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的解决(争执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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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索赔的解决(争执的解决)一、解决程序承包商提出索赔,将索赔报告交业主委托的工程师。经工程 师检查、审核索赔报告,再交业主审查。如果业主和工程师不提出疑 问或反驳意见也不要求补充或核实证明材料和数据,表示认可,则 索赔成功。而如果业主不认可,全部地或部分地否定索赔报告,不承认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则产生了索赔争执。在实际工程中,直接地、全 部地认可索赔要求的情况是极少的。所以绝大多数索赔都会导致争 执,特别当干扰事件原因比较复杂、索赔额比较大的时候。常见的索 赔解决过程见图12 一 1。合同争执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细致的过程。它占用承包商大 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大的复杂的项目或出现大的索赔争

2、执,有时不 得不请索赔专家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索赔管理。这在国际承包工程中 是常见的。争执的解决有各种途径,可以“私了”,也可“法庭上见”; 可双方商讨,也可请他人调解。这完全由合同双方决定。一般它受争 执的额度、事态的发展情况、双方的索赔要求、实际的期望值、期望 的满足程度、双方在处理索赔问题上的策略(灵活性)等因素的影响。二、争执的解决方法(一)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即双方“私了”。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规定,通过 摆事实讲道理,弄清责任,共同商讨,互作让步,使争执得到解决。它是解决任何争执首先采用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常见的,最 有效的方法。这种解决方法的特点是:简单,时间短,双方都不需额 外花费,气

3、氛平和。在承包商递交索赔报告后,对业主 (或工程师) 提出的反驳、不认可或双方存在分歧,可以通过谈判弄清干扰事件的 实情,按合同条文辩明是非,确定各自责任,经过友好磋商,互作让 步,解决索赔问题。通常索赔争执首先表现在对索赔报告的分歧上,如双方对事 实根据、索赔理由、干扰事件影响范围、索赔值计算方法看法不一致。 所以承包商必须提交有说服力的、无懈可击的索赔报告,这样谈判地 位比较有利。同时准备作进一步的解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在谈判中,有时对一些争执的焦点问题须请专家咨询或鉴 定,其目的是弄清是非,分清责任,统一对合同的理解,消除争执。 例如对合同理解的分歧可请法律专家咨询;对承包商工程技术和

4、质量 问题的分歧可请技术专家或者部门作检查、鉴定。 这种解决办法通常对双方都有利,为将来进一步友好合作创造条件。 在国际工程中,绝大多数争执都通过协商解决。即使在按 FIDIC 合同 规定的仲裁程序执行前,首先必须经过友好协商阶段。这种情况一般索赔值不大,责任明显,争执较小,双方期望比较一致, 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在我国,如果正常的索赔要求得不到解决,或双方要求差距 较大,难以达成一致,还可以找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述,作再 度协商。(二)调解1如果合同双方经过协商谈判不能就索赔的解决达成一致, 则可以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调解人经过分析索赔和反索赔报告,了 解合同实施过程和干扰事件实情,按合同

5、作出自己的判断 (调解决 定),并劝说双方再作商讨,都作些让步,仍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执。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其结果无法律约束力。如合同一 方对调解结果不满,可按合同关于争执解决的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提 请仲裁或诉讼要求。这种争执解决办法时间较短,结果比较公正。 如果调解书生效后,争执一方不执行调解决议,则被认为是违法行为。2这种解决争执的方法有如下优点:(1) 提出调解能较好地表达承包商对谈判结果的不满意和争 取公平合理解决索赔问题的决心。(2) 由于调解人的介入,增加了索赔解决的公正性。业主要 顾忌到自己的影响和声誉等,通常容易接受调解人的劝说和意见。(3) 灵活性较大,有时程序上也很简单

6、 (特别是请工程师调 解)。一方面双方可以继续协商谈判,另一方面,调解决定没有法律 约束力,承包商仍有机会追求更高层次的解决方法。(4) 节约时间和费用。(5) 双方关系比较友好,气氛平和,不伤感情。 3调解人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按照国 家法令、政策和合同规定,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辩明是非的基础 上,对争执双方进行说服,提出解决方案,调解结果必须公正、合理、 合法。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日常索赔争执的调解人为监理工程师。他作为中 间人和了解实际情况的专家,对索赔争执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如果 对争执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都可以请监理工程师出面调解。监理工程师在接受任何一

7、方委托后,在一定期限内(FIDIC规定为84 天)作出调解意见,书面通知合同双方。如果双方认为这个调解是合 理的、公正的,双方都接受,在此基础可再进行协商,得到满意解决。 监理工程师了解工程合同,参与工程施工全过程,了解合同实施情况, 他的调解有利于争执的解决。但他的公正性往往难以保证,因为他一 方面受雇于业主,另一方面承包商又千方百计对他施加影响。对于较 大的索赔,可以聘请知名的工程专家、法律专家,或请对双方都有影 响的人物作调解人。在我国,承包工程争执的调解通常还有两种形式:(D行政调解。由合同管理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业务主管 部门等作为调解人。(2)司法调解。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首先提出

