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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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稿)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工作,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 求,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牵头组织起草的公共文化服务保 障法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5 月 11日至 6 月11 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 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列入本届五 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规划,牵头和组织起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起草工作于 2014 年 4 月正式启动, 一年来,在多次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组织有关同志和专家学者认真研究论证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草案稿。 为完善法律草案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两次听取各省(区、市)人大教科文 卫委员会对法律草案稿的意见,多次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同志的意见。 对各方意见反复论证、认真研究并经过数次修改,法律草案稿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稿)(2015 年4 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

3、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 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 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文艺作 品的创作与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 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

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 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标准。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 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 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

5、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 文化服务工作。第八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 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 与需求,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和科技融合,推动运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 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和奖励。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

6、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 化馆(站)、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村(社 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城乡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公共数字 文化服务点以及其他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人口、环境条件、地 域文化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 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依据人口集中、交通 便利的原则

7、,便于公众活动和使用,有利于发挥其作用。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行政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 务中心建设,可以采取新建、改(扩)建、合建、租赁、利用闲置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推 动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数字化服务能力。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 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 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

8、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 化设施。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不得 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节约等要求和 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残疾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 容和设备,保障正常使用和运转。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 服务开展情

9、况的年报制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 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 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国家倡导和支持建立基于公众意见的公共文化设施绩效的第三方评价制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定 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与政府部门合作建 设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

10、和管理的社会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 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 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应当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暂时停止开放 的,应当提前公示。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

11、单位、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 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广播影视节目、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 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第二十九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 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 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 品

12、、活动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 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等方式,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 戏曲、电影、节庆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 所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保障其公平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国家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流动文化服务。第三十四条 国家享

13、有著作权的文化产品应当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 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 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德智体美教育。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 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第三十七条

1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 设备、捐赠产品等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或者设立文化类社团组 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第三十九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 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 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

15、、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作为重要内 容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规范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 服务,支持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四十二条 国家应当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统筹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 预算。第四十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 度。第四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措

16、施,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可获得荣誉褒奖。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 及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 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文化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 化服务工作。第五十条 国家支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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