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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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相关概念1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 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 监管作业场地。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其中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又分为A类和B类场地两大类。2A 类场地A 类场地是指可以开展来自俄罗斯、美国阿拉斯加州、加拿大 BC 省的未

2、经 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的场地。A类场地也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 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3B 类场地B 类场地是指仅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的 场地。二、场地申请、验收和监管要求1立项与评估1)地方政府根据口岸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评估 和立项,并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立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指定监管场地开 展相关业务的市场需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二)地方政府制定保障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工 作制度(组织机构、能力保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三)指定监

3、管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主体、周期、资金保障、规划平面图 等)。(四)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有关土地、环保、农林等评估意见。2)直属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应当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 资料审核为主,并视情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必要时可与地方政府、申请单位沟 通了解相关情况。3)直属海关经评估认为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海关总署。4)海关总署对直属海关的立项评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批复意见,并反馈 直属海关,由直属海关向地方政府反馈。5)建设单位应当在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 2 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 海关申请预验收。2直属海关预验收1)具备预验收条件后,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提交以下

4、材料:(一)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二)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申请须知”中列明的随附材料;(三)其他相关资料或材料。2)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验收组开展预验收工作3)直属海关对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 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4)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直属海关应当 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3海关总署验收1)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根据直属海关预验收情况,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 作;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工作。2)海关总署的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资料审核通过的,海 关总署组织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核工作。3)验收

5、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向海关总署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工作报告, 随附审核验收记录。4)通过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总 署口岸监管司报请署领导批准后,将新批准的指定监管场地信息维护进指定监管 场地名单,即可正式承载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三、场地建设基本要求1独立封闭设置;2卡口设置;3仓库或场地设施配置及标识设置;4查验场地设置和设备、人员配备;5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 和设施。6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7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的鼠类防控; 8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

6、置检疫处理区;9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专门区域; 10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 11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12信息化管理系统;13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 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四、监控摄像头建设要求1、装卸场地1)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货物和人员进出场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2)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 关专控。2、除害处理/加工作业区 四角及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

7、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 的全方位监控、监控进出境货物的除害处理作业全过程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情况。 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3、合格堆场 四角及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摄像头,满足对堆场区域全景的全方位监控、满 足对进出境合格木材的进出场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4、技术用房 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人员出入情况进行监控。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5、围网(墙)和场所出入卡口 应安装摄像头,满足对人员和货物出入场所情况进行监控的要求。监控摄像 头海关专控。五、场地功能区分和建设要求 场地内的功能分区:查验区、检疫处理区、木材堆放区、木材加工区、成品 仓库区、办公生活区。其中查验区包含

8、查验平台、暂扣仓库,检疫处理区包括除 害处理区和检疫加工区1、总体建设要求1) 场地原则上应该设置在进境口岸范围内;2) 实施封闭管理,与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 1000 米以上;3) 周围 1000 米以内无成片树林,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4) 区域布局合理,堆存、查验、原木检疫处理、下脚料存放处理等区域划 分清晰,并有醒目区域标志及场地管理、防疫管理制度标牌;5) 有用于原木进出场地的专用通道;6) 原木堆存及查验场地平整、硬化、无积水;7) 堆存及查验场地面积与原木进口量相适应;8) 检疫处理场地面积与原木进口量相适应;9) 对进境原木实施熏蒸处理的,须配备熏蒸处理场地,且

9、场地硬化、无肉 眼可见缝隙,并配备电源;10) 对进境原木实施熏蒸处理的,配备符合要求的帐幕、防风网、升温设施、 循环设施、浓度检测设备等;11) 配备树皮、残渣等下脚料处理设施设备,处理能力与进口量相适应。采 取熏蒸处理的,须包括配备升温、循环、回收装置等。采取热处理的, 须配备升温、循环、检测装置等;12) 与符合资质要求的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单位建立委托关系;13) 检疫处理单位配备与原木处理量相适应的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其他检 疫处理方式的设施设备;14) 配备供海关查验人员使用的办公用房、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 鉴定工作需要;15) 配备原木装卸设备,如木材抓手、装卸车辆等,集装箱

10、、汽车、火车装 运的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16) 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对码头装卸场所、堆存查验区、下脚 料处理区、检疫处理场地等关键区域实施监控;17) 建立台账,记录原木装卸、堆存、处理、发运和树皮下脚料等的收集和 处理情况;18) 配备林木有害生物监测设备,并对场地实施监测。2、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的设置要求(一) 基本要求。1) 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 1000 米以 上。2) 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原木装卸区域,处理区周边 1000 米没有成片林地,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3) 木材处理场地场地平整,硬化,雨

11、后无积水。4) 应当配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带自动报警、排气等 装置的检疫除害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 理规定。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二) 功能要求。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分为核心处理区、检疫合格堆场。1) 核心处理区应当满足年处理 200 万立方米木材的处理能力。检疫合格堆 场面积应与年处理能力相适应。2) 核心处理区应当为水泥地面,检疫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 械全天候作业要求。3) 核心处理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与木材专用码 头之间建有专用通道。4) 核心处理区内配套符合海关要求的处理控制室。5) 处理设施建设应当达到进

12、境木材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符合环保和安全生 产等相关规定。三) 处理设施技术要求。1) 熏蒸处理。(1) 处理设施要求。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1500 立方 米,并至少设置 2 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各熏蒸密闭设施间,应 布局合理,便于原木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必要时,配备加温设备 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血(2) 处理设备要求。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等功能 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汽化投药出口温度不低于20血气 体检测设备灵敏度达到 0.1g/m3 。(3) 熏蒸空间气体循环和气密性要求。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 分钟内熏 蒸气体应能实现均

13、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等于 5g/m3。 投药后2 小时药剂浓度不低于起始浓度的75%,24小时不低于起始 浓度的 50%。(4) 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和排放要求。处理设施设计应能实现熏蒸药剂重 复利用,再利用率不低于 50%。尾气应适当回收,保证排放安全。 通风散毒达到 0.02g/m3 以下不超过 2 小时。(5) 报警装置要求。处理区及控制室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 置。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 0.004g/m3(1ppm)。2) 水浸处理。水浸处理过程原木应完全浸泡于水中 90 天以上。3) 辐照处理。原木最低吸收剂量 150Gy。4) 热处理。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国并

14、保持75分钟以上。四) 其他。1) 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2) 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 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 初筛鉴定工作。4) 配有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3、进境原木检疫加工区设置要求(一) 基本要求。1) 仅限设置在北方陆路边境口岸内。2) 区域布局合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 500 米以上。3) 周围1000 米以内无成片树林,尤其是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 物。4) 木材堆存场地地面平整,木材处理场地硬化;供电供水、排水、消防设 施齐全。(二) 功能要求。进境原木检疫

15、加工区分为加工区、合格堆场。1) 加工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2) 加工区内配备实施加工处理的木材加工、烘干设施,并确保能够达到除 害处理效果。3) 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械作业要求。4)针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配备符合要求的存放场地及处理设施。 三)防疫要求。1) 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2) 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配套建设进境原木检疫加工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 初筛鉴定工作。4)配备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4、进境木材查验区设置要求 进境木材(主要包括已经境外检疫处理的原木、板材等)查验区应当设立在 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场地设置(一)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500米 以上。(二)周围 1000 米以内无成片树林,尤其是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 主植物。(三)木材堆存及查验场地地面平整;木材处理场地硬化,无可见缝隙。供 电供水、排水、消防设施齐全。(四)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查验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 和初筛鉴定工作。二、查验区设置 (一)具备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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