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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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公司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本规定所指的生

2、产单位是指各分公司、车间,辅助生产单位是指各部室。第四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第五条 工伤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第六条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统计等过程中,事故类别按照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标准进行填写。第二章 工伤事故的分类 第七条 工伤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事故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

3、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伤害。 2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指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也可按照劳动部(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意见执行。 3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三)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

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20类。见下表: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01物体打击08火 灾15瓦斯爆炸02车辆伤害09高处坠落16锅炉爆炸03机械伤害10坍 塌17容器爆炸04起重伤害11冒顶片帮18其它爆炸05触 电12透 水19中毒和窒息06淹 溺13放 炮20其它伤害07灼 烫14火药爆炸第三章 事 故 报 告 第八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口头报告班组长、单位安全员和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等有关领导以及消防、医护人员,并按以

5、下程序逐级上报。 (一)发生轻伤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应立即口头上报安全环保部。(二)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24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发生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向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四)安全环保部应在24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情况通知省企业社会保险部。 (五)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画出示意图,现场拍照或摄像,并做好记录。无特殊原因,事故现场清理必须

6、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第四章 事 故 调 查第十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单位在24小时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党群工作部、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设备管理部、生产管理部等单位在24小时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等配合上级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且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

7、二条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时,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阻碍或干扰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要提出防范措施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写出:轻伤事故3日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8日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10日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报上级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事故调查材料中应附有: 事故现场照片、记录、示意图、事故分析会资料、证人材料、技术鉴定及责任者的书面检查等材料,报告书上应有调查人员签字。

8、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第十四条 事故分析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由于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劳动安全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和其它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造成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第十六条 在处理事故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二)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

9、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第十七条 在分析处理事故时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和批准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单位的有关人员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操作的确定者及批准者负责。 (四)因错误决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决定、指挥者负责。 (五)因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负责。

10、 (六)因缺少或没有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事故,由单位领导负责;因违反操作标准或操作错误而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未经培训学习,不懂安全操作标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和分管责任人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能够解决但末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各单位无力解决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九)安排年度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时,末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立项并拨付安措经费而造成事故的,由下达计划

11、部门负责。 (十)新建、改造、扩建工程,违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由计划、实施部门负责。 (十一)在工伤事故抢救中,因抢救不及时或领导组织不当、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领导负责;医务抢救中,因延误抢救时间、违反抢救规程、采取抢救措施不当而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由于没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或者不完善,安全机构不健全或对员工违章操作蛮干放任不管的; (二)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的; (三)发布的指令、决定、规

12、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亲自冒险作业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分配不当,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五)劳动组织管理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抢救不积极或事后防范措施不认真,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安措经费或挪用安措项目经费,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玩忽职

13、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标准的; (三)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 (四)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无令开动设备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领导或人员应从重处理: (一)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作伪证,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逃离现场造成更大伤亡或事故扩大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死亡事故的处理: (一)单位出现1人次死亡事故,扣罚事故单

14、位10000元,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所有领导各3000元,若事故因生产、设备管理不善或技术操作标准不完善而引起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扣罚2000-4000元。 (二)单位当年累计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20000元,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所有领导5000元,给予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责任单位正职行政降职处分,其他行政副职若负主要责任也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事故责任者如果一次致死二人次,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扣罚4000-6000元。 (三)单位当年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含3人次)死亡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30000元,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所有领导8000元;对正职和主管安全生产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其他行政副职若负主要责任也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事故责任者如一次致死3人次以上,按本条第二款加重处罚。 (四)事故责任班组长,根据责任大小,参照本条前三款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重伤事故的处理: (一)生产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5000元;辅助生产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3000元。扣罚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主管行政副职各1000元,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扣罚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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