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判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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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 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 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 3000 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 首。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 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 品监管渎职罪。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 重后果的,处 5年以

2、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2人以上,或者轻伤 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 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4 法律咨询: 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 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 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 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请 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 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 文件只是一纸空文。2,我刚调换工作部门 2个月,算实习期吗?实 习期是不是不会被判渎

4、职?华律网律师解答:1,人员不足并不是不执行职务的理由,所以没有完全执行文件的内容 可以算渎职。如果人员不足,应该通过向上级反映,提交书面报告 来调整任务,而不能够不去完成的。2,部门的更替不存在实习期, 即便为实习期也不能以此理由来抗辩的,所以楼主可能要面临被起 诉渎职罪的风险了。这种情况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看这个情形应 该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最近更新:2016-03-06 相关专题专业律师解答你好,有的 可以探讨司法公正是我们全体法律工作者的一项艰巨任务. 这是咨询的地方,建议直接向相关部门信访解决.【篇二:渎职判处案例】当前位置:渎职失职犯罪预防及案例分析之一 渎职失职犯罪预 防及案例分析

5、之一 2015-03-24 作者: 导读:一、渎职失职案例 1、一个渎职者的绝笔。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 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在遗书中,郑筱萸写 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 在活着的人也许“.一、渎职失职案例1、一个渎职者的绝笔。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 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 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 “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 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我 1944 年 12 月出

6、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 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 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 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 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 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 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说句 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 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 上世纪八十年

7、代,“渤海 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 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 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 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 200多人,中石油的老 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 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 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 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 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 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

8、。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 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 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 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 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 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 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 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 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 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我 1968 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

9、。如果我一直 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 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 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 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 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二 00 七年七月九日,郑筱萸绝笔 郑筱萸为何会写下这样的绝笔,他又是如何渎职失职的呢?2、郑筱萸渎职失职的经过 1998年是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这年 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 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 筱萸出任首任局长。国家设

10、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 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 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新机构的成 立,也给了人民群众莫大的期待。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 忽视了其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渎职失职,在 2001年到2003年的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个专项工作, 涉及成千上万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当时,由于历史原因,药品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多种批准文号, 监管难度也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

11、生产的药品, 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 的就必须淘汰。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 “掌门” 郑筱萸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 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郑筱萸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 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 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 10日,郑筱萸违 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了 一个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郑筱萸又大笔 一挥

12、,签发了第二个文件,这个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地标升 国标”)的审核标准。按照郑筱萸签发的文件,医药企业在提供申报材料时可以提供复 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国家药 监局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郑筱萸的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据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 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 审自己”,无疑大大降低了监管力度。在审核标准降低,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 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 人员

13、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 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 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 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按照这份请示,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 得了“通行证”。在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 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 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 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 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专项工作进行

14、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 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 0 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 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却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 查。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 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 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郑筱萸渎职失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 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出现了一大批贪污腐败和渎 职失职犯罪分子。一些

15、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造 假资料,倒卖批文等。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 百万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 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 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 0 0 7年7月6日,国家 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一系列假药案和服药后死亡的 案件相继爆发。郑筱萸就是这样渎职失职并被送上断头台的。有人会问,郑筱萸不 是

16、还有受贿吗?为何他在绝笔书中会说是因为渎职被判死刑呢?这 就需要对渎职失职犯罪的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比较深入的理解才会 明白。二、渎职失职犯罪分析1、渎职失职犯罪的构成。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 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共计 42 种罪 名。这 42 种渎职罪名中,水利系统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就拿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来说,他要构成渎职犯罪起码要符合如下 几个要件:(1)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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