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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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摘要:经济分析表明,只有违约人承担全部的违约成本才能导致有效率的违约或履行决定, 合理确定的因果关系限制下的违约责任能够实现这个目的。等价的必要条件决定了过于宽泛 的因果关系,而对责任范围进行限制的法律因果关系则包含了过多的政策,掩盖了因果关系 的客观性。为此,应采用“NESS”规则来探究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关键词:违约责任;因果关系;事实;“NESS”因果关系是连接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纽带,是正确课加责任的前提。在民法领域,关 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大多以侵权法为模型。英美法系在处理因果关系时采用二分法,将其分成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前后相继的两个层次

2、来处理。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将其分成 必要条件和相当因果关系来处理。侵权法上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对于合同法也具有重要的意 义,正如学者所言:“此一课题的发展主要是在侵权行为法中,但也会在合同法中出现。毫 无疑问在侵权行为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难以计数的判例也可类推适用于合同法。” 1但合同 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存在意义,又表现出不同的侧重点。侵权法上因 果关系问题的存在意义更多地反映在责任成立上,而合同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存在意义更多 地反映在责任范围上。 2一、法经济学视野下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调查要求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之后,探寻被告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对一个法律承 认的损害起了作用。如

3、果没起作用,就没有责任,而不论被告的行为是多么的不合理、危险 或无效率。 3它更多地偏重既定损失的分配,其分析模式是向后看的、个体性的和事实性的 调查。与此相反,法经济学分析的模式是向前看的、社会总体性的和源于政策性的。他们认 为法律制度的惟一目标就是实现社会财富(价值)的最大化,换言之就是实现社会成本的最 小化。 4具体而言,这一目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那些无效率的特定行为通过法 律制止的方式进行社会总体上的威慑;第二,通过向那些被认为是最廉价的成本规避者分配 损害成本的途径,在总体上对那些非成本最小化的行为进行市场威慑;第三,通过向那些可 以更有效率地吸收和消化成本的人分配损害成本

4、的方式,以使继发性成本最小化。5这些目 标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的激励作用。法经济学派的观点与事实因果关系存在根本的对立,所以在最初,多数法经济学派的学 者都试图将事实因果关系调查的实际重要性降到最低限度。在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侵权责任 领域的两篇具有开创性地位的论文中,Coase6 和Calabresi】7 都强调,既然损害是原告行 为和被告行为相互作用的结果,那么任何一个行为都是这个特定的相互作用及其效果的必要 条件,也就是原因。因此,对这些结果的责任应该在相互作用的各方之间以有利于实现社会 价值最大化的方式进行分配。此后,Calabresi进一步强调,不管是否有损害的发生,法

5、律 都会对明显缺乏效率的行为课以处罚。同时,即使一个特定类型的行为是有效率的,但也可 能被要求承担责任,因为它是最便宜的成本规避者,而不管它是否实际上是损害的原因。8 波斯纳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如果某种侵权行为会激励被告或其他人在未来更加有效率地为 此类行为,或者换一种情况,不管谁引起损害,如果被告是分担或吸收该损害以使损害带来 的经济成本最小化的最佳人选,那么法律将要求被告对此损害负责。 9如此一来,事实因果 关系调查对于各方行为的相互作用来说就显得微不足道,而对于分配责任则更是毫无价值。 因为,分配责任的工作已经由价值最大化的标准来完成。几年之后,Calabresi对因果关系调查的敌意发生

6、了动摇。在1975年,他发表了一篇关 于因果关系问题的文章,旨在回答“因果关系对实现在侵权行为法具有决定性地位的价值最 大化目标能够发挥何种作用?” 5(P7i)他认为,以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来衡量,不管是事实因 果关系调查还是诸如可能性的联系、近因等伪因果性概念都无法用损害分担或深袋目标的概 念来解释在引起损害的一方和最适宜分担或吸收该损害的一方之间是否存在必要的、或者最 近的联系。同样,一个特定行为提高了未来重复发生此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会对该行为人吸 收或分担此损害的能力有任何影响。5丽)而且他还也认为事实因果关系调查与社会总体威 慑目标并不一致。如果一个行为被认为具有社会的不妥当性,因为它提

