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跨境通道合集:内保外贷、境外直投、跨境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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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跨境通道合集 | 内保外贷、境外直投、跨境付汇 资金出入境是跨境并购的一大难题,由于中国在资本项目上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境内企业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向境外支付时,仍会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内企业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下向境外付款时,受到的监管程度也有所不同。目录:一、概述二、经常项目项下的付汇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交易真实性审核应提交的文件和审核主体相关纳税义务三、资本项目项下的付汇外债偿还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后外方投入资本的汇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外方人民币所得汇出境外放款四、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政府备案审核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批

2、准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外汇管理相关程序五、内保外贷内保外贷的登记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使用限制一、概述 由于中国在资本项目上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境内企业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向境外支付时,仍会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内企业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下向境外付款时,受到的监管程度也有所不同。 境内企业通常可以根据以下交易向境外付款: 1、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货款或股息的支付; 2、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企业境外放款、企业境外投资; 3、内保外贷。本系列文章就上述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程序和文件,作概括的说明。各种

3、境外付汇方式的概述资金出境主要方式或通道类型比较二、经常项目项下的付汇 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支付或企业股利支付,境内企业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外币汇出境外。为实现上述目的,境内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已完成于主管税务部门的备案。以下将就上述条件和规定作详细的说明。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应首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目前,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

4、账户。基本信息登记需向外汇局提交:(a)营业执照;和(b)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a)开户申请书;(b)营业执照;和(c)组织机构代码证。2、交易真实性审核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就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境内企业应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将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指引”),指引中列明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项目,除了另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外汇收支按照指引及配套实施细则执行。根据指引,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5、“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按照外汇局的规定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局有权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账户支付,金融机构都应当审核指引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应提交的文件和审核主体(1)服务贸易的概括规定 首先,就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指引列举了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的交易单证,该等业务类型包括国际运输业务、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利润、股息和红利的对外支付等。针对未列明的业务类型,需要审查的交易单证包括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他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应审查交易单

6、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因此,对于指引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审核即可,不需要外汇局的批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服务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数额如果太高,金融机构内部对交易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查会很严格,比如会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进行审查等。其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最后,关于现行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对于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外汇指

7、定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地方外汇局审核。(2)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 指引规定,针对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金融机构需审查并留存的交易单证包括:(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b)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c)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需要提交的交易单证包括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时需要提交的交易单证为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4、相关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

8、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除非中国与该外国政府或地区有税收协定。 按照中国现行的涉及股息税收的规定,对日本、美国、澳门等地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适用10%的税率,对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地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适用5%的税率。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形仅适用于股息分配,不适用于利息分配或其他所得的分配;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

9、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列明的例外情况以外,均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a)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

10、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b)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c)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根据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可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或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

11、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三、资本项目项下的付汇 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企业境外放款或境内企业也可以向境外支付外币或企业境外投资。 以下就上述各种具体方式,作详细的说明。1、外债偿还(1)外债监管最新规定 按照中国现行有关跨境融资的规定,外债的事前审批制度已经取消,企业的跨境融资已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后备案,由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其

12、中,企业应自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的签约备案,其结算银行应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2)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过渡规定 特别地,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原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上述新规所列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

13、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在新规施行前的原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下,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企业偿还外债本息时,应向银行提交所列证明材料,经银行核准后,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还款手续而无需取得外汇局的批准。该等证明材料包括:(a) 申请书;(b)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c) 企业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d)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2、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后外方投入资本的汇出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已取消核准制,银行可以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具体办理时,银行通过审

14、核(a) 协议办理凭证;和(b)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完成后银行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公司减资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需遵守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特别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均原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 不过,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则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现行法律、法

15、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且花费较多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在30日内对减资做出初步答复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次公告后,原审批机关继续审批减资材料,并在30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如果原审批机关同意减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外管局办理外汇核准或变更登记,工商部门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外管局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据我们所知,目前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控制是比较严的,是否批准审批机关有较大的裁量权,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真正办理成功减资的并不多。3、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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