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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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第一章刑事诉诉和刑事诉讼法概述1、试述混合式诉讼的特点?1、昆合式是既有弹劾式特点,又有纠问式特点,而且主要是结合弹劾式与纠问式长处或 优点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或模式。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逐渐为各国采用的基本的刑事 诉讼形式。分法庭审判前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大界限分明的阶段。在审判阶段,弹劾式 特点较充分,如也实行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地位对等,都走诉讼 主体,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采用言词辩论、直接讯问等方式且公开进行。在侦查 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以国家追诉为主,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权利用其与追 诉者间关系等,同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较明显;侦查起诉一般

2、不公开,不通过辩论方式进行。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走混合式。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间除大体相同外,也有某 些重要差异,如庭审一做。方式不同;法官与控、辨方在庭审中的她位、作用不同;法官在庭 审前对案件事实、证锯的了解程度不同等。故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当事人主义,称大 陆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职权主义,但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如日本的刑事诉讼形式。我国刑 事诉讼形式较接近职权主义,但也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2、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2、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 犯罪案件的活动。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 的活

3、动。它是诉讼的一种,它有如下特点: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 作出裁决。这是刑事诉讼首要和最基本的特点,没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也就没有诉讼。(有 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刑事 诉讼也就不能开始。有当事人参加,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没有控告人、被告人刑事 诉讼就无法进行。斥讼的进行通常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事。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刑事诉讼的 过程实际上也是要运用或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 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的不同,

4、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试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 体,在审判阶段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为此,法律赋予它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直接受 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处诉;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为此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 走和查询、冻结;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指挥庭审活动的进行;决定是否需要调取新的 证据和传唤新的证人到庭,是否延期审理;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并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 对案件进行再审等。人民法院的这些诉讼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职责,法律赋予它的

5、这些 权利,它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主要是:行使这些权利时,必 须严格依法进行,忠于事实其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 利。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但是 在不同诉讼阶段其名称不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追究犯罪的人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 阶段被追究的人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他们在诉讼中 的地位较复杂,一方面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另一方面又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其诉讼权利 主要有:有权知道被控

6、告的罪名、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其权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法庭 辩论和作最后陈述;对与本案无关的问匙有权拒绝回答;有权阅读补充修正讯问笔录;有权对 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 权利和对其实施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控告;自诉案件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其 诉讼义务主要有: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不能伪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接 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和审判;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1、法律依据:国际司法协助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即根据中华人民 共

7、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 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概括。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略)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或范围主要 包括:送达刑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讯问被告人、罪犯,进 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等);移交物证、书证及赃款、赃物等。在互相请求和提供协助 时,有务约关系,已明确规定联系途径和办法的,应当按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有关的 材料。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即由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将请求书交木国外交机 关转被请求国的外交机关,再由被请求国外交机关将请求书交给其木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 关。青求的内容,不得有损于被

8、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书及所咐文件, 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 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被请求国有有权拒绝进行司法协助。 认其实行这项原则,对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和惩 罚犯罪的斗争等有重要意义。2、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应当怎样理解?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 则,是对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或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9、,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 规定的概括。上述法律规定则是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在办案过程中, 既要互通请况,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又要互相制约,互相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或者要求纠 正已经出现的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和基础,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则是相辅相成 的关系,这就要求公、检、法机关对这项原则必须全面贯彻,不能偏废。分工

10、负责,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目的的三项相互紧密联系 的必要条件。贯彻这一原则对充分发挥方、检、法三关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顺利完 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闲职权,防止和减少错 误及冤假错案等有重要意义。3、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法律监督原则?3、聿监督的事日是对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律 监督”的规定的概括。这项享则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公 安等机关是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 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

11、行;第三,人民检察正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依法办事。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对公安机 关立案、侦察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交付执行和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诉讼问题的 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向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提出书 面纠正意见。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接到纠正违法意见后,应当立即纠正或者立即说明情况和理 由。去律监督的原则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关系比较密切,它们之间既 有联系又有区别。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对于保障法院、公安等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 刑事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等,有重要意义。

12、4、试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4、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内容: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核 心是服从法律,依法办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职权是各机关 独立行使,就是说,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 行使负责,而不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个人独立行使;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是不同的。理解和执行: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不是绝对的,不是完全不受任何领导和制约;要正 确处理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三者间的关系;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时,还要接受 同

13、级和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或领导。意义:主要在于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和杜绝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非法干涉,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 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是贯彻其它刑事诉讼原则所必需的。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试述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1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 人,他既不同于当事人,也不同于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自己的特点。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这 有两层意思:一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

14、在诉讼 中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而不是其所有利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 制或者剥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二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 维护者,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就是专门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除此 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辩护人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显然不同。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刑 事诉讼中也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在 诉讼中是处于控告者、审判者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审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合法权利,他们是在行使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予以维护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

15、相对应的。辩护人只能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除阐述对共 有利的意见和事实情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告。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同 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辩护人同审判人员是一种协助与配合 的关系,辩护人对审判人员的协助与配合,应当通过履行辩护职能来实现。勸护人在诉讼 中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属于执行辩护职能的一方,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这一点上,他们的任务是相同的。但是,辩护人并不属于被告一方的当事人,他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 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16、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和人民 的利益,总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专门维护者的地 位,是处于既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第九章证据1试述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1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主要是通过植验其属性、内容及外部特征等,辨别真伪,查明 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并确认共价值。审查物证、书证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 审查作为物证、书证的物品、书面材料或其他反映某种思想内容载体,是原物、原件还是 复制品;要查明物证、书证是否客观其实,有无缺损、交质、交形等情况,有无伪造、变 造等情形;查明物证、书证的来源;寸书证除同于对物证的审查外,还应特别注意审查书 证的内容。查明物证、书证的一般方法:鉴定、辨认、侦查实验及与其他证据比较的方法。 在法院审判阶段要出示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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