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策划书例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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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个人独资企业策划书例文 【个人独资企业】 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a,为吸引合作者,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20万元出资,后欠下40万。无力偿还,家里的房屋应不应该抵债。 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乙签订的合同是否对独资企业a发生效力。 甲出资设独资企业a,委托以对企业进行管理,约定标的额为10万元。甲出国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乙和丙签订14万价值的合同。 分析。此合同对a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

2、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 家住山东的张知接到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电话,请他帮忙处理个人企业债务纠纷。 家长有无连带责任。假如你是律师,请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 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

3、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伙企业】 刘某是某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其家庭。“远大信息咨询公司”,刘某认为自己是私人企业,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1、该企业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家企业参与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5、刘某是否承担责任。回答。 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法

4、规定,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并不要求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个人才家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

5、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社会保险,为职工加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行为并不违法。 5、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经

6、转变为合伙企业,因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 该合同对合伙企业是否发生效力。 合伙企业a由甲乙丙丁出资成立,合伙人委托乙对外执行业务,企业限制乙的权力不能超过50万,后a与b签订一笔60万业务,联系不上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知道后都不赞成,主张合同无效。 分析。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照片上没答案自己百度的) 【合伙企业】 照片上只有答案没有问题分析: 1、合伙人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市场主体,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

7、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签订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合伙制公司 一、a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a、b、c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制妇产科诊所,由于a的重大失误,导致产妇李某骨折,其家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要求a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前述规定,可以要求a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以下问题: 鸿运饭店是由王某、刘某、于某三人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2021年10月10日获准开业。 2

8、021年,于某以饭店名义贷款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其个人家庭装修。2021年8月,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遭到于、王二人的指责,刘某愤然离开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此后的饭店经营中,由于于某对王某隐瞒账目和经营情况,两人矛盾加深。2021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财产结清了人员工资和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三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 2021年5月,银行向三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对尚未清偿的5万元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于某同意按合伙协议50%的损益分配比例对银行偿债,拒绝偿还另一半。而王某认为,5万元

9、为于某个人所用,应由于某一人偿还。刘某则认为,他早已退伙,饭店解散时未能清偿的债务与他无关。 1.该案中合伙人及其合伙企业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如何。 (1)于某将以合伙企业贷款的5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违法,因为该五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2)刘某声明退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刘某未提前三十日,故不合法。而且根据规定,合伙人退伙应当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本案中刘某也未做到这一点。 (3)饭店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合伙人的出资本金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

10、企业财产。 2.王、刘二人拒绝偿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王某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刘某的理由也不成立。 3.若于某只有偿还一般债务的能力,另一半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 另一半应由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未依照份额清偿的人追债。有限责任公司 三、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

11、元出资,后因资金紧张出资14万元。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可以有效成立,尽管c承诺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但该公司实际出资已达49万元。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因此该公司合法,c不按照合同应该按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影响公司的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1)评估作价,核实资产。 (2)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验资。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12、c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b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工商行政机关。公司法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13、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提交已办理的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14、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货币出资31万,超过法律规定的30%,所以只要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高新技术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法实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

15、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分析: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规定之处。为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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