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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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相配套 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 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除有特别要求的 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 边)为37mmlmm,订口(左白边)为28mmlmm,版心尺寸为 156mmx225mm (不含页码)。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 准。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 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 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2、。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此 处印制复核机构名称) ”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或公安机关的名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复核机构 印章) ”和“(复核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 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 章。文书尾部注明当事人签收处仅在存档的文书中印制。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 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使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7、存档文书尾部

3、印制的当事人签收处在采取当场交付法律文 书时使用,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是单位的,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书面委托代理人或指定 代收人的,可以由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 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使用送达回证送达当 事人。送达回证的式样,见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8、 文书中抬头的“: ”横线处填写单位名称,填写时应写全称。文书中的“火灾事故认定”横线处填写火灾名称;“我”横线处,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的略称,如“总队”、“支队”、“大队”、“厅”、“局”。9、文书中的“序号”栏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逐次填写。10、本式样未规

4、定的文书式样,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 样)所规定的文书式样。二、具体要求11、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式样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记录火灾现场勘验情况时所使用的文书。 “勘验情况”应如实反映 现场勘验的过程和事实,主要载明以下内容:报警时间、报警人 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勘验过程 和勘验方法;现场变动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现场的周围环境、 建筑结构;燃烧面积,现场主要存放物品、设备及其烧损情况; 尸体、重要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特征;提取痕迹 物品的名称、具体位置、尺寸、规格、数量、特征等;现场照片 现场图以及录像、录音的种类、内容和数量。现场勘验结束后,相关人员

5、应在笔录上签名。有多个证人、 当事人的,应分别签名。同一现场进行多次勘验的,应在制作首 次勘验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并在笔录首页右上角用 阿拉伯数字填写勘验次序号。12、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式样二)是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对火灾现场勘验中提取的痕迹、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 行记录时所使用的文书。“编号”栏填写提取痕迹、物品的编号;“提 取部位”栏填写提取的痕迹、物品所在火灾现场的具体位置; “规 格”栏填写痕迹、物品的品牌和型号、尺寸等;“数量”栏使用汉字 大写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提取痕迹、物品的材质、外观形貌、 颜色、新旧程度以及被烧损情况等。13、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式样

6、三)是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对适用简易程序认定火灾事故时所使用的文书。 “起火单位 (个人)”栏写明发生火灾单位(场所、住宅)的名称或户主的姓 名;“起火地点”栏填写起火单位(场所、住宅)的地点,具体到 门牌号码;“报警时间”栏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的时间, 应具体到分钟。“现场调查走访情况”栏简要记录调查走访有关当 事人或证人反映的火灾发生、蔓延、建筑及物品损失等情况,以 及火灾现场相关痕迹、物品及建筑、物品被烧损等情况。“火灾事 故事实”栏写明起火时间,发生火灾单位(场所、住宅)、地点, 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蔓延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 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事实。“备注

7、”栏载明现场照片、 录像的内容和数量。本文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填写,并告知和送达当事人。1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认定/重新认定说明记录(式样四) 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认定、重新认定或复核机构直接 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向当事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或重新认 定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时所使用的文书。“/”前后横线上的文 字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划去。15、火灾事故认定书(式样五)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适用一般程序认定火灾事故时所使用的文书。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填 写报警时间,火灾发生的单位(场所、住宅)、地点,建筑物及物 品被烧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

8、构统计的火 灾直接财产损失数额。“起火原因认定如下”后分两种情况填写: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写明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 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写明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起火 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以上事实有 _等证据证实”横线处,填写相关证据的名称、内容、数量等。 “向提出复核申请”横线处,填写受理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的名称。16、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式样六)是复 核机构收到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提出的复核申请后,依法出具 凭证时所使用的文书。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 容前的”内画V。“证据材料_份”的横线处,使用汉

9、字大写 数字填写。17、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式样七)是复核 机构通知当事人依法受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时所使用的文 书。18、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八)是 复核机构通知当事人依法不予受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时所使 用的文书。“属于以下第_项情形啲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 写所选择情形的序号,并应在文书中所列情形的对应的”内画 V。19、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终止通知书(式样九)是复核审查 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审核后通 知当事人终止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时所使用的文书。20、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式样十)是复核机构对复 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依法进行

10、审查后,作出复核决定时所使 用的文书。 “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后,根据审查情况,填写明确的 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认定或责令原 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决定及理由,对于后两种情形 应同时写明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直接作出火灾 事故认定复核认定的,还应写明复核认定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证 据。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复 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括号内的文字在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 认定或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认定时填写。21、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式样十一)是原认定机构在复 核机构作出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重新作出 火

11、灾事故认定时所使用的文书。2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式样十二)是火灾受 损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损失进行统计时所使用的文书。受损单位或 个人填写并签名或盖章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并填写,并由统计人、审批人分别签 名。本表附卷,不送达当事人。文物建筑的火灾损失按有关规定另行申报、统计。23、火灾损失统计表(式样十三)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时所使用的文 书。“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和“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栏填写火灾 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中的统计结果。“文物

12、建筑损失”栏按 有关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处的“直接财产损失”栏为各项 “损失合计”的总和,使用汉字大写数字填写。“人员伤亡情况”以检 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尸体检验、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诊断证明为准 本表附卷,不送达当事人。24、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式样十四)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封闭火灾现场时,在现场张贴的向社会公告的文书。文书制作时 使用国际标准 A3 型纸纵向统一印制。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目录1、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3、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4、火灾原因认定/复核认定/重新认定说明记录(新增文书)5、火灾事故认定书6、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7、火灾事故

13、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8、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9、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终止通知书(新增文书)10、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更名)11、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新增文书)1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13、火灾损失统计表14、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式样一 第次勘验 第页共 页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勘验时间:年 月 日时分至 月 日时分勘验地点: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含技术职务):勘验气象条件(天气、风向、温度):勘验情况: 勘验负责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勘验人(签名):证人或当事人签名):年月日身份证件号马:单位或住址:证人或当事人签名):年月日身份证件号马:单位或住址:(增加内容)式样

14、二起火单位/地址: 提取日期:年 月曰序名称编号提取部位规格数量特征提 取姓名工作单位签名年 月 日年 月 日证人或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单位或住址(增加)联系电话签名年 月 日年 月 日此文书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式样三X 公消火认简字 第 号起火单位 (个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取消了身份证件号码起火地址联系电话报警时间年月日时 分直接财产损失统 计(元)现场 调查 走访 情况火灾事故事实告知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的火灾事故 认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增加了告知)当事人有无异议 及签名年 月日调查人员 签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 章及认定日期(增加内容)年 月 日备注田 /-L式X份,交当事人X份,存档一份。本文书为增加文书。式样四第 页共 页说明地点:日期:_年_月_日说明人姓名L单位及职务:姓名: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起火单位(个人):报警时间:年 月 日时起火地址:到场当事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未到场当事人姓名、单位或住址:未到场原因:说明内容: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将 我 拟认定的 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重新认定情况说 明如下:问:对上述说明内容,你(们)是否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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