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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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 事 故、设备重大责任事故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事 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实行重奖重罚,奖罚分明,以有利 于 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调动泛博员工的积极性, 使泛博员工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确保我公司安全发供电,保 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 20053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 团制200533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大唐集 团制200542号)名兰电力股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名 兰制2005281号)名兰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 桂开 安20052号)第3条主题内容和合用范围 本制度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构成和使用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本制度合用于名兰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安全奖励基金的构成、管理原则与使用范围、奖励标准第一节安全奖励基金的构成第4条从工资总额中提取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第二节安全奖励基金的管理原则与使用范围第5条安全生产应贯彻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 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 合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

3、产中取得优 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 部门和个人赋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由于工作失 职和溺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 者,应赋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虽未造成事故的,也要 进行批评或者赋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者,应送司 法 机关进行处理。第6条安全奖励基金由安全监督部申报、公司主管生产 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第7条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班组和部门, 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领导和安全员。第8条奖励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制 止违章行为,避免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设备事故的班组或者个 人。第9条奖励在事故处理

4、、事故抢修(包括救火)中做出 了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第10条奖励连续千项操作无差错的个人及连续百项工 作无差错的个人。第11条奖励年内无障碍、事故发生的部门和班组安全员。 奖励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专职汽车驾驶员。 奖励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厂级领导、中层领 导和部门。第三节安全奖励标准第14条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班组和部门, 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领导和安全员,赋予一 次性奖励5002000 元。 ( 年终考核)第15条年内赋予不发生人员轻伤、重伤,无障碍、事故 发生的部门兼职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第16条对发现违章现象,能及时制止,避免人身伤亡及 设

5、备重大事故者,赋予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第17条在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包括救人、救火)中做 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赋予部门一次性奖励5002000 元。第18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经公司领导 或者公司安委会批准认定的部门及个人,赋予3000 5000 元 的奖励。第19条对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公司级领导、中层干 部和部门,其奖励金额标准由公司安委会结合三项责任制完 成情况,讨论批准。第20条累计连续百项工作无差错奖励:1、维护、维修班组连续百项工作无差错,工作票合格 率达100%,奖励工作人员每人200 元。2、发电部各值每办理工作票连续累计100 张无差错, 工作票合格

6、率达100% ,奖励100 元/值(以值为单位)。3、若发生一次工作差错或者工作票不合格即中断累计 数, 从零开始。如造成设备损坏或者人身事故 (障碍 )者, 还应按 事故 (障碍)考核条款予以处罚。第21条累计连续千项操作无差错奖励:1、发电部运行值每000项操作,且操作票合格率达00%, 奖励100 元/值(以值为单位)。2、运行人员每1000 项无差错操作,且操作票合格率达 100%,奖励200 元(连续千项操作无差错奖励只限于操作 人 与监护人)。3、若发生一次操作差错或者操作票、工作票不合格即中 断累计数,从零开始。如造成设备损坏或者人身事故 ( 障碍)者,还应按事故 (障碍 )考核

7、条款予以处罚。第22条对专职汽车驾驶员实行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奖 励:1、实现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每达 1 万公里则赋予奖励 200 元(年内在8000 公里以上而不足1 万公里者按一个万公里 计算)。若全年实现安全行车无事故且连续安全行车累计 达 10万公里者,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还另增加奖励1000 元。2、由总经理工作部汽车班按里程表在年初、年尾统计 上报,如年内浮现一次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即中断 计 数,重新开始计数,同时还按事故的责任、经济损失情 况予 以考核。第23务凡属于以上条款受奖的集体和个人均由各部门 统计上报,由安全监督部核实,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后方可发 放奖励金额。第三章安

8、全处分标准第24条发生特大事;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 事故;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普通性人身死亡或者死 亡 与重伤合计达3 9 人的事故;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 发 生普通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一年内发生2 次生产人身 死 亡事故,或者发生2 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 火灾 事故;发生设备误操作等事故, 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 司安 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名兰电力股分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标准执行。第25条对隐瞒各类事故者,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 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名兰电力股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工作奖惩规定标准执行。隐瞒事故情况是由部门发现并按 本制度进行处理的,不追究

