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集合八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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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集合八篇【精华】保险合同集合八篇保险合同 篇1保险单号码财产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反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人姓名地址营业性质地区范围保险期限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雇员一览表雇员工种总计估计雇员人数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费率保险费死亡伤残附加医药费保险每人累计不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累计每次事故保险费总数(预付)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签字:日期:年月日_保险日期:保险合同 篇2平安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效劳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平安依法承当的平安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平安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

2、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展详细理解。经营者保证平安义务的责任类型:1、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障义务致使别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恳求其承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例如,饭店效劳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

3、务,是因为这种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人的直接责任。按照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以区别对别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那么上是为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此应当是直接责任。经营者承当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平安性要求。(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可以合理予以控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4、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施行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平安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可以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平安保障义务人承当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平安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平安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伤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别人发生争执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

5、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当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伤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承当责任。要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当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才能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平安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当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可以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当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当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经营者承当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

6、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平安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承当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在承当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承当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向终局责任人、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原因力理论分析p 。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

7、具有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分析p 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承当民事责任和承当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从原因力分析p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假如经营者勤勉积极地履行其平安保障义务,那么极有可能防止损害的发生。因此,经营者违犯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原因。保险合同 篇3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地址:_邮政编码:_经营答应证号码:_负责人:_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家庭住址:_邮政编码:_身份证

8、号码:_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受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9、一)甲方受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承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1.签发或修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受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受权范围的

10、行为,由乙方承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11._ 12._(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

11、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背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

12、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

13、在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获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回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进步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协助甲方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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