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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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8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加强贷款 业务管理,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实施 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 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 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 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 商的人民币贷款。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 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 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贷款所购裸车的售 价原则应不低于 9万元。第三条 以质押或房屋

2、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 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二章 合作机构的准入第四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 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 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 4S 专营店并经厂 家验收合格投产以及 4S 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 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 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 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

3、不良信用记录。第五条 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 ,须由有权审 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第三章 贷款对象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年龄 1855 周岁(含),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 国人.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 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 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 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在职位待遇是否优厚、自身 综合背景是否良好、持续发展能力是否较强 ,将客户分为优 质客户、普通资信客户和拒绝类客户.(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质客户:1。我行现有客户:(1)代发工资客户:最近六个月月均代发金额在 4000 元以上;(2)贵宾客户:客户在我行近三个月的金融净资产均值 大于 10 万元;(3)房产抵押贷

5、款客户:在我行有自有房产抵押的贷 款客户,客户已正常还款两年以上;(4)信用卡贵宾客户:开卡时间在一年以上,有 9 期 以上按期还款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2. 潜在优质客户:(1)他行贵宾类客户,且银行对账单显示该客户近半年月均存款额大于 10万元;(2)有效的收入证明(指纳税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等) 显示,最近一年内月均收入在 5000 元以上;(3)有效的资产证明(存款、有价证券等)显示,金融净 资产在 10万元以上;(4)银行、证券、基金公司、能源、电力、电讯行业、 中央直属企业正式员工;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 人员;保险、信托、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高级职称人员 及管理人员;

6、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世界 500 强企业的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立医院的医生及管理人员;国家公立高 校,重点中小学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 业律师、注册会计师;(5)对于经营规模较大、持续经营 3 年以上、有良好 信用记录、行业风险相对较小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 及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有房产的借款人,可以根据其名下或家 庭拥有的总资产状况确定是否为优质客户。(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借款申请人为拒绝类客户。1. 经面谈、家访或第三方调查 ,确认借款申请人真实情 况与其提供书面材料严重不符的;2. 借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用车人的;3。在人行征信报告中显示近 24 个月内有逾期超

7、过 30 天记录或 5次(含)以上30天以内逾期记录,且不能提供合 理证明的;4。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无固定住所的高风险人群;5。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已有两笔或以上未结清购车贷款的,或同时申请两笔(不含)以上汽车贷款的;(三)对于优质客户 ,可不进行家访 ,但需要与客户进行 面谈调查。对于除上述优质客户和拒绝类客户外的普通资信 客户需要进行家访调查和面谈,以确认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四)对于经销商股东、员工及其亲属等关系人申请汽 车消费贷款的 ,要严格审查其购车行为的真实性 ,严防恶意 套取银行信用。第四章 贷款要素第九条 贷款金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按照孰低原则核定贷款金额:(一)向借款人发放的单笔

8、汽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二)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 70.对于高价车 应根据借款人的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情 况适当降低贷款成数。车辆售价是指裸车价格 ,不包括各类 附加税、费、保费及装饰费用等。(三)借款人此次申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月还款额不 超过月收入的 50%,月所有债务支出(包括本笔汽车贷款的 还款支出)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 55。如单一借款人还款 能力不足,可以增加共同借款人 .有共同借款人的,应将所 有借款人的债务及月收入合并计算支出收入比.第十条 贷款期限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对于优质 客户,最长不超过 60个月。第十一

9、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 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 ,可以采取按期 (月、季)还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也可 采取按期(周、双周、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须提 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借款人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证明、 纳税凭证、股票交割单、基金、理财证明和个人银行账户对 账单等.(三)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证明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 明.(四)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五)借款人

10、有效期内的驾驶执照,或提供直系亲属有 效期限内的驾驶执照,并增加该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六)车辆保险合同、购车发票.(七)车辆抵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上述资料(六)和(七)须在放款前提供,对于采用先放 款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应在放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八)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证明材料.(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调 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核实和实地家访调查。调查 要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二)借款人的贷款意愿、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三)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收入还贷比是否符

11、合规定。(四)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五)所购车辆价格是否高于车辆生产商公布的市场指 导价格.(六)首付款的真实性、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七)其他。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第十五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查审批工作按照零售 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和权限执行。审查审批要点包括:(一)合作机构是否已按规定准入.(二)借款人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 否合理、一致,有无虚假贷款或骗贷嫌疑。(三)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四)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贷款金额、利率、期 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根 据审批意见,通知客户办理贷款后续手续,

12、并和经销商协助 客户购买相关保险、车辆上牌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七章 贷款担保第十七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限于“车辆抵押 +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或“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 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一)车辆抵押 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须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 抵押登记手续.(二)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采用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合 同应明确以下事项:1. 保证金。经销商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 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参照当地同业平均水平,原则上不 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 5。2.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 款本息,保证

13、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全额归还借款人 所欠贷款本息。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 .因扣 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 关。3. 垫资续保。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保证人 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三)专业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 对于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保证 担保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专业担保公司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 按约定存入保证金。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 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及时足额归还借款人 所欠贷款本息。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 .因扣 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

14、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 关。3. 垫资续保。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保证人 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四)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履约保证保险在落实足值、有效的车辆抵押前提下,可由保险公司提 供附加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的选取及开办行名单须由总 行信审会批准。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车辆抵押 +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或“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原则上 要求经销商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担保。如确有特殊 需要,仅能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限于资质为4S (含)以上的经 销商和专业担保公司,且须经总行信审会批准。第十九条 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车辆 抵押登记证明办妥并将车辆保险合同

15、、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已办理抵押)等资料交付给我行之日止。第八章 贷款发放第二十条 在贷款发放前,经营机构应落实抵押车辆的 保险事宜。借款人必须在贷款期限内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 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自燃险(在生产厂商赔 偿责任期结束后必须投保)等相关险种 .以上商业保险的第 一受益人应为我行。保险单正本(交强险除外)由我行保管. 贷款期间不得退保、减保,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保险期限可采取贷款到期日前一次性投保或分期投保。若分 期投保,经营机构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 1 个月短信提示、到 期前 1 周电话提醒客户办理续保手续,贷款期间内保险不得 中断,并在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此外还须在保单中增加补充条款:贷款期间如发生保险 事故,赔付金额须先征得我行书面同意后方可赔付车辆所有 人。如我行认为借款人未来期间内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损 毁严重的,应先将赔付款项用于提前归还贷款。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前 ,经营机构须对车辆进行双人 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员对贷款资料审核同意后进行放 款操作,贷款划入经销商指定账户.第二十三条 对于由我行认可的经销商、担保公司提供 阶段性担保方式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在收集齐客户车辆抵押登记所需资料并落实阶段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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