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64902148 上传时间:2024-02-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4.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动,男,24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 年 9月23 日被逮捕,捕前系广东省广州 市现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脑维护员。被告人:何立康,男,22 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 年 9月 23 日被逮捕,捕前系山西省太 原市第四空间网络中心管理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动、何立康犯盗窃罪, 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动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立公司)的账 号和 密码后 ,提 供给被 告 人何立 康,二人密 谋由孟 动 通过网 上银行 向买家 收 款,

2、何立 康 入侵 茂立 公 司的在 线 充值系 统 窃取 Q 币 ,然后 为 孟动通 知 的买家 QQ 号 进行 Q 币充值 。 从 2005 年7月22 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立康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 24 869 . 46元的Q币32 298只,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 . 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 60 张。孟动、 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 2594896 元的财物, 盗窃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构成盗窃罪, 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

3、二被告 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 何立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进行检查 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出的QQ聊天记录,出示了被害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 孟动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 的秘密窃取, 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众所周知, 在很多网民参与的网络游戏中, 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

4、 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 责任 ?答案是 否 定的 。 因为虚 拟 行 为不是 刑 法要追 究的 刑 事 犯 罪行为 , 虚拟行 为不会 在 现实 生活中造成危害结果。Q币和游戏点卡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并非刑法要保护的国有 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二被告人秘密窃取虚拟财产 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要打击的犯罪行为,有待在理论上探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 研究, 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

5、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既有被告 人供述也有其他证据, 但其他证据多系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原件不同, 电子文件有易被复制、修改和删除的特性,不具有证据所需的唯一性、客观性,不能充分反 映客观事实,不应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如果将这些电子文件扣除,本案的证据并不充分确 实。另外,电子文件虽然能反映出其来自哪一台电脑终端机,但是电脑终端机与使用该终端 机的用户不能直接划等号,因此这些电子文件无法证明是在二被告人的操作下形成的,无法 排除其他用户偶然使用该终端机形成这些电子文件的情形, 不可能形成排他性结论。 再有

6、, 未经权威机构鉴定, Q 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为多少,是不确定的。认定二被告 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巨大,没有根据。即使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被害 单位和网络服务商发现及时,已经追回了一部分Q币,因此这部分犯罪处于未遂状态。案发 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帮助退赔了赃款,故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何立康还有自 首、 立功情节。 因此, 建议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单位茂立公司通过与腾讯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广州网易计 算机 系 统有限 公 司(以 下简 称 网易公 司)签订 合同,成为腾 讯在线 Q 币以

7、 及 网易一 卡 通在上 海 地区网上销售的代理商。2005 年 6-7 月间, 被 告人孟 动 通过互 联 网,在 广 州市利 用 黑客程 序 窃得茂 立 公司登 录 腾讯 、 网易在 线 充值系 统 使用的 账 号和密 码 。同年 7 月 22 日下 午 ,孟动 通 过网上 聊 天方式 与被告人何立康取得联系,向何立康提供了上述所窃账号和密码,二人预谋入侵茂立公司的 在线 充 值系统 , 窃取 Q 币 和游戏 点 卡后在网 上 低价抛 售。2005 年 7 月 22 日 18 时许 , 被告人 孟 动 先让被 告人何 立 康为自 己的 QQ 号 试 充 1 只 Q 币。 确 认试充 成 功

8、后, 孟 动即在 找 到买家 并 谈妥价 格 后,通 知 何立康 为 买家的 QQ 号充 入 Q 币, 要 求买家 向 其中国 工 商银行 牡 丹灵通 卡 (卡 号 9558823602001916770 ,以 下 简称 770 号牡 丹 卡)内 划款。自 2005 年 7 月 22 日 18 时 32 分至次日 10 时 52 分,何 立 康陆续 从茂立 公司的账户内窃取价值人民币 24 869 46 元的 Q 币 32 298 只,除按照孟动的指令为买家 充入 Q 币 外 ,还先 后为自 己 及朋友 的 QQ 号 充入数 量 不等的 Q 币。 自 2005 年 7 月 23 日 0 时 2

9、5 分至 4时 07 分,何立康还陆续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窃取价值人民币 1079 5 元的游戏点 卡 50 点 134 张、 100 点 60 张。 以上二被告人盗窃的 Q 币、 游戏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 25 948 96 元 。被害单 位 茂立公 司 发现被 盗 后,立 即 通过腾 讯 公司在 网 上追回 被 盗的 Q 币 15 019 个。 茂立公司实际损失 Q 币 17279 个,价值人民币 13304 83 元。连同被盗的游戏点卡,茂立 公司 合计损 失 价值人 民 币 14 384 33 元 。被告人 孟 动、何 立康到 案 后,家 属分别 帮 助交付 人民币 8000 元和 26

