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办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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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工学校办分校、校外班的有关规定内容提示:目的和要求总校的条件分校和校外班的条件总校与分校、校外班的职责分校和校外班的申办程序及管理(一)目的和要求1 、为了加强对技工学校办分校、校外班的管理,保证办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 定。2 、开办技工学校分校(以下简称分校)、校外班要本着为本省、本地培养“用得着、留得住” 的人才,为本省、本地的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互惠互利。3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形式,以较少的投入, 培养较多的人才,办学条件较好的一类以上技校可办分校,条件较好的二类技校可办校外班。开 办

2、了分校、校外班的技校可称为总校。(二)总校的条件总校必须是二类以上的技校,并在以下方面有较大的优势:1 、有较好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管理组织能力,能派出有经验、教学管理能力较强的 专人巡回指导检查分校、校外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2 、有较雄厚的师资力量,能安排专业课和部分技术理论课教师到分校、校外班任课。3 、有较完备的生产实习工厂,能安排分校、校外班的学生回总校实习半年以上。4 、开设的专业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能为分校和校外班提供所需专业教学计划、教 学大纲、教材和教参。(三)分校和校外班的条件1、分校和校外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有足够的专、兼职教师,保证专业开设课程的完成。

3、(2)有适合办学的校舍和设施,保证师生有宽松、舒适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3)有训练基本功的场地和设备,保证基本功训练的完成。(4)有供学生生产实习训练的挂靠企业,并与挂靠企业签订合同,或安排回总校实习,以保 证完成生产实习教学计划。(5)有可靠的经费来源,靠收费办学的,每年必须有 30%以上的收入用于购置生产实习设备, 改善办学条件。2 、分校、校外班的设置布局要合理,一般应设在人才短缺或生源充足、就业困难的市县、以 解决企业所需人才和青年入学、就业的困难。3 、 技工分校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需要来开办,争取当地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四)总校与分校、校外班的职责1 、 总校要负责

4、对分校、校外班进行业务指导,派出专人定期巡回检查,制定统一的教学计 划、大纲和教材,统一理论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统一校历和学籍管理,统一招生计划和毕业生推 荐就业计划。分校、校外班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日常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2 、分校、校外班的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问题由总校负责。3 、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总校可向分校、校外班收取管理费,但不得收取过多,要考虑分 校、校外班的办学困难,扶持分校、校外班充实生产实习设备,改善办学条件。收取管理费的标 准控制在学费的 15%-30%为宜,具体按下列情况收费:(1)毕业生不需总校推荐就业的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为学费的 15-20%。(2)毕业生需总校

5、负责推荐就业的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为学费的 20-25%。(3)实行1+2 或2+1 办学模式的,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可高一些,以弥补总校实习时花费的材 料费,但收取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 30%。回总校学习后,则全部费用归由总校收取。4 、 分校和校外班的师生应积极参加所在地教研会的教学研究活动,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教 研会费。5 、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能再向分校和校外班收取管理费。6 、 分校和校外班的收费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不能攀比总校的收费标准。(五)分校和校外班的申办程序及管理 1、为确保分校和校外班的办学质量和规模,凡需要申办分校的要征得所在市劳动局同意,经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批

6、准;办校外班要征得所在市县劳动局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 省劳动厅备案。未经批准开办的分校和校外班一律不得招生,已经开办,但未报省劳动厅审批的 要补办报批手续。实行 1+2 或 2+1 模式的班,也要征得所在的市、县劳动部门的同意。2 、总校对分校、校外班每年要进行全面检查、考评。省劳动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具备办学条件的,教学质量较高的分校、校外班,发给办学许可证,有办学许可证方可招 生。对基本具备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一般的分校、校外班,要限期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到期后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仍未达到要求的,要暂停其招生。对个别条件极差,又无能力改善,以营利为目的的分校、校外班要坚决撤消。对

7、不按标准收费、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分校、校外班也要暂停其招生。3 、 分校、校外班每年需填报技工分校、校外班基本情况报表送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 处,以便掌握情况。绍兴文理学院成教学院校外教学点(班)管理条例(试行)作者:ywq时间:2005 年(试行)第一章教学点设置口第1条教学点一般应设在生源上相对丰富和稳定,交通比较方便、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地区。口第2条 设点单位应具备有专职或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能就近、就地聘请到合格的辅导教师和一定数量的主讲教师。口第3条 设点单位能提供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场地及其他教学条件,能按照学院要求拥有一定的计算机辅助管理条件(操作人员

8、、硬件设备)。口第4条 教学点的设立应得到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招生部门的支持。口第5条 拟设点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设点的需要,设点单位法人代表、办学条件、师资和管理队伍情况并填写“成教学院校外教学点申请备案表”。口第6条 学院对拟设点单位办学条件实地考察后,由院务会议审核批准。口第 7 条 批准设点后双方需签订设点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业务,开设专业,培养目标,招生对象、范围,管理人员情况,协议期限,变更或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口第二章招生和学籍管理口第 8 条 教学点应于每年的 9 月向学院提出招生意向,并根据学院

