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3年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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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财企202316 号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治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打算(国发2023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 号),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急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

2、业)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依据规定标准提取在本钱中列支,特地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依据“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标准使用”的原则进展治理。第四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自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急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急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名目

3、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关心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

4、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扮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修理保障等。其次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自然气、煤层气

5、(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方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依据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6、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工程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大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治理。国家对根本建设投

7、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视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急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实行超额累退方式依据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依据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局部,依据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依据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一般货运业务依据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

8、危急品等特别货运业务依据 1.5%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实行超额累退方式依据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依据 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局部,依据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9、累退方式依据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依据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局部,依据 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05%提取。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实行超额累退方式依据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依据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局部,依据 3%提取;(三)营

10、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局部,依据 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局部,依据 2%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实行超额累退方式依据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动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依据 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局部,依据 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5%提取。(二)

11、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依据 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局部,依据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2%提取。5.核工程依据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治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依据 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局部,依据 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8%提取

12、;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局部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依据 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局部,依据 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急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依据 4%提取;2.营业收入超

13、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局部,依据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局部,依据 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 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依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

14、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方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假设低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据本方法进展调整;假设高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依据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建企业和投产缺乏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依据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推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试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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