9、部门的责任;由班 (值)发现并 按本制度进行处理的,不追究班 (值)的责任。第26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27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部 门、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赋予400600 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赋予300500 元的经济处罚;3、对事故责任班组 (值)的领导赋予 200400 元的经 济处罚;4、对事故责任有关职能 (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 赋予200400 元的经济处罚;5、公司安委会有权根据严重未遂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 的严重后果),根据集团公司相应的事故处罚条款,对严重 未遂事故的有关责任

10、部门、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28条发生责任一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 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罚: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赋予300500 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赋予200400 元的经济处罚;3、对事故责任班组 (值)的领导赋予 100300 元的经 济处罚;4、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职能 (职权 )部门领导、技术 专工赋予100300 元的经济处罚;第29条发生责任二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 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罚: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赋予200400 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赋予100300 元的经济处罚;3、对事故责任班组 (值)的领导赋予 100200 元的经

11、 济处罚;4、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职能 (职权)部门领导、技术 专工赋予100200 元的经济处罚;第30条发生轻伤,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 任者作以下处罚: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赋予300500 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赋予200400 元的经济处罚;3、对事故责任班组 (值)的领导赋予 100300 元的经 济处罚;4、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职能 (职权)部门领导、技术 专工赋予100300 元的经济处罚;第31条发生异常,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 任者作以下处罚: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赋予100300 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赋予 100200 元的经济处罚;

12、3、对事故责任班组 (值)的领导赋予 50200 元的经 济处罚;4、对事故责任部门有关职能 (职权 )部门领导、技术 专工赋予50200 元的经济处罚;第四章其它处罚第33条班前、班后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班组,每次扣责 任部门责任人300元;第34条年度安规考试不合格者,扣罚10元,经过一周时 间学习后再赋予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内部下岗学习个月,待 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年度安规考试无故拒考者,除扣罚200 元 外,视情节轻重,赋予1 2 个月内部下岗处罚。第35条部门领导对班组(值)安全活动记录、现场安全 措施交底检查不及时或者未检查,赋予其部门主管行政副职 100元经济处罚,行政正职200 元经

13、济处分;第36条各部门领导对现场“三违”现象不制止者,造成事 实“三违”行为,赋予在场领导300元的经济处分。第37条部门各班(值)没有按要求进行安全日活动,经 检查每发现少一次则扣罚部门领导、班(值)长和安全员人 均100 元,同时扣罚责任班(值)人均50 元。第38条当事故发生后,未能按要求及时填写上交事故报 告者,一次性扣罚部门领导、安全员和班 (值)长、班组安 全员每人200 元。第39条每月安全工作总结要求在下个月第三个工作日 17时之前交到安全监督部,若未按时交到安全监督部的应扣 罚部门领导和部门安全员每人100 元。第40条对在工作中浮现的需及时改正的各类违章和不 安全行为,按本

14、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和安全违章记分 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扣罚;对需即将整改的安全隐患, 经安监人员指出并下达整改通知单后仍不进行改正和整改 的,每项一次性扣罚责任人200 元;对外来人员在生产工作 现场违反公司规定者,则每次一次性扣罚工作负责人或者工 作 监护人200 元,重复违反者,将赋予加倍扣罚。第41条对公司下达的暂时整改项目或者其它须限时完 成的各项任务,各部门不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完成的,则每 项一次 性扣罚部门责任人300 元;不按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或 者完成情 况的,则一次性扣罚部门责任人200 元。第42条因工作拖拉不能及时协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每项扣责任部门领导(正、副职)30

15、0元、责任人400元;第43条以上经济处罚与本公司制定的其它处罚规定重 复或者一次事故可取几种处罚标准时,则取高者进行处罚, 但 不重复处罚。第五章附则第44条本制度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对事故、障碍的界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 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33号)执行, 严重未遂事故、一二类障碍和异常的界定详见附件;第46条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 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 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 规定进行处分。第47条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 真象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分。第48条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 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第49条对经安全性评价等检查已确认的事故隐患,由于 整改不力,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造成设备异常运行或者 发 生事故的,对有关事故责任者从重处分。第50条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 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制度,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 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第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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