9、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当地的宣传发动、生源组织、考前辅 导等工作;成人高考成绩公布后,将上线考生情况按规定的格式以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报学院函授部。口第9条 教学点按照学院发放的录取名单按时、准确地将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及报到的有关材料寄发给学生。口第 10 条 教学点按照学院下发的分班名单及已缴费学生清单,组织每学期的学生报到、注册、发放教材等,并要求学生填写 学籍卡或基本情况变更表等有关表格分别于每年的3 月31日和9月20日前将报到注册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函授部。未缴 费学生不受理报到、注册。口第 11 条 学生学籍变更由学院函授部统一处理,教学点应在需要办理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更手续学生的

10、书面申请上签 署意见,汇总后与报到、注册情况一起报学院函授部,经函授部审核同意后通知学生填写学院统一印刷的相关表格,报函授 部审批。口第 12 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对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原因需继续学习而必须转学、转专业者,教学点应 汇总学生书面申请并签署意见,于每学年开学一周内报学院函授部,经批准后由教学点通知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口第13条 教学点原则上不允许接受进修生,对具备特殊条件要求进修者,必须经学院严格审批,并填写申请表,签署备忘录 全部手续由申请者本人在学院函授部办理。口第 14 条 教学点协助学院函授部做好毕业生的成绩统计、汇总与核对工作,毕业生登记表的发放、填写和

11、毕业鉴定、毕业证 书照片的收取与汇总等毕业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以及证书发放和毕业档案有关的工作。口第三章教学和教务管理口第 15 条 教学点应根据各专业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开学前提出各班开课形式和授课时间等要求,并填 报开班联系单。口第 16 条 学院函授部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在充分考虑教学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开课计划并通知教学点。教学点聘任兼职 教师担任教学任务的课程开课计划由教学点制定,并上报学院函授部审定。口第 17 条 教学点聘任兼职教师应将拟聘教师情况表上报学院函授部,函授部根据“主讲教师聘任、管理办法”审批,并将意见 反馈至各教学点。受聘兼职教师凭学院颁发的聘任书上

12、岗任教。口第 18条 课程表由学院函授部统一编制,于开学前两周下发至教学点。教学点聘任兼职教师任教的课程由教学点制定课程表 并上报学院函授部审定。口第19条教学点应开学前将面授通知或课程表寄(发)给学生。口第 20条 教学点各专业教材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由学院函授部统一订购,于报到注册前下发到各教学点。教学点收到教材后应 做好验收、发放和登记工作,并将发放登记表上交学院函授部。口第 21 条 教学点应督促受聘兼职教师认真研究成人教育的特点与规律,并根据教学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表、学生作业计划表和 函授生自学进度表。教学点汇总后交学院函授部。口第22条 教学点应要求授课教师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做好各项

13、教学工作。口第23条每门课程结束时,教学点应组织授课教师填写“课程教学档案”,并存档。口第24条每学年结束时,教学点应汇总“课程教学档案”,并将授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如实向学院函授部反映。口第25条 教学点应主动向任课教师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口第 26条 课程免修严格按照关于同专业、同层次课程申请免修的规定(试行)办理。需免修的学生应将合格成绩单原件交教 学点审验,符合条件者填写免修申请表,附上合格成绩单复印件,审验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于开课前由教学点统一上交学 院函授部审批,审批后由函授部存档。口第27条 教学点应要求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保质保量,独立完成作业,并

14、及时催交作业。第28条教学点应协助教师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协助班委组织自学小组开展自学活动。口第 29 条 教学点必须根据授课教师的要求收齐作业,做好登记,交及时将作业送交或邮寄给授课教师。 第 30 条 教学点负责公布作业成绩,举办优秀作业展览,便于示范与推广,并留存30-50作业归档。 第 31 条 教学点应根据自身教学与管理方面的特点与优势,协助学院做好期中教学检查或课堂教学评估工作。 第 32条 教学点班主任或学习委员将课堂教学评估表发给学生,由学生对每门授课教师的上课情况,按评估项目进行评议打 分。 第 33 条 评估表由班主任收齐并汇总,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学点领导和学院函授部反映。

15、第 34条 教学点应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对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情况书面通报学院函授部。 第 35 条 学生考勤以教学点班主任考勤为主,结合任课教师清点人数。教学点应做好缺课学生名单的记录工作。 第四章考试和成绩管理口第36条 各专业课程开考计划由学院函授部统一安排或审定。试卷由学院函授部统一组织命题或审定。口第 37 条 教学点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考试考务工作组织和管理条例组织各门课程的考试。落实考试场地,安排考试座位表与考务人员等工作。 第 38条 在考试前,教学点应和授课教师一起填写好该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课时的学生名单,并于考试后由授课教师将名 单与成绩单一起报学院函授部或教学点。 第 39 条 教学点应按照学院提供的学生名单认真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于某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课时的学生应取消其该 课程考试资格。 第 40 条 成绩登记表须按学院函授部统一印制的格式用黑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经任课教师签字后有效。 第 41 条 教学点对聘用兼职教师担任教学任务的课程成绩应及时、准确地按照学院统一的要求输入计算机,关在学期结束后 两天内将数据库信息(以电子邮件或软盘的方式)、原始成绩单、有关附件材料一并报学院函授部。 第 42 条 教学点根据学院核实后的成绩,负责向学生公布。 第 43 条 教学点各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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