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工伤赔偿责任风险转嫁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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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单位工伤赔偿责任风险转嫁及应对 水电建筑项目,大多是野外施工,地质条件复杂,劳动强度大,安全管理的难度也相对较大,一直是工伤事故的多发领域。尽管施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但仍不可避免在施工建设中发生一些工伤事故。我公司各施工单位对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大都能使其得到及时医治,或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使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但与我公司存在分包关系的分包单位所聘用的员工,却常常因工伤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或分包单位推卸责任,导致作为总承包单位的我公司屡屡被诉之法庭。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施工生产,有时还要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给我公司造成损失。 为了减少此类风

2、险及麻烦的产生,笔者根据处理的多起工伤纠纷案件的经验和体会,结合工伤纠纷的性质、特点等,谈谈如何规范和完善企业的行为,以加强这方面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一、分包单位工伤引发纠纷的情况及原因。 20X年以来我公司共发生11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其中8起纠纷均是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分包单位的员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其类型主要有三中:一是要求分包单位和我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二是要求分包单位负责人和我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三是单独要求我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 之所以出现受害人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甚至绕开分包单位直接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除了少部分受害者

3、法律知识欠缺的原因外,大多是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意为之,目的是为了将赔偿责任转嫁到我公司身上。因为作为伤者一方,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提起诉讼,把一个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作为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相对于偿债能力较弱的分包单位来说,无疑大大增强了赔偿责任实现的程度。 更有甚者,一些被分包单位聘用的工程所在地的当地居民,利用工伤索赔的机会,抓住发包单位在安全及劳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些漏洞,通过地方上的一些关系,漫天要价,恶意诉讼,想方设法让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达到实现其不法利益的目的。 二、工伤赔偿责任的性质、特点及后果 根据202X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

4、题的复函劳办发9628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的,无论事故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属于工伤,应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赔偿或补偿。因此,在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上,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责任更大的“无过错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受伤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二次手术费、康复费等,因工死亡需发生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费用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费用负担上,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用人单位没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实中,分包单位为了最

5、大限度降低经营成本,往往不依法给其所聘用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较大的工伤事故,则是能推就推,能拖就拖,有的甚至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总承包单位。 三、分包单位工伤赔偿责任风险转嫁的应对和防范措施。基于工伤赔偿上的“无过错责任”,以及赔偿项目多、金额较大的特点,对于分包单位责任转嫁导致我公司赔偿责任的防范,就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防范。 1、分包单位(含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一定要有相应资质和证书。 建筑法第29条及合同法第272条都明确规定,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单位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才可以拥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格,同时也表

6、明也具备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否则,一旦发生工伤纠纷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愿承担责任而引发诉讼,作为发包方的总承包单位就可能面临因把关不严而导致诉讼中被认定分包合同无效,最终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的过错责任。劳动部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2X1号)也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或降低法律风险,发包工程时对相关的资质审验工作非常重要。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直接关系到发生工伤纠纷后,作为发包方的我公司要不

7、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另外,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是否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以及以往是否有重大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发生等也应作为审查的对象和范围,这些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上的能力和水平。 2、与分包单位一定要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交我公司备案。 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能够在法律关系和证据材料上明确分包队伍是不同于我公司的、系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以防止受伤职工与分包单位责任人在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上达不成一致时,有意或无意地以“表见代理”为由将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分包合同

8、的内容上应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工伤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作为附件,以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加以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 在我公司发包工程而与分包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时,可将其与所聘用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交我方备案作为分包合同约定的一个条款。这样做,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分包队伍的工程劳动量投入情况,且有助于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同时,在我公司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时,我公司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示备案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与我公司无关,能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划清责任,最大程度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予以必

9、要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此看出,总承包单位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分包出去后,仍然有权利和义务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监督分包单位的劳动保护条件和施工环境,及时指出存在的安全问题并限期整改,以确保整个施工场地的安全措施到位,消除发生工伤的潜在隐患。 有的工程项目,客观条件决定了施工中的存在较大的工伤风险。对这些风险大的工作,发包方应督促分包单位为其所聘用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工

10、伤事故的赔偿能力,减少纠纷的发生。 4、建立分包单位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按月从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留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分包单位缴纳的工伤责任风险金,待分包工程完工时,视情况考虑是否返还。建立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可以防止分包队伍负责人在出现工伤事故后,看到赔偿数额巨大,便一走了之,把麻烦留给总承包单位,或者置之不理,拒不承担责任。受伤职工或家属在得不到赔偿后,往往就会去找总承包单位要求解决,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后,甚至以闹事示威方式进行要挟,致使项目施工生产受到影响,甚至造成大的矛盾和冲突。有了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对发生事故的分包单位进行约束,促使其及时解决纠纷,否则,这部分

11、工伤责任风险金便会被扣留或扣减。 另外,建立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也有利于我公司被起诉后并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依据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等,向其主张追偿权利,直接从分包单位的工伤责任保险金予以扣除,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第二篇: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分包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分包单位管理 为确保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质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商品混凝土行为,市监督总站在安全质量测评平台上发布提示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分包单位资质及质量管理,并要求施工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增加商品混凝土企业调度联系人及方式、混凝土供应单

12、位签发人姓名,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运输商品混凝土的车辆车牌号等信息,确保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对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市监督总站将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篇:安全风险管控及应对一、危险源的辨识及常见危险源 建筑装饰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危险源的辨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要素。“重大危险源”简言之就是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各类容易构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企业对室内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主要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项目各方面的资料、当前的状态、外部环境、管理制度、工艺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的部位、关键的环节进行重点控制,起到安全防范的作

13、用。在施工开工前识别现场的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源的风险程度制定可控制的有效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现场事故的“隐患”,保障施工安全,为企业完成施工产值,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利条件。 危险源辨识旨在预先确定所有在工程施工中产生、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危险源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是滋生事故的土壤,也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在实际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是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的。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是危害产生的最根本原因,设备故障或缺陷、人为失误和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条件和

14、可能性的主要因素。在危险源辨识中应考虑工作场所内危险源的不同类型,包括物理类、化学类、生物类和心理类等。常见的危险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体打击。包括高空作业时的坠落物,可能发生的砸伤、碰伤等伤害。 ()高处坠落。在高层建筑装饰施工作业中,由于作业人员的失误和防护措施不到位,易发生作业人员的坠落事故。 (3)机械伤害。装修机械设备在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或机械故障未被及时排除,发生绞、碾、碰、轧、挤等事故。 (4)触电伤害。装修施工现场用电不规范,如乱拉乱接,对电闸刀、接线盒、电动机及其传输系统等无可靠的防护,非专业人员进行用电作业等极易造成安全事故。 (5)作业人员在装饰施

15、工现场不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用品,也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 (6)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对所从事的作业规程似懂非懂,想当然做事而发生安全事故。 ()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不按严格的规章制度搬运、使用和保管时易发生安全事故。 (8)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人造木板、油漆等,放射性及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在国家强制规定的限量范围,已成为常见的安全隐患。 二、辨识危险源,落实防范措施 对于一个工程施工项目,对于危险源的防范,首要措施是要真正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制定控制重大危险源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把施工现场中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现场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积极有效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施工过程中,实施定人定期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同时,组织制定施工现场中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目标,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正确地掌握和运用管理体系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的评价方法,指导、帮助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如何有效地识别重大危险源,如何针对不同的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对策,尽量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企业全体动员,人人参与。加强对全体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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