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借款合同电子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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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环借款合同电子版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借款种类为,借款用途为。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

2、利率。第四条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第五条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季(月、季或年)付息。第六条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八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第九条特别约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

3、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

4、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第十条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

5、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

6、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第十三条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

7、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六、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循环借款合同电子版(二)借款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的):贷款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8、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声明条款(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

9、得乙方同意。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第二条借款额度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

10、间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

11、、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万元,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不得长于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

12、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二)罚息利率。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三)单笔借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四)本条约定的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五)本条所述

13、起息日是指单笔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八)结息1.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_日;(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_日;(3)其他

14、方式。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付(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1.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5.其他

15、条件:(三)借款的支付1.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借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2.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信用状况下降;(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第七条还款(一)还款原则。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付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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