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受理VISA、MASTERCARD、JCB外币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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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约商户受理 VISA、MASTERCARD、JCB 外币卡协议书甲方(收单银行):乙方(特约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 方受理外币卡交易,甲方作为收单银行、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并向乙方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 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特约商户填写栏1商户基本信息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商户经营名称: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通讯地址及邮编:账单推送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商户联系人:李进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及号码:商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注册资本:开业时间:2 商户经营信息营业用地性质:自有租用营业用地面积:营业时间:9:30-20:00月均营

2、业额(外币):经营范围:单笔交易额(外币):3 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结算账户账号:结算账户性质:单位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填写栏1商户编号商户编号: VISA商户编号: MASTER商户编号: JCB商户编号:2商户开展业务类型交易类型:口实地交易 口非现场交易 口其他商户服务类别码(MCC): 传送分类号码(TCC):3结算手续费标准 VISA结算手续费: MASTER结算手续费: JCB结算手续费:其他方式:4. POS机具信息POS机具台数:POS机具装机地址:一、商户信息资料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在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乙方立即

3、书面通知到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账单推送电子邮箱地址和方式为甲 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发往以上地址日后,均视为已送达。二、受理范围1本协议内所称外币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卡机构(含港、澳、台)发行的使用 外币结算的VISA、MASTERCARD和JCB银行卡。2.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交易签单,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自身交易与 甲方进行清算。三、受理设备1. 甲方为乙方提供POS机具等受理设备或交易接口,并拥有其所提供的全部受理设备 及交易接口的所有权。2.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受理设备,不得转让、出借、出租他人,不 得任意转移POS机具设备、挪至其

4、他经营场所或在不同收银台之间调换,不得将签购单、签 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受理设备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 ,不得超出乙方经营范围使 用。3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受理设备的正常使用。4甲方负责受理设备的安装、检查和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必 须原件配套使用,保证封条完好。在使用过程中,如遇设备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 保证该设备除甲方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检测、维护、更换或加装其他设 备。对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设备等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必要核实。5本协议一旦终止,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设备。6受理设备的提供、维护、管理

5、等工作可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乙方应予以配合, 关于受理设备方面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与该第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四、培训1甲方对乙方受理外币卡进行培训,并提供培训材料。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在熟练掌握相关操作、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上 岗,未经培训不得受理本协议项下外币卡业务。3乙方受卡人员如发生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培训事宜。五、回访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回访,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 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本协议签订内容一致。乙方应对甲方的检查回访予以积极配 合。六、手续费乙方按与甲方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商户结算手续费。七、支付结算1.

6、 每日营业结束后,乙方须清机结算,最迟不得超过交易日后三天。甲方收到 POS 结 算信息后,将交易款项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手续费后划入乙方指定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此处可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划入乙方账户)对于手工单进行的交易,乙方应在交易日后三个 工作日内,将签购单和总计单提交甲方请款。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有效交易单据,经审核无 误后向乙方支付交易款项。有效交易单据包含清晰完整的商户编号、卡号、金额、交易日 期、授权号码和持卡人亲笔签名(签名须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一致),且未经涂改任何 内容,否则为无效单据,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并追回已支付的款项。2. 乙方因各种原因变更结算账户账号及/或结算

7、账户名称时,需于变更生效前最少 7 个 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变更通知。因乙方结算账户账号及 /或结算账户名称变更 但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划款失败或划款错误造成的损失或者增加的额外成本,由乙方自 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八、单据保管1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信息资料,对签购单(含 POS 打印单)、总计单和进账单的商户 存根联,以及销售发票、宾馆入住登记表、邮寄收条等交易相关凭证,应至少保留 18 个 月,以便甲方在需要时查对。2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异常或争议交易进行查证,按照甲方要求调阅签购单等原始交易 凭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据提交甲方,如超期提交则视为乙方未及时提供。九、甲方主要权利与义

8、务(我方有没有需要银行方提供的支持与帮助,可作为甲方义务 附加)1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 2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乙方在受理外币卡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有权 要求乙方限期整改。3有权视乙方的经营状况,设定乙方受理外币卡的交易限额以及交易的清算付款周 期。4遇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延支付交易款项,或从乙方次日或以后交易款项中 扣回相应的交易款项,或委托乙方结算银行将有关款项扣回:(1)当甲方认为或怀疑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或存在欺诈行为的销售交易,如受理外币 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分单交易、套现等违规行为;(2)签购单上有不确切之处或没有得

