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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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 2:原 料 药第一章 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非无菌原料药生产及无菌原料药生产中非无菌生产工序的操作。其次条原料药生产的起点及工序应当与注册批准的要求全都。其次章 厂房与设施第三条非无菌原料药精制、枯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当依据 D 级干净区的要求设臵。第四条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工程的,厂房的设计应当特别留意防止微生物污染,依据产品的预定用途、工艺要求实行相应的掌握措施。第五条质量掌握试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当生产操作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且检验操作对生产也无不利影响时,中间掌握试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第三章 设备第六条 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或冷却介质等,

2、应当避开与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当任何偏离上述要求的状况发生时,应当进展评估和恰当处理,保证对产品的质量和用途无不良影响。第七条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设备、管道可以安臵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翻开设备操作时,应当有避开污染的措施。第八条使用同一设备生产多种中间体或原料药品种的,应当说明设备可以共用的合理性,并有防止穿插污染的措施。第九条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当专用。第十条设备的清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原料药或阶段性生产连续数个批次时,宜间隔适当的时间对设备进展清洁,防止污染物如降解产物、微生物的累积。如有影响原料药质量的残留物, 更换批次

3、时,必需对设备进展彻底的清洁。二非专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前,必需对设备特别是从粗品精制开头的非专用设备 进展彻底的清洁,防止穿插污染。三对残留物的可承受标准、清洁操作规程和清洁剂的选择,应当有明确规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至少应当符合纯化水的质量标准。第四章物料第十二条 进厂物料应当有正确标识,经取样或检验合格后,可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经放行后混合物料方可使用。应当有防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存中的操作规程。第十三条 承受非专用槽车运送的大宗物料,应当实行适当措施避开来自槽车所致的穿插污染。3第十四条 大的贮存容器及其所附配件、进料管路和出料管路都应当有适当

4、的标识。第十五条 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给商审计系统时,供给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工程的测试。第十六条 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别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需取得供给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 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展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第十七条 应当对首次选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展局部工程的检验,但应当定期进展全检,并与供给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给商检验报告的牢靠性、准确性。第十八条 可在室外存放的物料,应当存放在适当容器中,有

5、清楚的标识,并在开启和使用前应当进展适当清洁。第十九条 必要时如长期存放或贮存在热或潮湿的环境中,应当依据状况重评估物料的质量,确定其适用性。第五章 验证其次十条 应当在工艺验证前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掌握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通过验证证明工艺操作的重现性。关键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通常在研发阶段或依据历史资料和数据确定。其次十一条 验证应当包括对原料药质量尤其是纯度和杂质等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操作。其次十二条 验证的方式:一原料药生产工艺的验证方法一般应为前验证。因原料药不常常生产、批数不多或生产工艺已有变更等缘由,难以从原料药的重复性生产获得现成

6、的数据时,可进展同步验证。二如没有发生因原料、设备、系统、设施或生产工艺转变而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的重大变更时,可例外进展回忆性验证。该验证方法适用于以下状况:1. 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均已确定;2. 已设定适宜的中间掌握工程和合格标准;3. 除操作人员失误或设备故障外,从未消灭较大的工艺或产品不合格的问题;4. 已明确原料药的杂质状况。三回忆性验证的批次应当是验证阶段中有代表性的生产批次,包括不合格批次。应当有足够多的批次数,以证明工艺的稳定。必要时,可用留样检验获得的数据作为回忆性验证的补充。其次十三条 验证打算:一应当依据生产工艺的简单性和工艺变更的类别打算工艺验证的运行次数。前验证

7、和同步验证通常承受连续的三个合格批次,但在某些状况下,需要更多的批次才能保证工艺的全都性如简单的原料药生产工艺,或周期很长的原料药生产工艺。二工艺验证期间,应当对关键工艺参数进展监控。与质量无关的参数如与节能或设备使用相关掌握的参数,无需列入工艺验证中。三工艺验证应当证明每种原料药中的杂质都在规定的限度内,并与工艺研发阶段确定的杂质限度或者关键的临床和毒理争论批次的杂质数据相当。其次十四条 清洁验证:一清洁操作规程通常应当进展验证。清洁验证一般应当针对污染物、所用物料对原料药质量有最大风险的状况及工艺步骤。二清洁操作规程的验证应当反映设备实际的使用状况。假设多个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共用同一设备生产

8、,且承受同一操作规程进展清洁的,则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作为清洁验证的参照物。应当依据溶解度、难以清洁的程度以及残留物的限度来选择清洁参照物,而残留物的限度则需依据活性、毒性和稳定性确定。三清洁验证方案应当具体描述需清洁的对象、清洁操作规程、选用的清洁剂、可承受限度、需监控的参数以及检验方法。该方案还应当说明样品类型化学或微生物、取样位臵、取样方法和样品标识。专用生产设备且产品质量稳定的,可承受目检法确定可承受限度。四取样方法包括擦拭法、淋冼法或其它方法如直接萃取法,以对不溶性和可溶性残留物进展检验。五应当承受阅历证的灵敏度高的分析方法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每种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必需足够

