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垃圾管理所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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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建筑垃圾管理所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篇一:XX省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X省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02年3月13日XX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2X年4月5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等7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适用本

2、办法。 第四条XX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7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思想汇报专题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

3、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九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 (二)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

4、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应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分别在莲湖、雁塔、未央、灞桥、XX县区各设置一至二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消纳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

5、照明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畅通;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履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按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负责清理,并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

6、。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积存垃圾不及时清理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出入口未硬化、未配有相应的冲洗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202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排放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清理垃圾,并按已排放垃圾数量,对排放者按每立方米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运输建筑垃圾资格,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0元以下罚款。 范文top10第二十三条违反

7、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02X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遗撒经处罚后,未采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再次遗撒的,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场受纳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0元罚款,并吊销其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格。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

8、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或建筑垃圾清运证的,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X年5月2日起施行,XX县区、XX县区、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992年发布的XX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XX市建筑

9、垃圾管理条例 X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X年6月27日XX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2X年7月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02X年8月3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 范文写作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

10、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规划、交通、建设、城改、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 用项目,加强对建筑垃圾

11、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 第七条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 第八条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XX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 第九条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

12、XX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XX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条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 (三)项条件的,经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

13、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十三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

14、置围蔽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XX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XX县区以外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人申请办理X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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