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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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各方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快轨公司对安全生产进行总体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所负责标段安全生产负责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对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全责。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

2、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周围环境和社会人员的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杜绝较大以上级别的安全事故和环境安全事故,杜绝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2、减少一般安全事故,有效控制高坠、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等非技术性事故。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坚持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文明安全工地检查合格率为100。4、绿色施工管理100达标。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快轨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快轨公司总经理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一)快轨公司安委会组成主 任:于增副主

3、任:孙成良 钱宝岚 成 员:姜 芝 朱 玲 孙河川 岳定海 罗凌峰 孙延焕 齐晓芝 周秀普 田建华 各监理单位总监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督察员:田建华(二)快轨公司安委会办事机构快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察室(以下简称安监室),负责办理安委会日常事务。(三)快轨公司安委会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2、制定所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析、部署、监督、检查所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3、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决策所负责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项。4、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监督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的确定,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及审核拨付制度,并监督施工单位专款专用。5、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表彰奖励决定。6、根据调查处理权限,对在安全及相关方面有重大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做出处罚决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出处理决定。7、组织召开安委会例会和安全管理相关会议。如遇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或发生重大事故,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应急应变的对策。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

5、主”和“全员参与”的原则,明确各单位(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各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各种险情和安全隐患。及时传达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定、决议,并监督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3、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工前和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督促各方履行

6、安全管理职责和落实责任保证书中各项承诺条款。4、为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保障条件,包括提供各种现场、周边环境、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完成施工现场“四通一平”,落实施工用水、用电、占地、施工道路等外部条件,协调处理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查,重点了解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方法、技术经济措施、施工现场布置等方面的安全合理性。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进度计划的合理性、现场布置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在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监督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6、对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各项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的情况,在关键部位、重点步序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监控系统设备安装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技术力量配置变化的情况,对危险源控制和管理的情况,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制定和培训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7、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和地面交通安全,督促建立有效的运行体系和协调机制,与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协调解决地下管线问题,减少施工对城市生命线的危害。8、加强第三方监测管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行监控量测,明确其职责,监督第三方监测单位

8、兑现合同承诺。监督构建施工安全风险监控、预警信息传送、分级响应机制。实现现场监控层、监理层、公司层三个层级的安全风险监控管理。9、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或不定期的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综合性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管理文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绿色施工情况等,在重大节日、重要施工阶段、对重点部位组织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提出报告。10、加强履约管理。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第

9、三方监测等单位的信用平台管理系统。以合同为依据,定期组织人员对工程实体和各方履约行为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录入信用管理平台。11、加强风险源管理。坚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坚持应急预案制度,对风险工程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的制定和审批程序进行管理。12、规范应急抢险机制,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抢险人员和设施配备、抢险物质储备工作,确保应急物质的充足和应急设备的完好。施工单位根据各自施工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应急预案在关键时刻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与相关产权单位建立有效、快速的联动机制,充分依靠专

10、家快速处理应急事故。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督查各单位建立全体员工定期安全培训、考核与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督查各单位编制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第九条 督察各单位全体职工每年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各种强制性规范、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5、本行业事故案例。6、在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7、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安全抢险、救援、人员救护知识等。第十条

11、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要根据情况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除了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外,各单位还应开展多种多样的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快轨公司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一)一般性检查内容:1、对履行国家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3、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健全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类相关人员资质情况和安全费用投入情况进行检查。4、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对安

12、全生产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社会公众安全状况进行检查。7、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二)季节性检查内容:防火、防汛、防暑、防寒检查。(三)节日前的安全检查内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措施和上述检查内容。(四)依据风险源施工控制措施、安全专项方案及应急预案对危险因素较大的施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第十四条 检查的组织1、快轨公司组织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存在的不安全状态,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整改,组织复查。2、监理单位组织的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每月15日和28日将检查处理情况报快轨公司安监室备查。3、施工单位每周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对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及时组织整

13、改处理,每周五将检查情况报监理单位备查。第十五条 检查的要求1、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都必须做好检查和复查记录,检查单位和受检单位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2、快轨公司在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以签发安全整改通知单的形式,要求受检单位认真整改或采取措施,受检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应在要求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快轨公司安监室报送整改结果,必要时由快轨公司派员进行验证。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3、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快轨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对给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要时对其进行索赔。对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清退出场。4、各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建

14、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办法,并报快轨公司安监室备案。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第十六条 为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程,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周边环境和公众安全、工程安全的事件和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

15、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轨公司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轨公司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快轨公司主管领导和安监室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故发展情况。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同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以抢救遇险人员,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及时采取安全的措施,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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