9、到持卡人或发卡行确认,或持卡人、发卡行对该笔 消费提出异议;(3)签购单上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4)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相关凭证;(5)乙方不能对甲方所发出的交易调查进行反馈;(6)乙方不能对甲方所发出的交易调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7)乙方超过规定的清算时间请款且甲方遭到发卡行拒付;(8)签购单据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抵触;(9)乙方其他未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导致发卡行拒付的交易。5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向 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并同意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10、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用 信息。甲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6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共享及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 十、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1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商户结算手续费。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项下外币卡受理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3将甲方提供的银行卡标牌、台牌、标贴等物品张贴或放臵于醒目位臵。4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5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受理终端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 法活动。6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7不得要

11、求其他商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让、出借、出租的受理终端和收单银行 结算账户。8积极受理外币卡结算业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因持卡人用卡结算而向 其收取附加费用,对持卡消费者的服务水平应不低于现金消费者的服务水平。9不得受理以下外币卡:(1)未附有防伪标志,或防伪标志毁损或模糊不清;(2)甲方指示为止付的外币卡;(3)持卡人出示的卡片或证件存在涂改、损坏和伪造迹象;(4)外币卡已超过有效期(到期当月有效);(5)受理卡片后,终端设备所显示的卡号等信息与凸印在外币卡面上的信息不一致;(6)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外币卡背面的预留签字不符或外币卡背面无预留签字;(7)当遇特殊情况(如持卡

12、人行为异常或乙方认为交易可疑),要求持卡人出示本人有 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或护照等)时,持卡人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或乙方确认卡片 上的持卡人姓名、性别与有效证件资料不相符的。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收回外币卡,并及时通知甲方:(1)受理卡片后,终端设备显示应没收的外币卡;(2)甲方指示必须收回的外币卡。11对需要以手工压卡方式完成的外币卡交易,遇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应通过甲方获 得人工授权:(1)终端设备显示“请与银行联系”或类似字样;(2)终端设备出现故障;(3)卡片磁条损坏;(4)乙方对卡片或交易产生怀疑等情况。1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应为持卡人办理退款且须将款项退到原卡片。若

13、持卡人 原卡片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1)持卡人退货;(2)多扣持卡人账款而向持卡人退款;(3)其他应向持卡人退款的情形。13接受并配合甲方对联网受理设备等相关业务的检查。 14乙方应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银行卡清算机构 制定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受理银行卡。15乙方应遵守银行卡清算机构及甲方争议处理规则,在资金到帐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汇 总交易数据并与甲方核对,对核对不符的交易应及时通知甲方调帐处理。16若因乙方操作失误,导致与持卡人因外币卡结算发生任何争执投诉、索偿或纠纷 时,乙方应与持卡人直接解决,甲方可从中提供相关协助。17. 持卡人使

14、用带有芯片的金融IC卡时,在甲方提供的POS设备及持卡人芯片卡状态正 常情况下,乙方应优先采用芯片插卡方式受理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采用磁条卡刷卡方式进 行交易,否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应责任。18. 所有通过 POS 终端进行的外币卡交易均以打印出签购单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为成功 条件,未打印签购单,或签购单无持卡人签名,或签购单上签名与外币卡背面的预留签字不 符的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如以无效交易为依据向持卡人提供服务或给付货品的,由此产生 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9. 乙方授权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 征信机构或向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及其法定

15、代表人的信用信息,并同意甲方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及其法定代表 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甲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20. 乙方如发生下列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1)终止向持卡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自身业务发生变更;(2)乙方名称、营业地点、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3)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保密条款1乙方须妥善保管外币卡交易信息资料,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 在安全区域。乙方应严格做好针对甲方及其持卡人信息资料的内部授权管理,只有被授权人 员才能接触,并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未经甲方或持卡人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外币卡交 易信息及资料用做外币卡交易对帐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外币卡磁道信 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持卡 人姓名、卡号、密码、卡片有效期和安全码等任何持卡人信息,以及所有与外币卡交易相关 的资料。因乙方对资料或受理设备保管不当致使外币卡信息失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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