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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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制度_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_土地管理法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第三条_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_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

2、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

3、)_经济_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_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第十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_经济_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_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

4、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_年_月_日_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

5、况确定。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_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_经济_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_经济_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_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_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6、属于乡(镇)农民_所有的,由乡(镇)农民_经济_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_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第十七条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

7、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_%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_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一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

8、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宅基地制度(二)一、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的确立(一)“一户一宅”制度_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即农民家庭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确保每户农民都能得到一块安身之所,无论贫富,结果均等,在很大程度

9、上顺应了民心,符合人们朴素的公平观念,也实现了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二)“户”的界定_土地是以农村现有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如划分承包地、口粮田、自留地等,涉及宅基地时,基本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同时,国家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一般以子女结婚成家为标志组成一个家庭户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以户计算。_省人民_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_通知(鲁政发_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地认真贯彻落实_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

10、道。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_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

11、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_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_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

12、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基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并妥善保管。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

13、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鼓励农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中心镇置业购房居住。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三、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农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会统一_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_周岁、在本村落

14、户的农村公民,可凭_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_省实施_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非本村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确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_经济_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获本村通过的,应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_土地使用证。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村_要制定村庄建设综合改造计划,加快村庄改造建设步伐。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

15、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_依法收回。安排新宅基,暂不拆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偿交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作为旧宅拆建临时周转用房。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_可_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_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_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由村_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_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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