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四篇).doc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64904374 上传时间:2024-02-0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四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四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四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四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四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四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四篇).doc(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转租权的房屋(合同标的)号共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第二条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1、租用期限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元,(大写:_)第二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_)第三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_)。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共月的租金人民币¥元(大写:_),其余租金支

2、付方式。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第五条:乙方的职责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

3、金。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

4、损失均由乙方负责。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8、租凭期间产生的一切税收均由乙方自理。第六条甲方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3、乙方自己在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

5、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递增方式:随_市场情况而适当调整。第八条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第九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一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本合同内签定的金额不函租房税

6、,如需交纳租房税由乙方交纳租房税费用。出租方:_ 承租方:_甲方经办人:_ 乙方经办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二)承租方(乙方):_ 性别:_ 身份证号码:_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一、甲方将位于_市_街道_小区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计_个月。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

7、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元。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_ 联系电话:_乙方:_ 联系电话:_年_月_日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三)优先承租权,是指在

8、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_)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

9、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誉恒_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_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_元,原告誉恒_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

10、同无效。案例二:_年_月,原告海鸿_司与被告清水河_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_年_月_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_年_月_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

11、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我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等,都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根据这种自由,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

12、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依其真实意思所达成的合意就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然而,合同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法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均属无效。合同的权利则产生于双方的约定,其权利的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上述两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被告无疑侵犯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利。那么,被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是否就因此无效呢根据民法典第8

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上述的民法典律原理,原告仅以具有租赁优先权为由,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时,原告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基于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从侧重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流转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作出判决。经过上面的分析,结论是:房屋租赁双方的“优先租赁权”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承租人享有的“优先租赁权”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因此宣告另一份合同无效。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擅自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两个案例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14、。原告应当另案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济宁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四)出租人:_承租人:_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一、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计_个月。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每结算一次,共需支付租金_元。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同意预交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无其他原因甲方予以退还。五、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_元的违约金。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