10%=(0.65- COS)X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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