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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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五篇范文 第一篇: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目的 本制度是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评价、作业环境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的管理。 定义 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责人事行政部 负责组织新入司人员的体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环境人员的体检,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负责根据体检情况合理分配员工是否从事相关岗位; 负责对存在职业禁忌症员工的合理安置和职业病员工相关待遇的办理;安

2、全部 负责组织对现场职业危害设施的定期检测。 各部门 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程序规定无 职业危害告知 公司职业危害岗位和因素 职业危害岗位:电焊、油漆、打砂、维修、电工、修箱、打磨、工装。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类:电焊烟尘、打磨粉尘(铁);化学物质类:苯、二甲苯;物理因素:高温(中暑); 职业性皮肤病:电光性皮炎(紫外线);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职业噪声聋:噪声。岗前告知 公司新招聘的人员(含劳务工及临时工),如涉及职业危害岗位的,应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

3、防护措施等书面告知员工。 劳务工由人事行政部监督劳务派遣公司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其所属劳务工。 作业场所告知 用工部门应在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职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

4、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满一年以上,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职,可以申请职业健康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职体检。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职业健康体检后天内调离职业

5、病危害岗位,离职时不得申请职业健康体检。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和有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用工部门和员工本人,并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人事行政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安全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职业病风险。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为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对于接害工龄在5年以上的有害作业人员将进行重点保护。由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工龄情况的统计,根据公司生产组织等有关情况,与用人部门协商确

6、定后安排调岗。 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公司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为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所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公司应当为从事职业危害岗位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性疾病诊疗、医学观察等健康资料。 人事行政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及个人。除职

7、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档案保存。 人事行政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建立职业健康体检台账(记录),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职业危害设备设施的管理 安全部组织对建设项目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和控制工作。 相关部门在新设备新材料导入、工艺变更、生产能力增加、新改扩建及改善活动策划时要对现场环境及人体危害程度进行先期的识别与评价,治理项目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 对生产现场由于防护措施效果不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

8、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严禁将有害作业以外包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安全部组织各部门确定职业危害作业点,形成职业危害作业点明细,并制作职业危害作业点平面图。 安全部每年联系卫生防疫站对各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检测,并将检验报告及时反馈各部门,对检测超标的职业危害作业点通知相应各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职业病诊断应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由三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相关

9、的待遇由人事行政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员工体检制度 记录 职业健康体检台账(记录)由人事行政部长期保存 附录无 第二篇: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0、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

11、,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2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

12、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80%。 第三篇:2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jfpgw-z 目的及要求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1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公司各部门,必须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对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健康权益负责。 4.公司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安技环保室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本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 前期预防、职业卫生

14、现场管理、职业卫生检测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教育、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奖励与考核办法、附则。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4.制度内容 4.1.前期预防 .1.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4.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1.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4.1.1.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4.1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建设部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递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公司领导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4.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2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4安技环保室负责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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