7、高了某种损害在未来 发生的危险,那么无论它在什么时候发生,都应该被予以惩罚,而不论它是否是损害的事实 上的原因。5(p78-79)在Calabresi的理论里,事实因果关系调查的唯一用处就是在运用市场威 慑的时候仅仅作为行为人借以判断未来的安全成本比未来的损害成本高还是低的事实基础 的若干选择之一。(P85)换言之,行为人在判断未来可能承担的损害成本时可以借助过往的 同类行为所承担的损害成本为依据。而在过往的成本的决定过程中,作为判断责任成立和限 制责任范围的工具,事实因果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Calabresi的启发下,Shavell也开始了对因果关系的研究,他声称事实因果关系调 查、可预

8、见性标准和其他因果性的责任限制标准都可为价值最大化的政策所用。按照价值最 大化模型的设想,我们可以推导出那些只承认发生在通常危险范围的损害的事实因果关系原 则已经具备了服务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内在属性,因此可以被用来对责任范围进行限 制。 10他举了“骑车者一慢跑者”案型进行说明。为了简化分析,在这个案件中, Shavell 假设在能见度比较差的情况下一名公园中的慢跑者将不可避免地扭伤脚踝。如果没有骑车 者,慢跑者将被一段脱落的树枝绊倒而扭伤脚踝。如果骑车者进入公园,由于能见度较差, 无论他是否尽到注意,都会在慢跑者将要绊倒的那一刻与之相撞,慢跑者同样会遭受扭伤脚 踝的后果。相反,在能见度正

9、常的情况下,慢跑者只有在骑车者疏于注意的时候才会受伤。 因此,价值最大化要求骑车者进入公园并谨慎骑车,而慢跑者在能见度较差时不进入公园。 但是,由于预见到在能见度较差时将不可避免地撞上慢跑者,面临过高的责任风险,骑车者 将选择不进入公园。相反,如果法律认为在能见度很差的条件下骑车不构成慢跑者受伤的必 要条件原因,且不必对此负责,那么即使再谨慎的骑车者也会选择进入公园。因此,“若无 则不”规则对于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是必要的。 3(p477-478) 但是,Shavell在这个案例中的分 析存在明显的问题。在能见度较差情况,如果没有骑车者,慢跑者也会扭伤脚踝。因此,骑 车不是扭伤脚踝的必要条件。按

10、照“若无则不”规则,汽车不是扭伤脚踝的原因,因而据 此可以排除骑车者的责任。Shavell实际上假设了骑车者在进入公园骑车时就已经预知了慢 跑者必定会扭伤脚踝结局。但事实上,这个案例属于典型的超越因果关系类型,属于不能适 用“若无则不”规则的例外情况。事实因果关系调查的内容应该是“实际上发生了什么”。 在本案中,只要骑车者撞上慢跑者导致后者扭伤脚踝,即使后者在能见度较差时将不可避免 地扭伤脚踝,骑车也是扭伤脚踝的原因。因为,另一个致害原因慢跑者自己撞上树枝 并没有出现。因此,在这里,Shavell似乎将向前看的风险分析和向后看的因果关系和可 预见性分析混淆在了一起,他实际使用的是向前看的风险分

11、析,但却认为自己在使用事实因 果关系分析。 3(p441)1983年,兰代斯和波斯纳发表了一篇题为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一个经济分析的 思路的论文。他们试图表明汉德公式能够解释各种类型的因果关系案件,而无须使用因果 关系分析。ii他们继受了Shavell将向前看的风险分析与向后看的事实因果关系分析混淆在 一起的错误思路。不同的是,兰代斯和波斯纳实际使用的是向后看的事实因果关系分析,但 却声称自己在使用向前看的风险分析。佔3)兰代斯和波斯纳在这个问题上的混淆突出表现 在他们对Weeks v.McNulty,101 Tenn. 495, 48 S. W. 809(1898).案的分析上。在该案中

