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287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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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大学 287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东北大学87管理暂行规定东北大学 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使部分学科接近或达到国内同类学科一流水平,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结合东北大学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 1、学科建设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必须认真落实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标、有选择、分期分批地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2、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因此学科建设必须有连续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重点建设与普遍提高相结合,以重点建设为主”的原则。 、为确保

2、项目的质量,做到责任到人,校长将与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状,项目第一责任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书。项目所在学院院长应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将采取学校和所属学院共同管理的方式,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学科组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批、验收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科建设处负责,必要时会同计划财经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学院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监督、管理以及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学科建设项目

3、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科建设项目工作组”(-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科建设项目以东北大学“十五”期间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为依据,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允许进行大的调整,如需对原建设内容作调整,经所在学院同意,由项目负责人报学科建设处审核,由主管校长审批、备案。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科建设处负责编制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方案并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科建设项目评估办法;检查和监督学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计

4、划财经处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决算;负责起草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和非标准设备制造的管理,并制定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审计室负责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并在项目建设完工时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人事处负责对引进人才、人员进修、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负责对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向学校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

5、目负责人应依据东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提前报请学校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既要对项目全权负责,又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学科项目建设工作组的集体作用。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编制上报东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 2、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负责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质量。 、负责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的季、年度统计报表,撰写年度报告,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

6、报告。 5、接受项目中期检查。 6、负责撰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项目验收及后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项目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学科建设项目,将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年度总结包括。建设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年度资金预算和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年度总结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经所在学院汇总后,上报学科建设处及其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中期检查由学校统一部署,学科建设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时间应在项目实施的中期,中期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提出的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主要建设成效和可能形成的标志性成果分析;

7、(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运行的机制和效果; (五)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检查或召开现场交流会,对各建设项目的进度、财务、人员等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学校根据评估报告和检查情况,对各建设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能按照项目计划完成当年任务,或经费使用混乱,违背学校财务支出原则的建设项目,将实施冻结经费进行整顿。对完不成阶段性目标,达不到预定水平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后予以终止,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完成好的项目,因建设需要可适当追加经费,以示奖励,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

8、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个月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经学院组织验收后,报学科建设处,由学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东北大学“十五”期间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学校批复文件,以及项目的调整计划的审批和备案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学科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与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标志性建设成果及水平、学术梯队建设情况、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科研成果的总体水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验收前一个月,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供下述文件。“学

9、科建设项目工作总结”、“与国内外同类学科的情况对比材料”、“建设期间发表的论著”、“建设成果简介”、“项目经费开支汇总及财务验收报告”、“设备验收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由学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领导成立验收组,必要时将邀请部分校外专家参加。验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汇报及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并填写“学科建设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院、学科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经学校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学校将取消其今后的立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

10、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处。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南方医科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方医科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imx发布时间:20X-4-8阅读:54次 校党字(20)5号 第一章总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精神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职责 第一条我校的计划生育管理

11、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分级负责。即学校的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负责;各学院、机关各部(处)、教辅单位、附属医院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负责。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条计划生育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属地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校的计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各主要行政职能部门对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

12、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在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并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章婚育管理 第六条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措施是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计生法规定允许生第二个孩子的人生育第二胎;

13、针对育龄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以及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制度,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全体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本校辖区内的居民都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凡已婚的女教职工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需按政府规定到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符合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夫妻中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在境外定居、或是外国公民者,生育问题

1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条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校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责任承包”。各用工单位、办理房屋出租及各种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以及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的单位等,负责对所属的流动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各单位在招聘临时工或办理出租、承包、租赁经营业务、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查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五章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提倡晚婚晚育。树立正确的的婚姻恋爱观,接受青春期健康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 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遵守学校计划生育规定。 暂缓期限到期户口缓迁满两年,按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保卫处应将其户口按派遣情况迁移到其派遣地。 第十四条研究生入学时应携带原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建立研究生新生婚育情况证明卡。 在校期间结婚及入学前已婚的女研究生原则上应采取避孕措施,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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