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法施行细则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4961152 上传时间:2023-06-1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9.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渔港法施行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渔港法施行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渔港法施行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渔港法施行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渔港法施行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渔港法施行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渔港法施行细则(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规名称】渔港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5-14【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渔港法施行细则第1条本细则依渔港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本法第三条所称渔港基本设施及一般设施之细目内容如左:一基本设施(一)外廓设施:防波堤、离岸堤、防沙堤、导流堤、防潮堤、船闸、水门、护岸、海堤 等设施。(二)码头设施:码头、栈桥、浮桥、系船柱等设施。(三)水域设施:航道、泊地、浮标、系船浮筒等设施。(四)运输设施:铁路、道路、停车场、桥梁、运河等设施。(五)航行辅助设施:导航标志、照明、号志等设施。(六)公害防治设施:防止公害之导流、排水及废弃物、废污水之处理等设施。(七

2、)渔业通讯设施:陆上无线电台、播音站及气象信号等设施。(八)与渔业有关之政府机关办公处所:渔港管理机关、渔港分驻(派出、驻在)所等设 施。二一般设施(一)公共设施:鱼市场、给水站、曳船道、上架场、渔具整补场、晒网场、医疗卫生处 所、卸鱼设备、渔民活动中心、渔民休憩设施等设施。(二)公用事业设施:加油、电力、电信、邮政、自来水等设施。(三)渔业设施:制冰厂、冷冻厂、水产加工厂、修造船厂、渔用机械修护厂、渔网具工 厂、渔会、渔业团体及渔业人之办公处所等设施。第3条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四条第二项指定渔港类别之原则如左:一第一类渔港(一)港内泊地面积有二十万平方公尺以上,水深大于大潮平均低潮位以下五公

3、尺,可停 泊一百吨级渔船三百艘以上者。(二)港内航道水深大于大潮平均低潮位以下五公尺者。(三)陆上有鱼市场、起卸码头,且渔船补给(加油、加水、加冰)、鱼货加工、冷冻、 船机修理、保养设备齐全者。(四)陆上交通方便,鱼货运输销售便利者。二第二类渔港(一)港内泊地面积有十万平方公尺以上,水深大于大潮平均低潮位以下三公尺,可停泊 五十吨级渔船二O艘以上者。(二)港内航道水深大于大潮平均低潮位以下三公尺者。(三)陆上设备有鱼市场、起卸码头,且渔船补给、鱼货加工、冷冻、船机修理、保养设 备齐全者。三第三类渔港(一)港内泊地面积有一万平方公尺以上,水深大于大潮平均低潮位以下一公尺,可停泊 十吨级渔船五(艘

4、以上者。(二)港内航道水深大于大潮平均低潮位以下一公尺者。(三)陆上设备有鱼市场、加油、加水、加冰或船机修护场等之小规模设施者。四第四类渔港港址位于交通不便之离岛或偏僻地区,供渔船临时停泊避风或避难者。第4条渔港区域之划定及变更,应检具左列文件,依本法第五条程序办理(如附表一)。一划定或变更之主要理由二渔港区域说明书三关系区域调查表四渔港设施调查表五渔港主要设施构造图六渔港区域平面图七县(市)管辖图八其他必要之文件或证明本法第六条所称渔港计划应包括左列项目:一计划范围二计划目标三水域分区使用计划四土地分区使用计划五上下水道计划六公用设施计划七运输系统计划八财务计划九其他有关计划第6条依本法第七

5、条规定渔港基本设施建设及本法第八条规定公共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由各 级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并得申请上级政府补助。第7条依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主管机关于各类渔港设置渔港管理机关,其组织由主管机关另订 之。第8条码头使用区分如左:卸鱼码头。二加油码头。三加冰码头。四加水码头。五修护码头。六补给码头。七休息码头。八检查码头。前项码头之位置、分配、长度等由当地渔港管理机关划定。第9条依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渔船以外船舶进港应于三日前依附表二格式填报渔港管理机关核 可后进港。外国籍渔船进港准用前项规定办理。第10条渔港区域内各种设施之新建、增建及改建应于开工前依附表三格式将设计及施工内容通 知渔港管理机关,以便维持船只之航行及安全。第11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