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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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5篇 第一篇: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大学年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统计范围,真实反映学校科研实力,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目的 该统计数据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 二、统计口径 与科研、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均应纳入统计。(注。“学校年度科研项目经费统计”数据只包括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与该管理办法中的年度科研经费统计口径不相同) 三、统计范围(试行) 科研经费应包括各类科研项目经费、“211”建设经费、学科建设专项经

2、费(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科研人才启动经费、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轻工装备研究院经费、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科研事业费、李嘉诚基金会资助的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 四、组织实施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财务处负责提供本年度各类与科研相关的经费的到位和支出数据; .“211”建设经费 科研处(“21”办公室)负责提供数据本年度“11”建设到位经费数据; 3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年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数据; 4.科研人才启动经费 人事处负责提供本年度科研人才启动项目经费数据; 5.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教务处负责提供获取本年度教学改革项目

3、经费数据; .轻工装备研究院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年度“轻工装备研究院”的科研经费的到位和支出数据; 7.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年度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 8科研事业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科研事业费数据; 9.基金会经费 各学院、实验室(研究所)、各部门提供提供本年度获得李嘉诚基金会资助的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数据。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使新引进人才到校后能保持科学研究和科学创新的连续性,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校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我校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启

4、动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为经学校审批同意、可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的新引进教师。 2.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程序为。申请人填写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可从科研处网页下载),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由人事处提出学校聘任意见和可申请的经费额度、科研处组织项目评审后,报请校领导审议并确认。 3.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应具有科学研究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思想新颖,科学性、创新性强,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具有预期的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二、科研启动经费的立项与实施 1.科研启动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批准后第一次划拨资助金额的50%,中期检查后根据专家对进展情

5、况考核意见再行下拨剩余经费。 2.批准的科研启动经费单独设立账户,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在研期间年度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项目验收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后续研究经费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逾期由学校将结余款项回收,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列支,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费,不得用于餐饮费等其它与课题无关的开支;主要用于:(1)争取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的前期调研、查新和预研工作(实验材料费、分析测试费等);(2)学术交流、调研、资料费、论文版面费等;(3)购置和维修项目研究中必须的设备器材,需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6、。 3.科研启动项目实行中期检查、结题审查制度。申请人应在经费到位后尽快开展工作,在项目开展满一年后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研究中期报告。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做暂缓拨付或撤消资助。 申请人应在启动项目到期后向科研处提交财务决算、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成果应包括: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材料和已经申请到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等,其中,论文、专著在发表时均应标注“汕头大学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结题,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计划指标的项目,经学院研究报学校批准同意,可延缓一年结题;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将自动终止,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4.在研期间,申请人应该围绕项目内容

7、举行一次以上全校性学术讲座,以促进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创新。学术讲座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学院或科研处负责具体安排。项目申请人因辞职、出国留学或调离等原因不能在原岗位从事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学校将中止该项目的实施,并收回其科研启动经费。 三、经费来源与监管 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拨付,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科研处协同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对经费使用实施监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停止经费使用并追回经费。 四、其他 本管理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202X年1月日校领导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2年1月7日第1次校领导会议讨论通过,0X年1月20日发布

8、(汕大发202X号)。 第三篇: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9、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度进行评选;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时评选。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按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学院(书院)设立的奖学金,由学院(书院)制定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虽具备条件、但学生本人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不够条件不予审批。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5的,

10、按1名记;小于0的,不记。各奖项 一、 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比例,只能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能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度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考试作弊; .受校、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 3.学年度体育课不及格或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达标;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 5.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暂缓注册,不按时缴费注册; 6.四年内未能完成学业,学习年限延长(因病休学、因经济困难停学延长 1学习年限除外); .在休学、停学、留校察看期间。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

11、奖学金除外)。 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评定奖学金,其所获得的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书院)书记代表2名、教授代表名、学生会代表名组成,学院(书院)书记代表、教授代表由各学院轮流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2对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3.审核全校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结果; 4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 5受理学生对学校学生

12、奖学金评选的申诉,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各学院(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7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名、教授代表2-名、学生代表1名组成,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负责受理本单位学生对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对各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院(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学院(书院)评审小组在接到异议后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诉。奖学金评审委员

13、会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最终处理结论。 第十五条奖学金评审过程或评审后,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将取消评选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及证书予追回,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再创佳绩,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 2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校领导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详细内容见当年招生简章、奖学金网站) 3.获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1)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

14、学资格的; ()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申请退学的; (3)在第一学年转学到其他学校的。 第十七条学业优秀奖学金 1.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专业学术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设立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1500元人年、二等奖1000元人年、三等奖500元人年。 .学业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按学生学年的ga分专业年级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并公布。 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 二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 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 3.当学年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能评选当年度学业优秀奖学金。 4.如比例中包含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第十七条第款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专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校园文化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领导才能、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以及在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才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为每项00100元/人,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1.奖项及奖励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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