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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廉政建设公路工程廉政建设实践,建立和完善了一套公路工程廉政建机制,促进了公路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健全了源头治腐机制。对工程建设实行了“三介入”和“双同步”监管措施,坚决杜绝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行为。即:重点工程全部介入,一般工程重点介入,拟建工程提前介入,做到廉政监督与质量监督同步进行,廉政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步签订。并围绕前期工作、工程招标、质量监理、资金管理、料物采购、交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与检查制度,实施全方位立体监督,全过程跟踪监督,从源头上筑牢廉政防线。二是完善了廉政约束机制。邀请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签订工程施
2、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检察机关四方联合签定廉政合同。并制订出台了工程管理、监理人员廉政准则,明确各方自觉遵守工程建设和廉政规定,在建设过程中规范各自行为,防止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商业贿赂等问题,实现了“工程优质、管理高效、干部优秀”的目标。三是建立了工程回避制度。要求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让自己的子女、亲属等身边人员参加工程投标、分包工程及劳务结算,不得介绍施工队伍,不得推销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等。明确提出“四条禁令”,严禁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严禁利用职权干预或插手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经济活动;严禁非法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原材物料采购。对于违禁者,坚决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发现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制定了隐患排查机制。坚持举报必查、有案必报的原则,建立了以工程监理人员为主体的定期排查制度,在纪检、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廉政“双合同”时,明确规定监理方的职责权限,形成协作配合制度,赋予监理人员有发现并报告“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违规变更设计”的义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和贿赂现象即时报告有关部门,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监督网络。2011年路面改造工程A2标合同段石城分局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