9、灵敏,能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的限度标准。应当确定分析方法可到达的回收率。残留物的限度标准应当切实可行,并依据最有害的残留物来确定,可依据原料药的药理、毒理或生理活性来确定,也可依据原料药生产中最有害的组分来确定。六对需掌握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污染水平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设备清洁验证文件中有具体阐述。七清洁操作规程阅历证后应当按验证中设定的检验方法定期进展监测,保证日常生产中操作规程的有效性。第六章 文件其次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生产工艺要求、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给商的质量评估状况,确定合理的物料质量标准。其次十六条 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某些材料,如工艺助剂、垫圈或其它材料,

10、可能对质量有重要影响时,也应当制定相应材料的质量标准。其次十七条 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规程应当包括:一所生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名称。二标知名称和代码的原料和中间产品的完整清单。三准确陈述每种原料或中间产品的投料量或投料比,包括计量单位。假设投料量不固定,应当注明每种批量或产率的计算方法。如有正值理由,可制定投料量合理变动的范围。四生产地点、主要设备型号及材质等。五生产操作的具体说明,包括:1. 操作挨次;2. 所用工艺参数的范围;3. 取样方法说明,所用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4. 完成单个步骤或整个工艺过程的时限如适用;5. 按生产阶段或时限计算的预期收率范围;6. 必要时,需遵循的特别

11、预防措施、留意事项或有关参照内容;7. 可保证中间产品或原料药适用性的贮存要求,包括标签、包装材料和特别贮存条件以及期限。第七章 生产治理其次十八条 生产操作:一原料应当在适宜的条件下称量,以免影响其适用性。称量的装臵应当具有与使用目的相适应的精度。二如将物料分装后用于生产的,应当使用适当的分装容器。分装容器应当有标识并标明以下内容:1. 物料的名称或代码;2. 接收批号或流水号;3. 分装容器中物料的重量或数量;4. 必要时,标明复验或重评估日期。三关键的称量或分装操作应当有复核或有类似的掌握手段。使用前,生产人员应当核实所用物料正确无误。四应当将生产过程中指定步骤的实际收率与预期收率比较。

12、预期收率的范围应当依据以前的试验室、中试或生产的数据来确定。应当对关键工艺步骤收率的偏差进展调查,确定偏差对相关批次产品质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五应当遵循工艺规程中有关时限掌握的规定。发生偏差时,应当作记录并进展评价。反响终点或加工步骤的完成是依据中间掌握的取样和检验来确定的,则不适用时限掌握。六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应当在适宜的条件下存放,确保其适用性。其次十九条 生产的中间掌握和取样:一应当综合考虑所生产原料药的特性、反响类型、工艺步骤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掌握标准、检验类型和范围。前期生产的中间掌握严格程度可较低,越接近最终工序如分别和纯化中间掌握越严格。二有资质的生产部门人员可

13、进展中间掌握,并可在质量治理部门事先批准的范围内对生产操作进展必要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发生的中间掌握检验结果超标通常不需要进展调查。三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具体规定中间产品和原料药的取样方法。四应当依据操作规程进展取样,取样后样品密封完好,防止所取的中间产品和原料药样品被污染。第三十条 病毒的去除或灭活:一应当依据阅历证的操作规程进展病毒去除和灭活。二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病毒去除和灭活操作后可能的病毒污染。敞口操作区应当与其它操作区分开,并设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三同一设备通常不得用于不同产品或同一产品不同阶段的纯化操作。假设使用同一设备,应当实行适当的清洁和消毒措施,防止病毒通过设备或环境由前

14、次纯化操作带入后续纯化操作。第三十一条 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混合:一本条中的混合指将符合同一质量标准的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合并,以得到均一产品的工艺过程。将来自同一批次的各局部产品如同一结晶批号的中间产品分数次离心在生产中进展合并,或将几个批次的中间产品合并在一起作进一步加工,可作为生产工艺的组成局部,不视为混合。二不得将不合格批次与其它合格批次混合。三拟混合的每批产品均应当依据规定的工艺生产、单独检验,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四混合操作可包括:1. 将数个小批次混合以增加批量;2. 将同一原料药的多批零头产品混合成为一个批次。五混合过程应当加以掌握并有完整记录,混合后的批次应当进展检验,确认其符合质量

15、标准。六混合的批记录应当能够追溯到参与混合的每个单独批次。七物理性质至关重要的原料药如用于口服固体制剂或混悬剂的原料药,其混合工艺应当进展验证,验证包括证明混合批次的质量均一性及对关键特性如粒径分布、松密度和堆密度的检测。八混合可能对产品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对最终混合的批次进展稳定性考察。九混合批次的有效期应当依据参与混合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批次的划分原则:一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肯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二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肯定数量的产品经最终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第三十三条 污染的掌握:一同一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残留物带入后续数个批次中的,应当严格掌握。带入的残留物不得引入降解物或微生物污染,也不得对原料药的杂质分布产生不利影响。二生产操作应当能够防止中间产品或原料药被其它物料污染。三原料药精制后的操作,应当特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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