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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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系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 X市人民检察院李秀花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也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发生腐败,突破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不仅个案得不到公正处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将受到严重的冲击。202年以来,XX市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出现一些严重的失职、渎职犯罪及窝案串案。为此,我们加强对此类犯罪的调查研究,深入发案单位了解执法状况,分析犯罪的现状、原因、特点,查找单位在制度、机制方面的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以期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202X年月至202X年

2、6月,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案件2件91人,其中,公安系统5人占56%,法院2人占26.,司法行政系统1人占154%,检察系统2人占2.2%。所立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件5人,占立案总件数的36%,总人数的38.。渎职侵权案件4件56人,占立案总件数63.4%,总人数的61.5。通过案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一)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贪渎交织现象严重。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四种罪名的70人占76%。其中,贪污16人,受贿17人,玩忽职守21人,滥用职权15人。其他罪名较少,徇私枉法7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人,虐待被监管人员人,民事枉法裁判人,徇私舞弊减

3、刑2人,刑讯逼供人,非法拘禁1人,挪用公款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犯罪。犯罪人在利用职权徇私情的同时,又大肆敛财,造 1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如:XX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原正、副局长李峰、张金光、XX县区公安分局富宁街派出所民警徐全都是因为收受贿赂而滥用手中的权力实施了犯罪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虐待被监管人员民事枉法裁判徇私舞弊减刑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二)涉案的部门和人员相对集中。从案件分布来看:公安系统主要集中在经侦、刑侦、缉毒、看守所、基层派出所等部门;法院主要

4、集中在执行、审判以及基层法庭;司法行政系统主要集中在监狱及基层司法所。从犯罪的人员级别来看:处级以上的5人占5.5%,科级以上38人占41.8%。部门负责人或单位的骨干及关键岗位人员42人占462,他们一般都掌握 4540025202X1050处级以上科级以上部门负责人系列1 一定的决策权或者处分权,往往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 一些干警对工作不负责而失职渎职或为了谋取利益而滥用权力等。如:宁夏第二强制戒毒管理科副科长闫春荣收受他人贿赂私放三名强制戒毒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公安系统犯罪人数居多,协警犯罪所占比重较大。立案查处的2件1人中,公安系统3件5人,占立案总件数48.6%,总人

5、数的6%。在51人中,协警2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9%。 (四)渎职侵权现象严重。在查处的72件91人中,贪污贿赂案件6件35人,占立案总件数的36%,总人数的38.5%。渎职侵权案件46件6人,占立案总件数34,总人数的15%。 人数3556件数24602040贪污贿赂6渎职侵权案件100 尤其是监狱和基层司法所,立案查处14件14人,其中,渎职侵权案件13件13人,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9.9%。其次是公安系统,在立案查处的35件1人中,渎职案件25件34人,占总件数的7%,总人数的6.7%。渎职现象特别严重,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极坏的影响。 (五)“窝案”、“串案”突出,危害性极其严重。一名

6、官员落马,往往会带出一批官员甚至是高级干部,即所谓的“群体效应”。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名执行法官就因一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起徇私舞弊减刑、玩忽职守窝案中,银川监狱直属一分区区长王力、七监区监区长李立群、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赵龙以及狱政科等部门人被判刑。X县区检察院查 3处的王献海、韩鹏等人行贿案中,受贿人马彦生犯罪金额高达22余万元,涉案单位和个人多达7余个,犯罪时间从22X年至202X年长达7年之久,犯罪行为涉及银川、吴忠、固原、石嘴山、中卫五市,几乎所有的基层法院都被牵扯其中。共有3余名法官,1名检察官,10名司法行政人员被追究了责任。近0名司法工作人员同时“触犯法律的高压线”,其性质之

7、恶劣、影响之严重,在宁夏司法史上堪称前所未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的特殊性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定位不准确。少数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工作认识不到位,定位不准确。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虚指标、软任务,不易出成绩,只要使干部不越雷池、不闯“红灯”,队伍不出大事就行了;甚至个别单位领导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一家承担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抓的不紧,措施不多,制度和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有的

8、单位领导对预防工作重视不够,没有配备相应的人员,只有纪检书记一人兼顾单位党风廉政工作;有的单位忽视了对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致使一些人经不住腐朽思想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以案谋私,追求物欲。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价值观念发生扭曲,思想发生偏差,法制观念淡薄,私欲恶性膨胀。在特权思想及“有权不用,过 4期作废”的思潮影响下,进而萌发利用职务之便行贪污受贿之念。如县区公安分局富宁街派出所民警徐全明知被害人是重伤和田某是嫌疑人,却不立案侦查,致使田某不受法律追究。还收受贿赂2万余元,