12、, 被告并没有因为未按照法律要求为旅馆配备火灾逃生通道而承担责任。因为法院认为在发生 火灾时,受害人已经惊慌失措,即使被告提供了逃生通道原告也无法找到,损害依然会发生。 按照“若无则不”规则,被告的过失不是损害原因。这便是法院做出判决的事实因果关系 依据。兰代斯和波斯纳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借用汉德公式为此提供了完全不依赖于任 何因果关系概念的判决基础。在该案中,有证据表明受害人死亡的可能性与有无火灾逃生通 道的事实无关。即,配备火灾通道的收益为零。因此,按照汉德公式,有关配备火灾逃生通 道的必要注意义务是不存在的。 11但是,安装火灾逃生通道的预期收益绝非是零。因为在火 灾发生时,如果受害

13、人没有惊慌失措,他完全可以借助于火灾逃生通道减少损害发生的可能。 只有在特殊案件中,惊慌失措的受害人死亡后,我们在审查已经发生的事实时才知道被告的 过失行为在特定案件中没有发挥作用。兰代斯和波斯纳将事实因果关系分析当作向前看的风 险分析可能导致被告相当无辜的行为成为损害的原因。例如,驾驶员驾驶汽车高速行使时不 幸被一个倒下来的大树砸伤。按照兰代斯和波斯纳的方法,驾驶员是有过失的,因为他的驾 驶速度百分百地造成了损害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这种荒谬的结论,兰代斯和波斯纳不得不在 这类特定案件中限制适用其分析方法。事实上,如果车开得再快一点的话也会避免损害的发 生。因此他们认为驾驶员没有过失。11仙9)

14、遗憾的是,按照他们的观点,驾驶员是有过失的, 因为他们没有开得更快。综上,尽管野心勃勃,法经济学派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并无多大建树。但这并不代表法 经济学方法不能用于因果关系问题。事实上,即使法律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价值 的最大化,因果关系也可以成为一个有用的工具。法经济学派认为,通过违约责任的施加应 使得违约人的违约符合经济效率的要求。如果违约人承担了过少的责任,意味着他将部分违 约成本外部化,从而会导致过多的违约行为。相反,如果违约人承担了过多的责任,相当于 社会对其施加了“违约税”,从而导致过少的违约行为。那么,如何才能保证违约人刚好完 全承担违约的全部成本?因果关系可以成为一种有

15、效的工具。违约行为不影响非违约造成的 损害,二者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无须赔偿。这样就排除了违约过少的情况。同样, 由于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之间构成因果关系,违约人应当赔偿。这样就排除了违约过多的问 题。即,合理确定的因果关系为确定适当的违约责任范围进而为有效率的违约提供了激励。二、等价的必要条件决定了过于宽泛的事实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说明的问题是实际上发生了什么。12它的任务在于重建从被告的加 害行为到原告的损害之间的因果链条。而法律因果关系则更多地和各种政策目的结合在一 起,用于对责任进行限制。虽然在一些时候,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易区 分,但是大多数时候,两者的分别

16、还是相当明显的,并且尽力区分也是必要的。因为这种区 分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是政策性的决定,而不是让它们都隐藏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认定之中。 13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英美法系一般采用“But for”规则,国内学者通常将其 译为“若无,则不”规则。具体而言,就是将加害行为从事物的流程中去除或者置换成一个 合法的行为,而想象原告之损害是否仍然存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被告的行为不是损害 结果的必要要件,反之则为必要要件。“ But for ”规则以加害行为是否为损害后果必要要 件作为判断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依据,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必要条件说。14一般认为, “But for ”规则有剔除法和替代法两种适用方法。剔除法指的是将被告的行为从事物发展 的因果流程中剔除,来看原告的损害是否依然存在,若答案是肯定的,则行为与结果无事实 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存在因果关系。替代法指的是将被告的加害行为置换成一个合法的行 为,来检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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