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案件查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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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学习 2012 年 8 月 3 日农资案件查处指南(转载)农资案件查处指南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 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一、主体资格类案件1、无照从事农资经营调查取证要点:调取经营场所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 营现场照片,收集经营的帐册、单据、台帐及对外的合同、信函、结 算发票等,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即印证), 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我们收集的证据(帐 册、单据、台帐)进行固定和串联,对我们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 场照片进行固定和串联;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三是就 从事农

2、资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从事 农资经营活动的形式与名义进行询问了解。法律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今年 11 月 1 日以后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下同)等。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无照 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中已作界定,此处不再重复。2、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经营范围经营农资调查取证要点:当事人已核准的登记事项(包括已核准的经营范 围),实际的登记事项情况(包括实际经

3、营范围和商品),收集经营 的帐册、单据、台帐,收集是否进行行政指导警示及逾期不改的证据, 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以了解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制 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营现场照片。法律适用:(1)对擅自经营不需要许可的项目的,根据当事人 的组织形式,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2)企业超范围经营许可审批项目的(如 农药、主要农作物种子),可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 15 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二、农资质量类案件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定性依据:种子法第46 条:“禁止生产、经营假

4、、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 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 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 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 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 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处罚依据:种子法第 59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 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 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

5、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农机质量违法 定性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17 条:“禁止生 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 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 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 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 汰的。”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46 条:“生产、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 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

6、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5、产品质量法禁止的四种农资质量违法行为(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49 条)(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第 50 条)(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第51 条)(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52 条)(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 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53 条)特别提示:关于

7、农药质量违法案件,只有农药管理条例没有 规制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假农 药、劣质农药案件工商部门均无权查处。三、农资包装和标签类案件6、种子标签违法定性依据:种子法第 35 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 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 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 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 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处罚依据:种子法第 62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

8、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 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 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7、一般农资产品标识违法定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 27 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 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 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 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

9、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 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 28 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 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 54 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 27 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4) 项、第(5

10、)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四、经营者自律类案件8、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定性依据:种子法第 36 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 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 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 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 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处罚依据:种子法第62 条第(4)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

11、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9、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农机销售记录定性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14 条:“农业机 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 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47 条:“农业机 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

12、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0、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 定性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 9条:“(一)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 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 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 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 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 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 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2 年;(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 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处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15 条:“农 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9 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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