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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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协议书担保协议书1合同编号:保证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债权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 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

2、种类、数额:。2. 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 部债务承担责任。3. 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 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 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 一般保证;(2) 连带责任保证。2. 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 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

3、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 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 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 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

4、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 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 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

5、行的,保证人仍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9.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 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 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 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 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11.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

6、保物的价值减 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 保证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3. 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 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 保证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 主合

7、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提供保证的。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 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 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 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 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 保证人

8、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 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 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 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 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 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 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 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

9、权人有权直 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保证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 的业务;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 的责任;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 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

10、书都不会(1) 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2) 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 有约束力的文件;或(3) 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 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4) 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 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 所定下的违约事件;6. 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 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11、;7. 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 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 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 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2)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 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 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

12、)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 化;(3) 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 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4)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 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5) 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第八条保证人免责范围1. 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 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 有相反的约定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

1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 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第九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 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3.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

14、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条不可抗力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 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 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 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

15、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 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 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 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 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 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 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 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 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 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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