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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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资企业优惠政策2006-11-9案例: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是2005年 8 月由南京港务管理局、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上港集箱(澳门)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中远码头(南京) 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 82000 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 47400 万人民币(已全部到位),其中外方资本占 25%,经营期限为 20 年,经营范围是港口开发 与建设,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从事集装箱的装卸、堆存、门到门运输、相关配 件销售、仓储(危险品除外);集装箱的拆装、拼箱、清洗;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 修等。该企业根据国家税

2、收法律法规,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 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1 号)规定:1、可享受特定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3、。2、投资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并申报 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特定项目和一般项 目所适用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企业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或 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核算申报不合理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所得总 额,按照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营业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以上规定以 苏国税函2006318 号文作了批复。同意对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 所得,自获

4、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外资企业将失去哪些所得税优惠?2008-07-21 22:27:452007 年 3 月 8 日,全国人大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五统 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 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 新税收优惠体系。那么,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将失去哪些优惠政策呢?笔者作了一个梳理, 现列举如下:(一)低所得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统一实行25%的税率。也就是说 以下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1、

5、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 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外商投 资企业,按照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设在 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 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取消。其他如: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 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也 会随之无效。(三)外国公司(非居民企业)10%的预提所得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 民

7、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适用税率 20%征收,也就是说,原外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以下所得,可能不再执行 10%的 预提所得税率。(四)外国股东自外资企业取得利润所得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含作 为股东的外国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收入,应当 纳入应纳税所得中,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原规定外国股东自外资企业利润所得免税的政策 将取消。(五)外国股东利润再投资退税。原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 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不少

8、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税款。原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 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 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新法实施以后,这个优惠将成为历史。(六)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自1999年1 月 1 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 设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对于 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企业所得税享

9、受“五免五减”优惠:1、从事 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 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 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上海浦江东新 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10、经营 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极可能被 废除。(七)特定项目投资的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 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 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 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11、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可能会被新的统一政策所取代。(八)其他优惠政策。如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购内资企业股权的 税收优惠也可能会取消。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有一个过渡期。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15%和 24%等低 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 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 年内逐步过渡 到新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 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 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蒋工主题:提问时间:2010年03月3

12、0日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仓储、装卸等业务,2006年获利,2007年省局批准码头项目五免五减半,2006年、2007年、2008年有其他收内容:益(属股票投资收益)。根据国税发(1995) 151文、国税发(1994) 209文问题:1、我公司能否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投资收益是否能享受沿海经济开发区两免三减半政策。您好,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仅有优惠政策过渡回复:期政策,您咨询的涉税问题需根据企业具体情

13、况判断,请携详细资料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2010年03月30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国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信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

14、供技术协助或技 术指导;(二)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 猫等动物;(三)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四)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供仓储、运输服务;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一)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二)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三)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四)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三、实施细第七十二条第七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议器维修服务”,不包 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国家税

15、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税收优惠的请 示(苏国税发2001294 号)收悉。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原 料及产品生产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章程、营业执 照没有约定其具体经营期限。关于常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时, 如何掌握“十年”经营期限问题,现批复如下: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上未约定具体经 营期限,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做出预计经营期限决议或者向税务主管机关做出书面承 诺,申明其实际经营期不少于10 年的,可先认可该企业已符合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年限 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若企业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10 年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补征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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