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培训教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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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三级安全培训教材 自动化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文件编号:发行日期:2021/1发行版本:a本页第0次修改第1页/共13页 目录 前言 第一篇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一章公司简介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内容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条例第五章安监总局15号令 第六章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习第七章事故案例 第二篇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第八章车间的危险性分析(火灾、爆炸、中毒、机械伤害、触电等)第九章火灾的形成条件和灭火原理第十章防火的基本措施第十一章火灾中的自救互救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第三篇班

2、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十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四章岗位操作规程第十五章职业危害第十六章自救互救常识第十七章事故案例 第1页共12页 自动化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文件编号:发行日期:2021/1发行版本:a本页第0次修改第2页/共13页 前言 安全工作关系到员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人民的安定。做为员工,要保护自已,珍惜生命,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个人负责。提高安全意识,防范安全事故,是当前做好安全工作首要任务。衷心希望员工通过培训,能提高意识,爱护自己,保护他人,真正做到“三不伤害”,开心工作,幸福生活。 第一篇厂级安全教育培训第一章公司简介:第二章中华人民共

3、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2.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

4、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5项权利:(1)知情权 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 应急措施 (2)建议.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3)培训权 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4)拒绝危险权.紧急避险权(不得报复)(5)工伤索赔权4项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2)认真接受教育及培训(3)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2页共12页 操作规程 自动化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文件编号:发行日期:2021/1发行版本:a本页第0次修改第3页/共13页 (4)发现隐患及险情尽快报告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5、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内容: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火灾是可以预防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

6、导思想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依靠广大群众,作好动员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预防火灾的措施,就可以取得同火灾斗争的主动权;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火灾发生的目的。 “防消结合”是指我们在消防工作的实践中,要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一”防”与”消”,也就是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作好各项防火工作(如监督,检查、建审、宣传等)的同时,还要加强火灾队伍的建设。不但要加强专业消防队伍(即公安消防队伍)革命化、正规化和现代化的建设,还要抓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群众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随时做好灭火的准备,以便在火灾一旦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有效地予以

7、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与”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重消轻防”和”重防轻消”都是片面的。”防”与”消”是同一目标下的两种手段,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并且在实践中认真地贯彻落实,才能达到有效地同火灾作斗争的目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

8、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3页共12页 自动化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文件编号:发行日期:2021/1发行版本:a

9、本页第0次修改第4页/共13页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

10、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

11、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

12、)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4页共12页 自动化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文件编号:发行日期:2021/1发行版本:a本页第0次修改第5页/共13页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

13、院令第493号(部分内容)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4、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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