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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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 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 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

2、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 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 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 不良影响。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 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 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

3、、视频监控设备 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 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 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 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 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 施。第九条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 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第十条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

4、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 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第一条 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 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扬尘污 染防治费用包括购买、安装、使用、维护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及扬尘监测监 控系统等费用。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 编制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3. 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 治责任和要求,约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支付、使用、调整方式等内容, 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

5、支付给施工单位。4.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考核制度, 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5. 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至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成片施工现 场内公共的道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满足施工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6. 建设单位负责红线范围内不同施工单位间共用场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第十二条 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 施工单位投标时,技术标中应包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将施工现场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期间保 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2.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

6、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 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 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 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开工前,报建 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留存。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 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方面的

7、 内容,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4. 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内容包括:大门、围墙、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 硬化处理、洒水降尘、垃圾存放及运输、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 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楼层扬尘控制、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其他情况。5. 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 扬尘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 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 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 等有关信息

8、,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7. 施工现场在土方开挖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 案、围挡设置、路面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 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8.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PM10监测情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 防治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 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筑工程施 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 内容,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 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人。2. 在监理

9、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并形成检查记录。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 情况。3. 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 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 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 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围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且坚固、整洁、美观、无 破损,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2. 围挡应选用工具式彩钢板

10、,厚度不低于0.8mm,彩钢板背面应设置龙骨, 龙骨宜为50mmx50mmx3mm的方钢,间距不大于1mx1m;围挡固定立柱使用 不小于80mmx80mm的方钢,并在彩钢板围挡下加设防溢座,彩钢板围挡应与 防溢座连接牢固;防溢座应用水泥砂浆抹平压光。彩钢板之间以及彩钢板与防溢 座之间应无缝隙。3.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总高度不低于2.5米且不宜大于3.0米,防溢座尺 寸500mmx240mm;般路段的围挡总高度不低于2.0米且不大于2.5米,砖砌 基座尺寸300mmx240mm。4. 市政工程可采用移动式围挡,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 全。5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

11、时围挡。6. 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 备的支撑体。7. 建筑工程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结束前,不宜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如因施工 需要必须拆除围挡时,应设置临时围挡。8. 施工围挡必须设置“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广告,也可以设置与本建设项 目有关的自身宣传,但不得作为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载体。建筑围挡刊登公益广 告要常年坚持达到100%。公益宣传内容由建筑工地所在辖区文明办提供,并根 据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宣传画面应完整、清洁、无破损。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硬化绿化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处路面必须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 硬化,并连接至市

12、政道路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2. 场内主要道路(含消防通道)、加工区地面,优先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 转的构件铺设方式硬化,也可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道路及地面应做到畅通、 平整、坚实,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其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主要 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米,一般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3. 施工现场其它一般道路、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 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4. 场内道路、加工区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的,参考做法:素土夯实、碎石 持力层不少于200mm厚、现浇C20混凝土,混凝土厚度可根据不同场地调整, 但主要车行道路不宜小于200mm,般非

13、机动车使用道路不小于100mm。5. 施工现场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宜栽花种草,美化、绿化 施工现场环境。6. 施工现场其余裸露场地必须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固化、硬化或绿化 等抑尘措施,严禁存在裸露场地。抑尘处理措施必须牢固耐用,并及时检修。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车辆冲冼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必须在大门内侧设置制式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冲 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循环用水装置等,并定期清 理废水和泥浆。2冲洗平台尺寸不得小于2.25mx3.6m,自动冲洗设备应具有产品生产许 可,满足冲洗大型车辆的要求,达到自动冲洗的效果。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长

14、度和宽度均大于1.5米。同时,还应在工地出入口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用于 对车轮车体的二次冲洗和出入口的保洁降尘;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 期清理,废水和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3冲洗设施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 用,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4. 车辆冲洗应建立台账,设专人负责车辆冲洗,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 及车身实施有效清洗,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分钟, 不得带泥上路。5. 施工现场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能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的,报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采用移动式自动冲洗平台。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和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5、1. 施工现场的物料应分类堆放、整齐有序,采取必要的覆盖并设置标牌, 严禁在围档外堆放物料。2. 施工现场临时使用少量的砂、石、水泥、石灰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 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严禁露天存放。3. 施工现场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或洒水等降尘措施, 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余料及时回收。4. 运送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使用密闭车辆采取有效覆盖方式运输,严 禁沿路漏撒。5. 土方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 土壤湿润。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垃圾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宜优先采用先进技术,防止浪费,减少建 筑垃圾的产出量

16、。2. 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垃圾存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 盖,及时清运。无法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 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密闭存放等防尘措施。3. 清理建筑物内、施工作业层、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时,应采取先洒水 抑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相应容器垂直机械清运或搭设专用封闭式管道清 运,严禁凌空抛撒。4. 生活垃圾应安排专人收集、清理,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5.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中应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做到无外露、无 遗撒、无高尖、无扬尘。6. 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垃圾,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洒水、喷淋(雾)降尘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合的洒水、喷(雾)降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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