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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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 com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如过度保护债权人利 益;扩大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等。因此要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增加品格证据的适用;设立夫妻债务共同签字 制度;明确夫妻家事代理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自由意识的增强,离婚 纠纷案件数量成上升趋势。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 认定及分割,也关系着债权人及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对夫妻共 同债务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并在现有立法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如 何认定夫妻

2、共同债务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司法中对夫妻共同债 务的认定有所裨益。【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品格证据 家事代理权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 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也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 产、经营所欠的债务。”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 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笔者认为,所谓夫妻共同 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 生活需要,

3、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即主 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 等活动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 的是夫妻个人债务,是指配偶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 人所负担的债务。由此可见,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 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如果夫 妻合意共同举债,或者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 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1. 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 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

4、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2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 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 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 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 形成的债务。3. 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 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 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 偿的权利。4. 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 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

5、 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一)立法规范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 (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 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 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 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 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

6、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 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共同生活标准”,更符合 婚姻本质;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则采“身份标准”,只有在 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方才认定为夫或妻一 方的个人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二)存在的不足1. 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形成约定之 债时,债权人信赖的是举债方的信用和偿还能力,他所依赖的是借贷 方的隐性担保即举债

7、方的个人全部财产。因此,债务清偿时用举债方 的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国一 般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 该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仅要求用举债方的个人全部财产清 偿,而且还要求用举债方配偶的全部财产清偿。这种清偿制度,在债 权人对举债方的清偿能力的期待值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异于让 债权人享受额外的受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让夫 妻之间非举债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将债务的担保延伸到举 债方的配偶的个人财产上,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范围超过了债权人对 举债人清偿能力的合理期待,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2.

8、 扩大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原则”,即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所负的债务首先 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意味着举债方可以代理其配偶对外举债,另夫 妻之间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但书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可能性极 小,这无疑是加大了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扩大夫妻之间家事代理事 务的范围,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夫妻之间非举债方对举债方 的举债毫不知情,且没有分享债务带来的物质利益;第二,夫妻一方 企图侵占对方财产,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因违法 行为所欠债务。对前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 规定可以得知,不知情和没有分

9、享利益并不能成为否认夫妻共同债务 的正当理由。对第二种情形,夫妻之间非举债方需举证证明借贷关系 是虚假的,其举证难度很大。对第三种情形,一方因违法行为所负债 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因赋予了一方过大的家事代理权,极易损害夫妻 另一方的利益。3. 否定了夫妻的独立人格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对夫 妻关系主体地位的确立。即夫妻双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独 立的人格,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独立的对自己 的行为结果负责。我国婚姻法肯定了夫妻别体主义,即夫妻双方 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 平等的义务。但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男女人格上

10、的独立和地位上的平 等。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的认定原则是“共同债务推定”和但书条款,没有在夫妻双方的合法 权益和债权人的债权之间找到衡平点。三、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愈 显重要,特别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的认定。笔者认 为可以通过明确举证责任,以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 具体表现如下:第一,若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 方均表示此债务为举债人个人债务,那么举证责任由夫妻双方承担。 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来逃避债务。第二,若债 权

11、人和举债人均表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那么举证责任就应该 由举债人承担,由举债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因 此受益。以此避免举债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更好的保护非举债方的 利益。(二)构建相关制度1.增加品格证据的适用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习惯的综合。其证明内 容,包括前科劣迹、名声和评价三类。品格证据在国外刑法中得到广 泛应用,主要是由于品格证据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 性。我国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更多的是道德在约束着人的 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考虑当事人的人品优劣,再结合其 它证据来判断该债务是否存在夫妻双方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夫妻 一方与

12、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情形,从而做出令人息诉服 判的结果。2. 设立夫妻债务共同签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侵 占对方财产的现象,且这种现象愈来愈严重。因此,在婚姻法中 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借款、经营等行为时,标的数额较大 的情况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不能认定为为夫妻共同行为。 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一,非举债方自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 二,举债方有非举债方关于举债的授权委托书;其三,债权人、举债 方有确切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受益。3. 明确夫妻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

13、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的行使其法律后果由配偶双方承 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制 度,只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进行了简要的概述,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 可操作性并不强。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其 活动内容超越了家事代理权限,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损非 举债方的权益。因此,为了限制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在我国婚姻法及 其司法解释中,有必要明确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制度。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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