10、 万元 以 抵顶赃 款 。 侦查 机 关将其 中 的 14 384 33 元 发还给 茂 立 公司, 多 余款 项 退还交 款 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 腾讯在线Q币一级代理商销售合同,证明茂立公司于2005年7月1日通过与腾 讯公司签订合同,成为腾讯在线Q币上海地区的代理销售商。2. 转账汇款凭证, 证明茂立公司于 2005 年 6月 27 日、7月 29日, 通过招商银行分 别向腾讯公司汇款人民币30万元、11. 76万元,用于购买Q币。3. 发票,证明腾讯公司于 2005 年 8月 5 日以信息费名义收取了茂立公司汇入的 41.76 万元。4. 电脑下载网页截图,

11、 证明腾讯公司于 2005 年7月 1日通过互联网, 向茂立公司的 mlsofi 账户内划入 Q 币 389 610 个 (计价人民币 299 999 . 69 元)。5. 网易在线直充系统代理合作协议,证明茂立公司于 2004 年 7月 1日与网易公司 通过签订协议,成为网易一卡通在线直充系统上海地区的销售总代理,按在线直充卡面值的 8. 2 折进 货 。6. 电汇凭单,证明茂立公司于 2005 年 7 月 20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网易公司汇款 人民币 4. 25 万元, 用于购买游戏点卡。7. 发票, 证明网易公司于 2005 年8月 7日以在线服务费名义, 收取了茂立公司汇入 的 4.

12、 25 万 元 。8. 电脑下载网页截图, 证明网易公司于 2005 年7月 20日, 向茂立公司的 mlsoft 账 户内划入游戏点卡 50 点的 1 万张。9. 证人徐伟雄 2005 年 7 月 25 日 的证言, 证明 2005 年 7 月 22 日 晚至次日 上午, 茂立 公司的腾讯在线系统上海地区总代理账号内被盗虚拟Q币32 298个,这些Q币先后被充入 几十个不同的QQ账号内;2005年7月23日凌晨,该公司网易在线系统代理账号内被盗网 易游戏卡50点的134张、100点的60张,这些游戏卡先后被充入3个游戏账号内。Q币是 该公司以每个0. 77 元的价格向腾讯公司购买的,在线销售

13、价格是每个1元。游戏卡是该公 司以每50 点 4. 25元的价格向网易公司购买的, 在线销售价格是每50点5元。10茂 立 公司 提 供的 mlsoft 账 户销售 报 表截图 、腾讯公 司 提供的 mlsoft 账 户充值 记 录, 证明茂立公司mlsoft账户内的腾讯在线充值系统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 时 52 分期间失窃 Q 币 32 298 只。11. 腾讯公司的书面证言,证明在得知茂立公司Q币被盗32 298个后,即通过封存方 式帮助茂立公司追回15 019个Q币。12. 证人钟嘉栋2006 年 2月 22 日的证言,证明事发后一天接到被害单位茂立公司要求 查询

14、的电话后, 腾讯公司查询到 2005 年 7月 22 日至次日的作案时间段内, 登录腾讯在线 销售平台mlsoft账号的电脑终端机IP地址为202 . 97 . 144 . 230。13茂立公司和网易公司分别提供的 mlsoft 账户记录截图, 证明 2005 年 7月 22 日23 时 59 分别 2005 年 7 月 23 日 4 时 07 分, IP 地址为 20297144230 的计算机用户登 录茂立公司 mlsoft 账户, 将该账户内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划转入尹伟等 人的账户中。14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证明,证实IP地址202

15、. 97 . 144 . 230的电脑终端机,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桥东新街H区1号楼6号“第四空间 网 络 中 心” 。15 搜 查 笔 录 、扣 押 物 品 清 单 、被 扣 电 脑 硬 盘 照 片 复 印 件 ,证 明 孟 动 使 用 过 的 Seagate 80GSN:5JV880RK 电脑硬盘一块和770 号牡丹卡于 2005 年 9月 5日在孟动女友的住地被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16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扣电脑硬盘照片复印件, 证明孟动使用过的Maxtor40GBSN:E1S60LXEZ9999电脑硬盘一块于 2005 年 9 月 5 日 在广州市现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上海市

16、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17 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检查意见书, 证明: 从孟动工作地扣押的 SN: E1S60LXEZ9999 电脑硬盘中检出一个“重要 txt” 文 件, 内有被害单位茂立公司的账号和密码;从 QQ“ 消息管理器”中导出孟动 (QQ 号 12290018,网名“豆豆”)与何亮亮(何立康的哥哥,QQ号75475608,网名“风散而去”)、 何立康(QQ号13366338,网名“绝口不提爱”)的聊天记录,以及加何立康为QQ好友的记 录; 从孟动女友处扣押的 5JV880RK 电脑硬盘中检出一个名为“侦察兵 1 1 rar” 的“木 马”程序和一个名为“挂马的那天.txt”文件,内含大量QQ号以及相关网站的账号和密码; 从 QQ“ 消息管理器” 中导出孟动与何立康的聊天记录。18 孟动与何亮亮的 QQ 聊天记录, 证明: 2005 年 7 月 22 日下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