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决议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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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议决议通用 3 篇篇一:股东会议决议 篇一变更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公司于年月日在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 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 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1、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为:2、同意委托作为本公司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具体经办人。3、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全体董事签名:有限公司年月日篇二:股东会议决议 篇二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事项:公司第次股东会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 13 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 100

2、%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 100%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1、同意原股东将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 5%股权全额转让给;2、股东变更后,由、组成新的股东会,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3、免去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中相 关条款。全体股东通过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篇三:股东会议决议 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 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 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

4、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5、;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6、联名提议召开时;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股 东大会的召开一般为现场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方式仅适用议案少、 议题简单的特殊情况。第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7、免;7、变更募股资金投向;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 告,并注明有权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 及通讯表决单的格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账号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 或弃权)。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 公告的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

8、任何其他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 单。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

9、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 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日起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 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 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第十五条 董事

10、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 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或)证券交易所。第十六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 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

11、司所在地。第十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 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 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第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集,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

12、的副董事长 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 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 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 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通知登记 公司股东。第二十一条 会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名称、具体时间和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出席会议人员;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并附授权委托书;6、会议登记具体时间、地点;7、公司地址、联系

13、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后,不得无故延期召开会 议。必须延期召开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 在刊登原公告的报刊上发布延期公告,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后,不得随意更改会议议 题。确需更改会议议题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十五个工 作日,在刊登原公告的报刊上发布公告,说明更改后议题。第二十四条 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已办理出席会议报名登记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其手续继续有效,无须重新办理。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

14、召开,未能作出任何决 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并有义务采取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 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和持股凭证;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

15、,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人持股凭证。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4、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第二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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