9、通过关系,将强制戒毒人员张某从戒毒所私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机制不够健全 、准入机制的不健全,人员素质较差。准入机制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经历了漫长的推动过程。由于前几年准入机制的过宽,大量的文化水平较低及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政法机关,使司法队伍鱼目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文化水平低、责任心不强,靠“任命”式获得检察官、法官资格的人依然在执法办案,且占有非常大的比例,甚至是中层领导或办案“主力”。在查处的案件中,专科及以下文化程度52人占.1%,如:X县区法院原执行庭庭长曹某某因明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的盗窃犯罪人张某某未被交付执行,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被告人处于失控状态又重新

10、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时,曹某某签字借出的张某某案审判卷宗未及时归还,导致卷宗丢失,曹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相对不起诉。这并没有引起他的重视,之后,又两次因丢失卷宗材料被行政处罚。从现状看:一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依然在办案第一线行使与己资格极不相称的法律职权,有的甚至规避统考准入,被任命为检察长、院长类职务,迂回取得法律资格。二是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不经过熟悉岗位技能实战演练、参与出庭审判等岗位锻炼,就直接承办案件,独当一面,出现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形,容易导致渎职失职类犯罪产生。三是由于人员短缺,工作压力大,政法机关的临时聘用人员较多,尤其是在公安和法院,存在大量的临时聘

11、用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政法 机关在编人员,单位平时对他们疏于管理和教育,使其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观念。如:202X年5月XX县区公安分局协警员靳某,在值班期间,因内勤牛某叫其去加油,靳某在没有确认当班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明知协警员不得驾驶警车,却违规驾车加油,结果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司机抢救无效死亡。 2、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与诉讼法律法规不衔接、不配套。诉讼法律法规虽然对基本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要将这些程序规定具体落实到操作中,仍然需要完整、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明确和细化。一方面,由于管理工作分散在公、检、法、司各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不能形成规模;缺乏统一的管理机

12、构,使管理成为政法各部门的一种附属职能,所以很难制定出一套与诉讼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混杂的管理模式所表现出来的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无序性和心理上的随意性,恰恰顺应了普通人追求自由和惰性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积极性。 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调查发现:有的单位严重缺乏办案力量,导致一些临时聘用人员长期代行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工作人员职权,自身产生角色错位,加之这部分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工作强度较大,在单位属于“好使唤”的人员,容易产生心理失衡,逐步走上吃、拿、卡、要,甚至犯罪的道路。如:XX县区分局文昌路派出所协警员李瑞军,在

13、被辞退后,又因工作繁忙,被叫回帮助办理案件,202年6月李瑞军和另外两位协警员姚铭、陈瑞阳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警将贩卖考试作弊器的刘某、李某抓获,并将罚没款210元私分,被判处有期徒刑。调查中还发现,X市 6公安局及下属分局招聘协警员高达202X余人,已具有相当规模。而公安部门对于协警的管理制度只是散见于一些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大多内容空泛,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落实和监督管理方面,很难实现应有的约束力。这些管理监督方面的漏洞,使犯罪人有机可乘。而一旦发现他们有违法违纪等问题时,用人单位则简单的将他们除名,且不留案底,导致一些人被单位辞退,又迅速被b单位录用,埋下了不安全隐患,极

14、易成为司法、行政执法队伍的乱源,引发一系列犯罪行为。 (三)管理和制度存在缺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由于政法机关人事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不科学,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给一些人可乘之机。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措施不到位,对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风险点查找不全面、不准确,风险防控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个别单位干脆没有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X县区公安局查找风险点1条,而刑侦、缉毒、经侦、治安等个部门风险点是“零”。 (四)“诉讼掮客”的出现严重干扰司法公正。近年来,“诉讼掮客”十分活跃。在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搞灰色代理向法官行贿,已成为了一种潜规则。究其原

15、因,主要是近年来律师队伍管理比较松散,司法主管部门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不拿单位工资不好管理,因而,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使其游离于政法队伍外缘,结果是不仅他们自己犯罪,还将一些司法人员拉下了水。如:我市查办的哈少宁受贿一案,就是因为康乐公司法律顾问白某从中为委托单位“引荐”,主审法官哈少宁经不住诱惑,才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甚至一些“诉讼掮客”与法官之间形成了利益链条。如马彦生受贿案中,从中“引荐”的法 7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人员多达19人(其中,律师10人),在其受贿的220余万中,“掮客引荐”就达91.5万元,占41.6%。如: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建祥,就曾三次为代理的三起案件“引荐”并给马彦生行贿万元。 (五)打击不力、惩处不严。政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与被查处双方均为政法人员,查处起来存在畏难情绪。一是查处难度大。有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浓厚的“因公”情结,有时责任难以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界定,查处此类案件时,说情多、阻力大,致使有些案件查得不深不透。二是瞒案不报。个别政法机关为了“遮丑”或者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发案后不向有关机关移交。三是量刑较轻,不足以警示震慑犯罪。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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