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电监发〔20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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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监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文件浙电监发201161号_关于开展进网作业电工从业情况登记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严厉打击进网作业电工转租、转借许可证,用人单位聘用无证电工从业等违规行为,维护进网作业电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办决定在全省开展进网作业电工从业情况登记工作。现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一)持有浙江电监办核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持有外省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在我省从事进网作业的电工。(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二、登记数量电工根据实际从业情况,可以登记

2、多个从业单位的信息,登记单位的数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用电容量在500kVA以上的用户、供电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政府认定的重要用户,登记1家。(二)用电容量在250kVA以上且不超过500kVA(不含)的用户,登记数量不超过2家。(三)用电容量在250kVA以下(不含)的高压用户,登记数量不超过4家。(四)380V以下低压用户,登记数量不超过8家。(五)登记多家从业单位的,所登记从业单位间的最大直线距离一般不超过15km。(六)电工可以同时在(二)至(四)类用电单位从业,办理登记手续时按照:4予以折算。(七)受聘于电力专业运维公司等集中提供用电综合服务企业的电工,可以登记的单

3、位数量允许超过(一)至(四)的限制,但最多不超过2倍。(八)尚未从事进网作业的,登记为“未从业”。三、登记程序(一)进网作业电工可以在取得许可证或者许可证续期注册时办理从业单位登记手续。(二)进网作业电工从业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考点办理登记单位变更。(三)各考点自受理进网作业电工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实困难或者从业情况存在异议的,报经浙江电监办同意后,可以延长5日。不受理登记申请的,考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原因;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书面报经浙江电监办同意。(四)持有非浙江电监办核发许可证的电工,提交从业单位登记申请

4、,各考点应当认真核实许可证档案信息,打印查验记录并存档;无法核实的,报浙江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进一步查验。(五)登记完成后,进网作业电工可以查询本人登记的从业单位信息;登记单位可以查询登记在本单位从业的电工信息。四、登记提交的材料(一) 从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二)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三) 电工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 提供从业单位在供电企业登记的用户编号和企业名称(“户号”和“企业名称”,应当与电费缴费清单或发票上的记录一致)。(五)与各从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业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受聘于电力专业运维公司等集中提供用电综合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及其复印件。(六)未有从事进网作业的,提供经本人签名、未有受聘从事进网作业的申明书。五、监管要求(一)各供电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本通知以及关于严格执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电监发201121号)精神,做好宣传、积极引导,并在开展供用电有关业务时予以落实。应当将本通知制作成宣传材料送达至需要配置进网作业电工的电力用户,并督促其认真履行相关要求。(二)各考点应当积极与供电企业衔接,加快设置咨询服务点,按规定开展电工从业情况登记工作,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电工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其聘用的进网作业电工及时办理从业单位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四)

6、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从业单位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991、DL409-1991)、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477-2001)等有关规定,开展进网作业。(五)进网作业电工未按规定办理从业情况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点应当将其行为记入电工违规行为记录。(六)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精神,聘用的电工在其从业情况登记中未有该用人单位信息,我办将要求予以整改;违反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我办将依法予以处理。附件:1.从业单位登记(变更)申请表 2.申明书(参考文本)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电力 电工 备案 通知浙江电监办综合处2011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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