8、调解,并为 双方接受。( 三) 仲裁当争执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一致时,可按合同仲裁 条款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作为正规的法律程序,其结果对 双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中可以对工程师所作的所有指令、决定,签 发的证书等进行重新审议。1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是仲裁委员会对 合同争执所进行的裁决。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由相应的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会员。在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执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不再予以受理。申请和受理仲裁的前提是,

9、当事人之间要有仲裁协议。它可 以是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它形式在争执发生前后达成的 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程序通常为:(1) 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 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2)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如认为符 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则通知当事人;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 也应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 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

10、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 规则规定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仍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申请 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3) 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3 名仲裁员或1 名仲裁员组 成。如果设3 名仲裁员,则必须设首席仲裁员。3 名仲裁员中由合同双方各选1 人,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如果仅用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择或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4) 开庭和裁决。仲裁按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也可按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

11、,而按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它材料作出裁决。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仲裁庭可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进行 专门鉴定。在仲裁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则调解协议与仲 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率。仲裁决定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它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率。(5) 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当事人不履 行,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国际工程仲裁。(1)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国际商会仲裁和调解章 程裁决。当然合同还可以指明用其它国际组织的仲裁规则。(2)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有两种形式: 临时性仲裁机构。它的产生过程由合同规定。一般合同双 方

12、各指定一名人士作仲裁员,再由这两位仲裁员选定另一人作为首席 仲裁员。三人成立一个仲裁小组,共同审理争执,以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作出裁决,所以仲裁人的选择,他们的公正性对争执的最终解决 影响很大。 国际性常设的仲裁机构,如伦敦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 仲裁院,瑞典斯德歌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罗马仲裁协会等。(3) 仲裁地点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在工程所在国仲裁,这是较为常见的。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中东一些国家规定,承包合同在本国实施,则只准使用本国法 律,在本国进行仲裁,或由本国法庭裁决。裁决结果要符合本国法律, 拒绝其它第三国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

13、争执,应尽一切努力在非正式场合, 通过双方协商或请人调解解决。否则,争执一经交上当地法庭,解决 结果就难以预料。 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仲裁地点的选择是比较灵活的。例 如在我国实施的某国际工程中,业主为英国投资者,承包商为我国的 一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如果业主提出仲裁,则仲 裁地点在中国上海;如果中方提出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 在一指定的第三国仲裁,特别在所选定的常设的仲裁机构 所在国(地)进行。(4)仲裁的效力,即仲裁决定是否为终局性的。如果合同一 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或说明,裁决对当事人 (特别是业主)有无约束力,是否可以强制他执行。在某国际工程施工

14、合同中对仲裁的效力作了如下规定:争执只能在当地(工程所在地), 按当地的规则和程序仲裁;不能够借助仲裁结果强迫业主履行他的职 责。在国际工程中,仲裁(特别选择常设仲裁机构)过程往往很长,从提交 仲裁到裁决常常需要一年,甚至几年时间。仲裁花费也很大,不仅要 支付仲裁员费用,其它人工、服务、管理费用,双方还得聘请律师。 这样旷日持久,耗资巨大。所以,若非重大的索赔或侵权行为,一般 不要提请仲裁。(四)诉讼诉讼是运用司法程序解决争执,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行使审判权,对合 同争执作出强制性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争执可能有如下几种 情况: 1合同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 法院

15、提出起诉状。2虽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未提出 异议,则该仲裁协议被视为无效,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3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争执。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再作一次调解,如仍然达不成一致,则依法判决。(五)争执解决的其他方法 在国际工程中,人们对目前所常用的争执解决方法(例 FIDIC 所定义 的)提出批评,最主要的体现在两个方面:1. 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一调解人,在合同执行中由他决定价格的调整, 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但由于以下原因,监理工程师的公正

16、性常常不 能保证:(1)监理工程师受雇于业主,为业主服务,在争执解决中更倾向于 业主。(2)有些干扰事件直接是监理工程师责任造成的,例如下达错误的 指令、工程管理失误、拖延发布图纸和批准等。则监理工程师从自身 的责任和面子等角度出发会不公正的对待承包商的索赔要求。(3)在许多工程中,前期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和监理由一个单位承 担,它的好处是可以保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但会对承包商产生极为 不利的影响,例如计划错误、勘察设计不全、出现错误或不及时,监 理工程师有时会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不能正确对待承包商的索赔 要求。(4)FIDIC 合同所确定的争执解决程序太长,争执不能及时合理的 解决,影响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积极性。就合同条件本身常常不能给 承包商提供很多积极的帮助。当然,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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