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相对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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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法的价值相对论张庆庆【摘要】法的价值确实立源于法的价值矛盾客观存在,法的价值矛盾对立统一性性决定着法的价值元素之间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相对性,并且使得法的价值呈现出相对独立性、多元性、相对性的属性。法的价值相对论的意义在于:在事实层面,解决法律事实纠纷;在价值层面,推进法的价值元素循环开展。一、法的价值生成法的价值,其实质是法律对人们需求的满足,是人们对法律的价值判断的结果,是哲学上价值范

2、畴在法学上的延伸。关于价值问题,无疑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即人、法和利益。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地为价值一词下定义,但却揭示了这样的思想:价值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人、外界物和关系。1因为人是主体要件,其具有能动性;法是客体对象要件,是主体能动的对象;利益是社会关系得以实现的最终结果,它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法是主体人能动性的结果对象,它以观念的特殊物质形态存在。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它需要主体人的感知与能动,它与主体意识联系紧密。这样法与人的关联就构成了价值生成的对象。作为价值生成对象的法,其实质是人对自然与社会规律的认知和把握。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

3、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2法为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它需要的前提之一是法律的主体,即人。法的存在意义是它具有价值,而法的价值是人性需求的满足,是主体人对法的评价与判断的结果。法的价值是属人的,具有属人性。任何法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产生的,而存在的。离开了人就无所谓价值,也无所谓法的价值。3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观念与系统,而法律的主体人使法为价值观念的命题成为了可能。价值的意义在于能够实现人的需求,人的需求的内容就是社会资源,或者说利益。社会是人与人关系及其系统的总和,而社会关系得以实现的结果是获得利益。在此,利益应作广义的理解,不

4、仅为狭义上的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二者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的是物质利益以相对有形的状态存在,而精神利益那么以无形的状态存在。利益的两种形态将法与人紧密联系起来,使人性需求的满足得以落实,法的存在具有了价值。利益是权利的内容与载体,没有利益作为支撑的权利是虚无与空调的权利。在权利实现的斗争理念下,权利人永远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即永远都是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他只有获得充分的利益,并将这种利益转化成一定的权利,从而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够维持和开展自我。4人、利益、法三者为生成法的价值的三大要素,但同时也制约着法的价值元素的相互关系,使法的价值矛盾必然存在。法的价值的生成及其现

5、实存在过程中都存在法的价值矛盾,法律价值矛盾是主体人的自身属性及其能力在驾驭法律内在状况(规律与利益)的对立统一的过程。二、法的价值的属性法的价值矛盾是主体人的自身属性及其能力在驾驭法律内在状况(规律和利益)的对立统一的过程,其外在表现为法的多元化价值冲突。法的价值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决定着法的价值元素的相对独立性、多元性、相对性。矛盾体的对立统一是构成矛盾体元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其必然的要求构成矛盾体的元素的相对独立为前提,就是通过别离元素实现对立统一。同时,元素的剥离、元素间的对立统一过程也证明了元素存在的多元性、相对性。因此,通过对法的“一体多维5的分解与结合,法的开展规律的掌握成为了可能,从

6、而为人类认知法律、应用法律提供了理论支撑。法的价值元素的相对独立性是指以能为主体意识所感知,并对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的法的属性。历史上对法的价值目标的把握说明了法的价值元素的相对独立属性。其一,价值元素是客观存在的。如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属于伦理性法,以封建的三纲五常为其精髓;欧洲的封建制法那么大都确认了基督教的根本教义,属于宗教性法。而我们知道,不管是伦理道德,还是宗教教义,实际上都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是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正义观念根本上相通的。6其二,法的价值元素相对存在。法律的意识与思维将满足人性的某类或某个需求与其它相对属性别离和区别,将其自身属性确定出来指导法律实践。我们可以放心不

7、疑地确立一个一般原理说,凡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任何对象和想象所形成的任何意象,都伴有某种与之成比例的情绪或精神的活动;不管习惯会使我们觉察不到这种感觉,并使我们把它和对象或观念混淆起来,但我们通过仔细而精确的实验仍然可以很容易地把它们加以别离和区别。7法的价值元素多元性是法律一体多维分解后的必然结果,是人类从不同的维度认识法律体的支撑点,其源于人类思维的特性、法的特殊性和社会资源属性。通过一体多维的方法将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人性需求出发,将法律体的内在运作规那么进行探究。法的价值元素的多元性的存在,它们之间都表达了人类某种需求与法的结合,但是它们之间本身并无价值大小之别、价值优劣之分。因为法的价值

8、元素相对独立性决定它们的客观存在,其自身客观属性决定法的价值目标本身并无大小与优劣之分。但不可否认,法的价值目标与主体价值判断相结合于某一法律事实时,会存在相对地位关系,这是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必然所致。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决定着主体价值判断的相对科学性:一方面,对法的价值目标本身的内涵缺乏完整的认知,对法的价值之间的逻辑概念关系缺乏科学的界定;另一方面,针对具体法律事实的处理,一直以来是以特定时期人类相对科学的认知作为推理依据的。而这一法的价值目标之间的相对地位关系确实立并不意味着价值存在大小、价值存在优劣,从人类认知开展角度看,人类对价值目标确实立与把握是相对中开展,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不

