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骨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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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农村公益性骨灰堂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总论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1.1.1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1.1.3项目拟建设地点上街区通航社区武庄村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5、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21号 6、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7、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

2、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难问题,有效遏制农村骨灰二次土葬,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全区实际情况看,城居民死亡人口的骨灰基本都寄存在县殡仪馆和公墓,而农村死亡人

3、口骨灰95%以上是被丧属带回农村进行安葬。将骨灰带回农村安葬的主要原因是, 1.5建设内容与规模 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平方米折合15亩),其中骨灰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2021个格位。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为9200平方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不超过1.2平方米,墓碑要小型化,尺寸不大于40cm60cm。具体到每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 其主要建设内容为: 1、骨灰堂占地800平方米,骨灰堂主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2、大门。主入口设计为一座仿古牌楼,牌楼高3.5m宽4m。 2、祭祀炉2个 3、门卫室,面积8平方米 3、绿化工程。绿化率大于40%。 4、服

4、务设施。设置消防和电子防盗等配套设施,以保障寄存骨灰安全。 5、供电及给排水配套建设工程村级公墓(骨灰堂)要按“五个一”的建设标准建设,即一个大门、一条道路、一个醒目的标志或标志性建筑、一个规范的名称、一个明晰的界线(四边)。四边可以建砖石围墙,也可以栽种花椒树、冬青树、槐树等组成篱笆墙。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墓区规划人行道和绿化带,墓穴排列整齐,标准统一,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骨灰堂外观上要区别于居民住房,设置祭奠台,骨灰存放架要摆放整齐,院内要美化绿化。选用废荒瘠地及村庄改造废弃地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选址,不得在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和开发区

5、、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选址。,提倡以卧碑为主。 1.6环境影响 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对环境会产生一定影响,建设期间应加强管理,对物料堆放点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多余土方及时清运,要采取设标牌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人群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1.7项目管理与实施本项目承办单位为区民政局。为做好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手续的办理、设计、报批与实施等工作。项目建设期3年。 附件: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

6、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

7、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丧葬陋俗。 公民从事殡葬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由民政部门建设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下

8、列规定审批: (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殡仪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的殡葬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设骨灰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荒山、瘠地、沙丘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

9、合葬的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对外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埋葬遗体。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第三章火葬管理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以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 户籍在本市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第十一条在医院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对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 在医院外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也可由丧事承办人运送。第十二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丧事承办人接运遗体,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

10、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对于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人,应当将遗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第十三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 (四)被依法处决的,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四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期

11、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十五条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遗体,自运至殡仪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承担或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取骨

12、灰;超过三个月不领取的,可以自行处理。无名、无主死者的骨灰,有人认领的,由认领者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骨灰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设墓碑; (二)存放于骨灰堂; (三)安葬于公墓; (四)树葬、花葬等其他方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八条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予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殡葬工作人员应当严格

13、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第四章土葬管理 第二十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的,允许土葬。死者遗嘱或者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后进行土葬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办理自运证明,凭此证明接运遗体和土葬。 第二十二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埋葬遗体的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建立少数民族公墓。第二十三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墓地。已建造的墓地,除国家规定保护的外,应当迁出或者

14、就地深埋。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水渠、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建墓。已建造的坟墓,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迁出或者平毁。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由用地单位在当地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在建设用地处张贴迁坟通告,通知墓主在两个月内迁移;逾期不迁移的,由用地单位起葬,送殡仪馆火化,由殡仪馆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两年;期满后墓主仍不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无墓碑又无人认领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 合法建造的坟墓的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五章改革丧葬习俗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丧葬习俗改革。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守则;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为村(居)民提供殡葬服务。 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冥币、纸扎实物等丧葬迷信用品和木(石)棺等土葬用品。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或者焚烧冥币纸钱等。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丧葬活动中从事定阴阳、看风水、扎纸活等封建迷信活动。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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