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消防法》修改通过(附修改内容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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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修改通过(附修改内容比对)2019/04/242019 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内容第十条被替换部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 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替换部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 度。第十一条被替换部分: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

2、件报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替换部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 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被替换部分: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 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 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替换

3、部分: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 开工报告。第十三条被替换部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 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 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4、应当停止使用。替换部分: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 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被替换部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替换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第五十六条被替换

5、部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 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 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替换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6、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 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 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五十七条被替换部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 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替换部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第五十八条被替换部分: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 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 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 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

8、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 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替换部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 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 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9、;(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被替换部分: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 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 假,降

10、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替换部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 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 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除此之外,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 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

11、理部门”;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 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 关、应急管理”;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 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附修改后消防法全文 2019年4月23日修改之后的新消防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12、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

13、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 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

14、、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 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 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15、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 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 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 技术改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 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

16、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 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 开工报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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