9、能以一时的价值认知而否认其实在存在的价值关系,或者说我们在衡量中取舍,针对的是事实而不是价值本身。法的价值矛盾的对立统一属性决定着法的相对独立的多元价值之间是相对存在的,也就是说,法的价值具有相对性8。法的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客体主导着主体,主体对客体存在能动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主体认知的局限性决定着主体对客体能动作用的相对性,即主体作用是以特定时空下的认知为准据。导致法的价值相对性,或者说法的价值主观局限性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主体自身的局限性。人性的成长是一个过程。而在人性成长中,主体自身先天的社会遗传因素与后天主观能动性相互作用致使人性差异产生,这种差异的存在制

10、约着法的价值的绝对化、确定性。其二,主体认知局限性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客观世界的多样性、多变性、复杂性制约着主体认知确实定性、正确性。现实的局限性存在使得主体价值判断介入时产生法的价值相对地位现象,法的价值元素在法的运行中确立相对地位。法确实定性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相对性意味着不确定性的绝对性;也意味着我们所获得的所谓法确实定性并不圆满,它具有阶段性和局限性,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和保证人们确实定生活;还意味着人类生活注定与不确定性共存,并永远与之博弈。9法的价值相对性证实了,在人类认知的开展过程中,法的价值元素总是运动变化的、相对存在的。针对某一时期的具体法律事实,人类是依照当时的法的价值相

11、对地位解决具体法律事实的。法的价值相对性的存在并不是否认法的价值相对独立性、法的价值多元性,它是人类认知开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通过法的价值相对性理解和掌握法的必然过程。三、法的价值相对论由法的价值的三个属性所决定着法的价值相对性理论的必然。法的价值相对论具有事实和价值两个层面的作用:在事实层面,由于人的思维特性所制约着,人类在法治社会中只能依据特定时空下的权威性标准和固化的制度(相对科学的理论)解决当下的法律事实纠纷;在法的价值层面,由于人类认知能力是开展的,因此关于法的价值的理解与把握,权威性标准与固化的制度都是在相对中开展的。所以,法的价值相对论意义在于坚持中开展,开展中坚持;由价值层面转向

12、事实层面,由事实问题剥离新的价值问题的循环开展的过程。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开展的阶段性证成了法的价值相对性理论。法学概念体系纷繁复杂,在众多概念中得出统一、清晰的认识,目前来讲仍然存在困难。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根本就无法确定一个只有少许头发的人到底是不是秃子,一个乱涂乱画出来的东西究竟是不是艺术,一个赔偿是不是公正,或者一个程序是不是正当。10只要我们对自然人完全不了解,那么确定什么是为他规定的法,或确定什么法最符合他的身体素质,实际上都是不可能的。11爱因斯坦相对论的提出对学界产生了巨大的震撼,但他所投入众多精力的统一理论却并未在他的有生之年结出果实。爱因斯坦一直努力探

13、索时间、空间及事物的统一理论,即将概念及系统纳入统一体系中研究,但爱因斯坦的努力却说明了这一统一理论的不存在:时间、空间、事物仅存在于同时性概念中。我们是通过同时性的概念,通过相对的参照得以感知、开展。长久以来,爱因斯坦都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在大量值物理公式化表述中到达确定无误。假设是一定应该存在着没肿永恒不变的衡量标准,所有变量都可以通过它得以测量。否那么,一切就都是相对的完全取决于观察每一个变量的参考系。12爱因斯坦曾经是这样描述的:“我是突然得出这个结论的,我认为我们关于空间和时间的概念和法那么,只有在与我们的经验相参照时,才能认为是正确的。这一经验完全可以改变这些概念与法那么。

14、通过将同时性概念转变为更是适应性的形式,我得到了相对论这一特殊理论。13法律思维元素的碰撞及其相对稳定状态下的法律观念意识产生。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其实是法律事实背后的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由法的价值相对性属性决定,法律事实纠纷的解决事依据权威性的标准确定给予解决的。权威性标准确实立说明了法的价值元素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中的共性、普遍性规那么。相对中开展是法的价值相对论引申出来的理念。人的认知过程就是一个矛盾对立统一的过程。主体人的法律思维也要“服从人的整体思维规那么。人的思维脉络是遵循由抽象元素到具体实在的循环开展过程。人的观念意识就是思维元素的“碰撞及其相对稳定状态下的固化产物。玻姆从微观现象的研

15、究中洞察到,即使“根本粒子也能被创造、淹灭和变换。这就说明,甚至“根本粒子也不可能是终极实体,他们也是从某一更深的运动层次抽象出来的相对不变的形式。他说:“任何描述的事件、对象、实体等,都是从未知的和不可定义的流运动中抽象出来的。14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抽象元素,即由具体实在中“剥离出来的相对独立、具有普遍性的元素。人类对具体实在的感知就是多元的法的价值元素“编制的过程。法的价值元素之间相互关系、相互作用表达了相对中的开展理念。人们对法律价值元素认知是逐步确立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真理。法的价值元素产生于人、法、利益关系的相互作用之下,人的思维的不确定性、局限性的特性证成了法律认知过程不能“一劳永逸,而是一个相对开展的过程。也就是说,针对价值问题,仍然具有开展的余地,其开展具有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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