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取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应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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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取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应构成盗窃 将交警队扣留的车辆偷回是否构成盗窃罪 -关键是看其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别清涛 简要案情 0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酒后驾车,被交警队巡警查获,巡警将王某的马自达6轿车扣留,并处罚款。为逃避缴纳罚款,王某于第二天晚上趁交警队没人时,将马自达6轿车开回家。事后王某未要求交警队赔偿。经鉴定,马自达轿车价值15万元。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理由为:第一,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王某偷开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财产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

2、、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王某被扣押的车辆即属于这种公共财产,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王某偷开面包车并未告知交警队,即使王某事后不索赔,作为合法占有人的交警队在王某按规定偿还李某债务后,仍负有返还的义务,所以王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第二,从主观上看,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尽管面包车属王某所有,他将车偷回后也没有向交警队要求赔偿,但这并不能说明王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面包车在被交警队扣押的情况下,面包车的合法占有人即为交警队,交警队取得对外界任何主 张相抗衡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合法手续不得占有该车辆。王某要想恢复其合法占有状态,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或法定途径,否则任何方式的

3、占有都是非法占有。本案王某的行为毫无疑义构成非法占有,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显而易见。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为:第一,王某秘密取回被交警队扣押的车辆并没有侵犯他人公私财产所有权,不符合盗窃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虽然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没有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所有,依法被交警队扣押的车辆,虽然属于“公共财产”范畴,但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被扣车辆的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加以限制,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依法交警队被扣押的车辆所有权人仍然是王某。因此,王某秘密取回被扣押车辆,没

4、有向交警队索赔,并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也没有侵犯他人公私财产所有权。第 二、王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占有”中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民法中的“占有”是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一,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不仅仅侵犯占有权,而是对所有权的整体侵犯,实现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所有权人由被害人变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王某逃避交罚款,将被扣押的自己的车辆秘密取回,且没有向交警队要求赔偿,主观上只是为逃避交罚款,并未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观点,王某秘密取回被扣押的车辆,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同时刑法未将所有权人侵害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规扣押的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依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该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或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建议修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适用范围,将非法处置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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