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4923496 上传时间:2023-03-16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围绕着土地征用补偿费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村经济合作社拒绝“农嫁女”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农嫁女”受到歧视待遇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践行司法为民,深入掌握“农嫁女”涉法问题的最新动向,研究相关对策,我院专门成立“农嫁女”涉法问题调研课题组,组织人员开展调研,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对解决“农嫁女”涉法问题有所裨益。 一、“农嫁女”涉法问题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难点及成因分析 “农嫁女”案件概况 000年以来,我院共有涉及“农嫁

2、女”涉法问题案件15起。在这15起案件中,以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纠纷为由起诉的7件,其中2件撤诉,件判决支付,1件不予受理,另有2件尚在审理;以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起诉的6件,均不予受理,这6起案件中又都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处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2件,其中1件判决支付,另1件在离婚调解书中未涉及。 案件特点 1、与离婚案件有联系。15起案件中,有8件与离婚案件相关联,占到53%,其中2件是在离婚案件中女方直接提出要求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6件是夫妻离婚后因村经济合作社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女方起诉村经济合作社或男方要求支付。 、多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

3、。农嫁女起诉村经济合作社的纠纷有11件,占总数的73%。原告的起诉理由,一种是村经济合作社无视夫妻已经离婚的事实,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另一种是村经济合作社未承认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LocAlhOSt 、农嫁女处于弱势地位。起诉的农嫁女当中属“农嫁非”的5人,占到33%,均因为出嫁后未从该村迁出户口,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分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土地被征用后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而起诉。其余“农嫁农”的10人,1人丧偶,1人嫁给了村里的外来户,8人是离婚后村里将补偿费用直接给了男方。 、处理结果不统一。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和离婚后向男方主张分配的4起案件,法院判决支

4、付1件,经动员后撤诉的2件,在离婚调解书中未涉及的1件。对于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起诉的11起案件,不予受理7件;受理4件,其中2件判决村经济合作社支付,2件尚在审理。 我院处理“农嫁女”案件的做法与存在困难 上文已经谈到,慈溪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做法并不统一,尤其是对“农嫁女”诉村经济合作社的纠纷,本院内部各相关庭室在是否受理的问题上也未形成共识。 有观点认为,根据2002民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

5、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据此,本院对7起纠纷不予受理。 而也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表明“此类问题可以参照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办理”。法研200151号明确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6、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院据此受理了4件该类纠纷,其中有2件判决由村经济合作社支付,2件尚在审理中。 可见,由于最高院本身在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上的答复不是很统一,导致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也未达成统一意见。正是对于“农嫁女”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受理与否的理解问题,成为此类案件最为突出、最难解决之处。同时,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性质认识尚不统一,也是实际操作中容易遇到的难点。 依法律、法规规定,土地的经营管理由村经济合作社行使,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定对社员有约束力,但对该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法院往

7、往难以审查。在离婚案件中,女方要求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该经营权的落实也存在困难。此类纠纷数量在近年来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进行、土地征用情况的增多等因素而呈上升之势,“农嫁女”们认为自己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公平是她们共同的呼声。 “农嫁女”案件的成因 1、土地制度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这个貌似明晰的规定,实质上是模糊的,问题就在于这个“集体”指的是谁?“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同一概念?村民小组、村、乡镇和“集体”之间又是什么关系?“集体所有”和“共同共有”是什么关系?这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

8、又非集体成员个人共有的高度抽象化的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的有效控制,“集体所有”陷入“人人所有,人人没有”的境地。这在根本上导致了“农嫁女”权益受侵害事实的发生。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土地是有限的,此消彼长,作为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要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他们正可以通过村民大会这一合法形式达到排除“异己”的目的,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而出现歧视妇女、歧视上门女婿、歧视外来户等现象。 、村民自治权行使的不规范,村规民约、“土政策”等制定中缺乏强有力的审查与监督。现实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土地承包、土地补偿等问题时存在如下不足: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规定,但其具体条

9、件标准等缺乏客观依据;有规定,但其制定的程序可能存在瑕疵;有规定,但可能是一事一议,缺乏稳定性与延续性。因此有观点认为,村规民约应当经过行政审查,达到类似公司章程的规范程度。 、传统观念、意识在中国农村的根深蒂固。本乡本土陈陈相因的小农思想,保守、排外,还有一贯的对夫权的尊崇,更压抑了农嫁女们的生存空间。 、最高院的答复给农嫁女寻求司法救济带来困难。农嫁女试图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最高院的答复似乎关上了诉讼之门,加之其他救济途径的模糊,增加了农嫁女的困惑甚至不满,这无疑是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对“农嫁女”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农嫁女”所涉及的纠纷有其复杂性。由于实践中人

10、们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性质认识尚有待明晰,而本地对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如何分配土地征用费等操作上也无统一规范,那么,应如何看待当前在农村正发挥着作用的“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对于那些与法律有冲突的“村规民约”,我们又应如何面对?对“农嫁女”案件中凸显的这些疑问,本课题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与思考。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性质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性质的认识,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论,笔者认为应做如下具体

11、分析。 1、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不能通过集体合意的形式予以平均分配。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土地的处分权,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行使。国家征用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必然使原土地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其依法应承担的风险或牺牲,所以,国家应该给予公平的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的财产状况。也就是说,土地征用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依法转移后,对原所有人给予的经济权益的弥补。从性质上说,土地征用补偿属于行政损失补偿,它与民法上基于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也可以说是土地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集体财产,依法归

12、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也就是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在土地价值以下获得的补偿,所以,它不是财产上获得收益,也不是以土地为媒介实施民事行为而获得收益。因此,不能通过集体合意的形式予以平均分配,将集体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虽然有些地方的地方法规,如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也可分配给村民。笔者认为这是不合法的,否则的话将导致集体财产最终被瓜分殆尽。 、安置补助费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形式,归需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

13、有。 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使用,即通过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确定,由其成员占有、使用和收益。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为生存的基本条件。土地被征用后,必然减少或完全丧失其赖以生存的条件,给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可

14、见,安置补助费在法律上并非土地这一集体财产的转化,补助的对象也不是土地所有权人,而是需要安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因而安置补助费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形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见,安置补助费不属于集体收益,其所有权应属于需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

15、所有者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据此,如果附着物及青苗属于集体,那么该补偿款就是属于集体的;如果附着物及青苗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则归其所有。 对本地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土地征用费分配标准的考察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1、本地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对慈溪本地一些镇村的调查显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主要以户籍为标准,以婚姻状况为参考。如对农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其身份有以下不同做法: “农嫁农”。由于女方娘家所在村经济发展较好,而男方所在村经济相对落后,女方不愿将户口迁往男家,这些妇女在男方所在村就没有土地承包权。 “农嫁非”。农村妇女嫁给非农男子,户口未迁出的,还有承包权。 “农嫁农”后离婚。农村女子与农村男子结婚后,女方的户口迁至男方村里,并分得承包权;但若女方与男方离婚,即使女方户口未迁出,男方村里也不给予土地承包权。 丧偶。中年或年老丧偶后,仍分给土地。年轻丧偶的,则不分。综上,从学理上归纳一下,本地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有三种主张: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折衷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